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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6-03, 05:28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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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這個法有什麼意義....備詢當然是要到的,不過像杜正勝這種就算到場也要挖挖鼻孔打打瞌睡的,又怎麼處理?到場之後跟立委對罵,搶發言權自以為是立法院長的,要怎麼辦?
立法委員只會打別人犯規,立委自己擺爛又該如何?放給他爛?那選這些廢物出來幹嘛?還有現任的立法院長更是廢中之廢,連個國會主席都當不好,有人鬧場就該扔出會場,他卻一聲也不敢吭,遜斃了
elna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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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Ya07 (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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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6-03, 07:07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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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院罰官員 恐違憲

新政府上任,奪去政壇鎂光燈焦點,大幅壓縮立委表現空間,立法院則以有如「搶舞台」的方式,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行政官員如果無故不到立院備詢,就要處3萬元罰鍰。但未來不僅可能根本罰不到錢,條文本身除了煙火效應外,甚至已經違憲。

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如果官員未來無故不到立院備詢,將罰鍰3萬元,還可以連續處罰。就法論法,憲法第67條第2項已明定,立法院對政府人員只能「邀請」其到會備詢,顯示當初制憲的精神,並不包括對質詢權賦予強制處分,亦即官員受邀質詢,沒出席,並不能以罰鍰做為處罰。

再者,罰鍰指的是行政處分,既然是行政處分,只有對行政機關中違反行政業務才得以處罰,立法院是不是行政機關,立委自己很清楚,何來罰鍰之權?此外,立法院也沒有訴願會,並無救濟制度,若還要另訂規定,罰鍰將由官員自付,立論基礎更顯薄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3683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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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
還是落實監察業務吧
要不然就只能等兩年後的修憲公投了
短期內也只能靠官員的品德~
mini 目前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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