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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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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長輩又說了小孩子滾一邊 ...
![]() 當以前一個親戚遭受土地被學校佔用,長輩說告法院就好解決 ... ![]() 如今長輩自己身為苦主反而亂七八遭,不跟自家人商量,都去聽別人的關說 ... ![]() 還被人關說要放對方一條路 ...,不要把人做絕 ...,這是兩碼的事... 真想說,如果把占用土地以「親人被人殺死」去看待,我看還會不會有 『要放對方一條路 ...,不要把人做絕』這種想法 ... 不管了,到時土地不見了、權益受損也不干我的事 ... ![]() 此帖於 2008-07-13 10:26 AM 被 getter 編輯. 原因: 謝謝JOHN大大提示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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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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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 此帖於 2008-07-13 07:15 PM 被 superxbo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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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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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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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問個問題
1.在自己的私有地上,自己花錢自己鋪一條自己私用的路 ..., 這種路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2.政府單位故意開闢一條未公告、未通知、未徵收的道路與,與 上述的道路相接時,此時上面的敘述那一段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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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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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實地跟陪長輩走一次現地了解與那的聽民代溝通 ...
還有連日來的況後 ... 大致看清楚了過程: 1.事發當日 那一戶的鄰長申請鋪路,是有都市計劃路底的,一直撲到我們的地附近時, 見有橋與私有路,包商問要鋪嗎? 鄰長說「鋪下去就變我的們」當然中間, 還有說過什麼話,前幾樓有說過了。 2.去市公所查尋 因為我家有跟仲介商簽約,因此被鋪馬路,仲介商就通知我的長輩前往處裡, 查是申請的,又沒有通知、公告、計畫的,結果是沒公告、沒通知、沒計劃, 引發市公所內的震撼 ...。我家的長輩說要封路,對方說要民代協調。 3.民代 我長輩的親友聽到後,也找了一個民代,結果我陪長輩聽民代解說 市公所的建設課發現錯誤,經連日開會決議要配合地主處理,方案有三 1.土地鑑界後再多鋪設的私人土地的路,要刨除柏油。 2.土地鑑界後再多鋪設的私人土地的路,要刨除柏油,在進行打圍籬。 3.開例私人土地的借用證明。 當然我聽到,我跟長輩一起說:「證明不可能拿。」 我長輩問說:「這個要告。」 我長輩問說:「三個月後土地變公有的說法。」 民代說:「沒這回事,如果有大家就能去佔總統府了。」 我題問說:「那新聞的道路土地糾紛呢?」 民代說:「那是因為經過20年的關係」。 介紹名民代的親戚說:『做人不要太絕,要留入給人走,不要跟公所難堪,拿證明就好了。』 我直接回答:『拿證明,不說要是過了20年了,也不是有判例拿不回的。』 民代說:「你放心我會幫拿回來。」 我說:「證明不可能拿。」 介紹名民代的親戚說:『不要跟公所難堪,到時候會被公所為難。』 我說:「為難? 還是以前的威權時代嗎? 怎麼可能。」 介紹名民代的親戚說:『不怕社會輿論怎麼說。』 我說:「現在的輿論就是市公所的錯,怕啥。而且我們只要求恢復原狀而已,怎麼會為難。」 此時介紹名民代的親戚趕緊跑走。 民代說:「只有這樣,恢復原狀。」 我又說了:「因為還有一位地主沒來(另一個親戚),先跟他溝通後,在跟您說。」 再來就是閒聊了。 ------------------------------------------------------------------- 給我的感覺是,本來是我的長輩要處裡的,他說話禿然緊張起來,結果反而變成我在說話 ... ![]() 不過種有一種感覺阿,那個親戚好像個那位申請馬路的鄰長是一掛的,一直在扇動 嚇人。 總覺得我好像做了一件蠢事 ... ![]() 現在又有一些新問題 ... 1.土地鑑界應該有法律效力,那鑑定過程中會不會被偷料? 2.是哪些單位可以進行土地鑑界? 3.土地鑑界要收錢嗎? 4.發生這種確定是政府佔用民間土地時的土地鑑界,如要收錢是誰付? 此帖於 2008-07-13 05:18 PM 被 getter 編輯. 原因: 感謝經 JOHN大大解說, 應為土地鑑"界",不是土地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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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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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鑑定~應該是地政的事情
可以先請教地政的人吧 正常的話每隔幾年地政自動會做土地勘查 向921時南投有嚴重走山現象 所以許多土地有從新分化 像我家的竹林就自己長大的 那是用空拍圖鑑定的 其他~不怎麼清楚了 而且如果是農地要鋪路 通常地政會連絡那區塊的全部地主出現討論阿 之前那邊要鋪路~就有被通知要過去實地勘查跟開會阿 地政的人員聯絡的 |
__________________ 一起守護台灣 謙遜─使凡人仿如天使 驕傲─使天使淪為魔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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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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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又有一些新問題 ... 1.土地鑑定應該有法律效力,那鑑定過程中會不會被偷料? 2.是哪些單位可以進行土地鑑定? 3.土地鑑定要收錢嗎? 4.發生這種確定是政府侵占民間土地時的土地鑑定,如要收錢是誰付? "土地鑑定"是地方法院受訴訟人請求或依訴訟事件的需要提請鑑定 在各地的地方法院有制式表格可供領取 這種土地鑑定主要鑑定的是土地的"價格" 不過在本案中。可能G大有"轉述"上的錯誤 您詢問的應該是"土地鑑界"而非"土地鑑定" 土地鑑界是測量人員依調製土地複丈圖經界線(俗稱地界線)及比例尺大小放樣於實地 以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之測量作業,就是土地鑑界。 俗稱土地複丈 這在土地糾紛事件中為必要的程序 因為只有經過複丈您才能知道已舖設道路的範圍有多大 回覆 一、土地鑑界是由經管地政事務機關受所有權人之申請而為之。所以不會有"偷料"的可能。因為鑑界人員是公務員。故意或無意的過失致使人民的權益受損,都有瀆職之嫌。 二、只有一個單位可以做土地鑑界。就是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 三、土地鑑界是要付費的。計價基礎以公頃為單位,不滿一公頃時以一公頃計。每公頃收費新台幣四千元。超過一公頃時每增加半公頃,增加二千元。不足半公頃時以半公頃計。 四、鑑界費如是地政機關接受所有權人申請而為鑑界時,由所有權人負擔。如果是法院提請地政機關鑑界,那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不過這裏有一點要注意。由法院提請的鑑界百分之百是急件。地政機關依上述標準加倍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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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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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得前些時候A大在簽名檔中有一則
"有好的問題才會有好的答案" 這句話實在說得太好了 土地問題錯綜複雜 要回答一個不是非常明確的問題實在非常困難 我們都知道大法官主要的工作是釋憲 歷年來大法官做的解釋文總共才只有644件 其中有關土地法規的解釋就有79件 是所有分類中最多的 可見土地類爭議的複雜性是所有法律事件中最高的 (最有趣的是這些法條有些是微不足道的法條,但是只要在申請緣由中最後加上"是否違憲?"大法官就得做出解釋) 小弟不才,無法對未明的部份提供任何意見 不過對已確定的部份提供個人淺見 如有錯誤,敬請先進指正 一、前些樓層提到"公用地役權"及期限20年的部份 淺見以為"公用地役權"與此案無涉 原因是"公用地役權"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即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 原法條中無固定的期限 但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所以從76年起有20年的期限可供參考。 不過從八十五年四月大法官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又推翻了行政法院的判例。目前由承審法官自由心證。判例從五年、十年、十五年至二十年都有。 大法官四百號的解釋文中卻明定了三個要件。 一、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 從上可見只要G大的親長(所有權人)在通行之初有阻止的表示,無論時間長短都不會構成公用地役權的存在 二、政府機關佔用私人土地設置道路,未經地主同意有侵佔之嫌 淺見以為從上述要件看來此推論無法成立 原因是: 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所開的道路全部都是私人的。從來未給予任何的補償。就算到目前當時的地主還是拿不一毛錢。 雖然69年「都市計畫法」施行後依法應對"都市計畫"區分範圍內的計畫道路用地依法補償之,然非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徵收,補償規定還有疑義。目前對大型建設的補償都是以專案核准進行建設。 不過這不是重點。最重要的是在民法中規定有很多條文允許私人因其需要,可以申請舖設必要的道路。 這部份才是本案中面臨比較棘手的核心所在。 民法是基本法,其位階高於定位為"行政規則"的「都市計畫法」 如人民依民法787條「袋地通行權」、788條「開路通行權」、851條「地役權」............等等之規定申請地方政府開路使用。 政府機關得應其申請舖設道路。只要所有權人沒有反對的意思表示。經過數年或數十年就會形成上述"公用地役權"的狀況。(否則公用地役權的狀況永遠不可能發生) 申請人只要符合上述民法條文規定的要件。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反對的意見。申請人只需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補償金 政府機關只要是應人民的申請而行使公權力,其實並無違法的故慮。既使兩造訴訟而申請人敗訴。政府機關也只有回復原狀的責任而已(其費用還可以向申請人求償)。所有權人因而所生的損害由敗訴的一方賠償之。 至於侵占罪。依刑法規定之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基本上是沾不上邊的。此部份請參考刑法法條,不再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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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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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於 2008-07-13 07:20 PM 被 getter 編輯. 原因: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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