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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3, 05:09 AM   #66 (permalink)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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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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