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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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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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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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