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返回   史萊姆論壇 > 綜合討論二區 > 生活話題、日常閒聊、喇勒唬爛灌水區
忘記密碼?
論壇說明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
舊 2008-07-10, 09:32 AM   #1 (permalink)
管理員
 
getter 的頭像
榮譽勳章
UID - 6433
在線等級: 級別:96 | 在線時長:9733小時 | 升級還需:64小時級別:96 | 在線時長:9733小時 | 升級還需:64小時級別:96 | 在線時長:9733小時 | 升級還需:64小時級別:96 | 在線時長:9733小時 | 升級還需:64小時級別:96 | 在線時長:9733小時 | 升級還需:64小時級別:96 | 在線時長:9733小時 | 升級還需:64小時
註冊日期: 2002-12-08
住址: 天線星球
文章: 8157
精華: 0
現金: 19955 金幣
資產: 765391 金幣
預設

引用:
作者: JOHN 查看文章
記得前些時候A大在簽名檔中有一則
"有好的問題才會有好的答案"
這句話實在說得太好了

土地問題錯綜複雜
要回答一個不是非常明確的問題實在非常困難

我們都知道大法官主要的工作是釋憲
歷年來大法官做的解釋文總共才只有644件
其中有關土地法規的解釋就有79件
是所有分類中最多的
可見土地類爭議的複雜性是所有法律事件中最高的
(最有趣的是這些法條有些是微不足道的法條,但是只要在申請緣由中最後加上"是否違憲?"大法官就得做出解釋)

小弟不才,無法對未明的部份提供任何意見

不過對已確定的部份提供個人淺見
如有錯誤,敬請先進指正

一、前些樓層提到"公用地役權"及期限20年的部份

淺見以為"公用地役權"與此案無涉

原因是"公用地役權"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即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
原法條中無固定的期限

但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所以從76年起有20年的期限可供參考。

不過從八十五年四月大法官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又推翻了行政法院的判例。目前由承審法官自由心證。判例從五年、十年、十五年至二十年都有。

大法官四百號的解釋文中卻明定了三個要件。

一、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

從上可見只要G大的親長(所有權人)在通行之初有阻止的表示,無論時間長短都不會構成公用地役權的存在



二、政府機關佔用私人土地設置道路,未經地主同意有侵佔之嫌

淺見以為從上述要件看來此推論無法成立

原因是:

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所開的道路全部都是私人的。從來未給予任何的補償。就算到目前當時的地主還是拿不一毛錢。

雖然69年「都市計畫法」施行後依法應對"都市計畫"區分範圍內的計畫道路用地依法補償之,然非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徵收,補償規定還有疑義。目前對大型建設的補償都是以專案核准進行建設。

不過這不是重點。最重要的是在民法中規定有很多條文允許私人因其需要,可以申請舖設必要的道路。

這部份才是本案中面臨比較棘手的核心所在。

民法是基本法,其位階高於定位為"行政規則"的「都市計畫法」

如人民依民法787條「袋地通行權」、788條「開路通行權」、851條「地役權」............等等之規定申請地方政府開路使用。

政府機關得應其申請舖設道路。只要所有權人沒有反對的意思表示。經過數年或數十年就會形成上述"公用地役權"的狀況。(否則公用地役權的狀況永遠不可能發生)

申請人只要符合上述民法條文規定的要件。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反對的意見。申請人只需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補償金

政府機關只要是應人民的申請而行使公權力,其實並無違法的故慮。既使兩造訴訟而申請人敗訴。政府機關也只有回復原狀的責任而已(其費用還可以向申請人求償)。所有權人因而所生的損害由敗訴的一方賠償之。

至於侵占罪。依刑法規定之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基本上是沾不上邊的。此部份請參考刑法法條,不再論述。

原來如此,也就是說如過告下去,好像只有用路申請人會有事囉 ...,
市公所,單純為依法辦理 ...。

有關變成公有年限 ...,我然跟我看新聞想的一樣,有爭議時由最法院判定,
不是 20 年 ...,

還真是感謝 JOHN 大大呢! 對於有沒有不動產的人來說,這個是不知道卻又是
很重要的知識呢!

所以多,民代說「沒有所謂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事」。其實是錯的

那「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粗略之說,是以法院來做最後的判決為準囉。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Otaku Culture Party 關心您 ...
getter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37855, 收花文章: 6441 篇, 收花: 26052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4 位會員向 getter 送花:
cara551977 (2008-07-10),qdenise (2008-07-10),rezard (2008-07-10),我愛一隻毛 (2008-07-11)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舊 2008-07-10, 06:13 PM   #2 (permalink)
長老會員
 
JOHN 的頭像
榮譽勳章
UID - 1197
在線等級: 級別:39 | 在線時長:1758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58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58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58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
註冊日期: 2002-12-06
住址: 台中
文章: 802
精華: 0
現金: -68 金幣
資產: 14462577 金幣
預設

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原來如此,也就是說如過告下去,好像只有用路申請人會有事囉 ...,
市公所,單純為依法辦理 ...。

有關變成公有年限 ...,我然跟我看新聞想的一樣,有爭議時由最法院判定,
不是 20 年 ...,

還真是感謝 JOHN 大大呢! 對於有沒有不動產的人來說,這個是不知道卻又是
很重要的知識呢!

所以多,民代說「沒有所謂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事」。其實是錯的

那「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粗略之說,是以法院來做最後的判決為準囉。

如果G大對此有興趣,小弟可以再解釋詳細一點

地方政府依有通行權人的申請舖設馬路,只是執行公權力無違法之虞
不過先決條件是"接受有通行權人的申請"

"公用地役權"的部份如已時效完成
也就是說成立了。那所有權人不管有沒有收到補償
都不得主張收回土地或設置障礙物阻止他人通行
當然土地還是私有。也可以買賣處分
只是買主大概很難找到吧?

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主張其期限為20年的理由

主要還是援引民法769條的規定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其實這和實際的狀況不合。因為公用地役權佔用的土地,絕大多數都是所有權人完成登記的土地。

法界人士多數認為時效太長,應該引用同法第770條規定
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二條法條的差異只在"善意並無過失"而已。道路使用人應屬善意並無過失的吧!只要是善意的十年就可完成時效

因此大法官才會在85年4月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取消了20年期限的判例。不過在該解釋文中未明訂時效,謹訂明要年代久遠。使這十來年間各級承審法官沒有任何依據。只能自由心證。

小弟剛剛上網查了一下。目前能找到最短的時效完成判決是三年。

當然只要這個時效沒有明訂下來。總有一天會有法官判出三個月的判決

這一點也不希奇,只要您參觀過公開審判庭,你一會聽過多數的證人在陳述證詞時。對二、三個月前發生的事,會說時間太久了。早就記不起來了。

所以G大您說的三個月完成時效。如果碰到一個想特立獨行的承審法官誰敢說不可能?
JOHN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139, 收花文章: 755 篇, 收花: 6194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5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cara551977 (2008-07-10),getter (2008-07-10),qdenise (2008-07-10),uplander (2008-07-10),我愛一隻毛 (2008-07-11)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舊 2008-07-10, 08:10 PM   #3 (permalink)
長老會員
 
qdenise 的頭像
榮譽勳章
UID - 57457
在線等級: 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
註冊日期: 2003-04-11
住址: 高雄、嘉義
文章: 17169
現金: 253 金幣
資產: 27594943 金幣
預設

引用:
作者: JOHN 查看文章
如果G大對此有興趣,小弟可以再解釋詳細一點
恕刪
阿薑大做哪行的…對法條怎麼這麼熟…好厲害喔

不會是一隻毛的同行…建築的吧
qdenise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131246, 收花文章: 17161 篇, 收花: 95004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3 位會員向 qdenise 送花:
getter (2008-07-11),uplander (2008-07-10),我愛一隻毛 (2008-07-11)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發文 回覆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啟用 表情符號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禁用 HTML 語法
Trackbacks are 禁用
Pingbacks are 禁用
Refbacks are 禁用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10:07 P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SEO by vBSEO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