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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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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 ![]() ![]()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此帖於 2008-07-10 08:48 AM 被 gett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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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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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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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的事都是如此....人不會自私......就沒有公道這字眼了 打個比方說~~人人都會尿尿但.....每個都不願意在自己房間裡放尿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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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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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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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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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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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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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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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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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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