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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君....長輩既然如此想法...那您就換個角度來想吧!些土地撲橋造路也算是件好事(雖然是不樂之捐)

如果此條道路民眾出入很多且也讓人方便




題外話

我20來歲的時候要到我家的路勉強只能算是三尺寬不好走的泥濘小路,後來在鄉親鼓吹及小孩上學方便走路下(總長約4公里)

整村百姓自資造了約4米寬的石子路....有錢出錢有地出地(他xx的政當年府沒出半毛錢與力)我家田地剛好是必經之地從頭到尾整個被貫穿。

就這樣子我老爸就獻出約3分地來造路...n年後在我太太及各方人士大力奔走,變成現在好走的又寬又大連街各村環狀柏油路。

(q老帶mm趴趴走時有走過那條路...因我有看到照片)

當然啦當年輕小輩兄弟也是極力反對過...不過到後來有點年歲再回想及地方因此行車走路方便.....我老爸當年決定是對的。

當年我家是極窮鄉村農民沒有錢沒有辦法捐錢只能夠獻地.............
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此帖於 2008-07-10 08:48 AM 被 getter 編輯.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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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0, 08:33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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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g大....我有仔細看您發的文.........我只是要您想開點

世間的事都是如此....人不會自私......就沒有公道這字眼了

打個比方說~~人人都會尿尿但.....每個都不願意在自己房間裡放尿桶
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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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我有仔細看您發的文.........我只是要您想開點

世間的事都是如此....人不會自私......就沒有公道這字眼了

打個比方說~~人人都會尿尿但.....每個都不願意在自己房間裡放尿桶
我有放尿桶阿, ... 因為尿尿急阿 ...。

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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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述討論…

偶覺得…應該是告申請的那個鄰長…不是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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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放尿桶阿, ... 因為尿尿急阿 ...。

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小弟請教一下律師..........應是鄰長與承辦單位一起告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引用:
作者: qdenise 查看文章
看了上述討論…

偶覺得…應該是告申請的那個鄰長…不是公所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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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請教一下律師..........應是鄰長與承辦單位一起告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F大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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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同意 ...,那聯合訴訟呢? 會不會加大成功率呢?

目前還是市公所有招開協調會 ...,聽說協調會,有 3 次...,

現在是準備第一次協調,請問如何以協調會必較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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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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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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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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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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