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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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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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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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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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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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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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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大:
請您原諒小弟 在多數的情形下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 因為法律的事件錯綜複雜 在沒有"完全正確"的取得個案"要件" 往往善意的建議也有可能會害了您而不是幫助您 F大算得上是個可以交朋友的性情中人 他先會勸您想開來,為公益犧牲小我 當他發現事實可能不是想像中單純 又會為您請教律師,謀求伸張正義 看得出來他是個可以為朋友二肋揷刀的人 可是如果您採用了F大的建議 有可能會延伸出來不是預期效果時的困擾 這樣反而扭曲了他的善意 因而做出上篇回應 如有判斷上的錯誤 還請F大原諒 .................................................................................. 至於G大您的問題 先前不敢冒然回答您的問題 是因為您的情緒還在盛怒之下 人在盛怒之下往往無法慬慎的思考問題 到了目前的地步 G大氣也消了大半 不說好像小弟也太不盡人情了 其實一個訴訟案件 只要疏漏了一個致命的"關鍵" 可能會逆轉全局的勝敗 不過沒關係 任何事情都有"簡易處理法" 以下是簡易處理方式 .......................................................................................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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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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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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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個我沒遇過耶...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引用: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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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5 位會員向 我愛一隻毛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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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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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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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條新鋪的路 ... 約200M(說不定更長)左右是不在地籍圖謄本上的, 而地籍圖謄本上、跟新鋪道路位置很相似的小長條比對 Google 地圖, 發現是灌溉用的渠道、水路。 而 Google 地圖上有明顯的為鋪此馬路的整地痕跡 ..., 原本以為合法的地方,地籍圖謄本上也沒有 ..., 難怪,我的長輩信誓旦旦的說,土地被市公所侵占,還有 ..., 當我的長輩去市公所查察時,引起市公所震驚與錯愕 ...。 現在只能等第一次協調會了 ..., 真的非常謝謝JOHN大大,讓小弟我學到不少的法律知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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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3 位會員向 getter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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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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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來喝咖啡吧 ... 喝咖啡 ... 喝咖啡 ... 引用:
也謝謝一隻毛大大的解說,讓小弟的知識增加不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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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3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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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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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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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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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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