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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6:52 A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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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我有放尿桶阿, ... 因為尿尿急阿 ...。

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小弟請教一下律師..........應是鄰長與承辦單位一起告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引用:
作者: qdenise 查看文章
看了上述討論…

偶覺得…應該是告申請的那個鄰長…不是公所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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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2:49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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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cya 查看文章
小弟請教一下律師..........應是鄰長與承辦單位一起告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F大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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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同意 ...,那聯合訴訟呢? 會不會加大成功率呢?

目前還是市公所有招開協調會 ...,聽說協調會,有 3 次...,

現在是準備第一次協調,請問如何以協調會必較有利呢?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Otaku Culture Party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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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
請您原諒小弟
在多數的情形下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

因為法律的事件錯綜複雜
在沒有"完全正確"的取得個案"要件"
往往善意的建議也有可能會害了您而不是幫助您

F大算得上是個可以交朋友的性情中人
他先會勸您想開來,為公益犧牲小我
當他發現事實可能不是想像中單純
又會為您請教律師,謀求伸張正義

看得出來他是個可以為朋友二肋揷刀的人

可是如果您採用了F大的建議
有可能會延伸出來不是預期效果時的困擾
這樣反而扭曲了他的善意

因而做出上篇回應

如有判斷上的錯誤
還請F大原諒

..................................................................................

至於G大您的問題

先前不敢冒然回答您的問題
是因為您的情緒還在盛怒之下
人在盛怒之下往往無法慬慎的思考問題

到了目前的地步
G大氣也消了大半
不說好像小弟也太不盡人情了

其實一個訴訟案件
只要疏漏了一個致命的"關鍵"
可能會逆轉全局的勝敗

不過沒關係
任何事情都有"簡易處理法"

以下是簡易處理方式
.......................................................................................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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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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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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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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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cya 查看文章
小弟不才....經您精湛解說後恍然大悟.........您該是位法界人士吧

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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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在問個問題
1.在自己的私有地上,自己花錢自己鋪一條自己私用的路 ...,
這種路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2.政府單位故意開闢一條未公告、未通知、未徵收的道路與,與
上述的道路相接時,此時上面的敘述那一段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1.自己花錢蓋一條私有的道路當然是私有的啊,如家很大有大院子,從大門口到家門又自己鋪一條路,那就是自己的(如申請建築執照有把面積算進去就可列法定空地面積),問題是如果蓋了不是你家自己在走,是像建設公司那種一批房子好幾戶,中間畫了私設巷道(基地內通路),那雖然是私設巷道,但是就是公眾使用的道路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恩 20 年阿,如果說私有地的路都是只有自己用呢?

如大公司內廠區私有道路呢 ?

也是走個 20 年就不能回收了嗎?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引用:
作者: qdenise 查看文章
阿薑大做哪行的…對法條怎麼這麼熟…好厲害喔

不會是一隻毛的同行…建築的吧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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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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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我剛剛看地籍圖謄本 + 我去拍的照片 + Google 地圖

那一條新鋪的路 ... 約200M(說不定更長)左右是不在地籍圖謄本上的,
而地籍圖謄本上、跟新鋪道路位置很相似的小長條比對 Google 地圖,
發現是灌溉用的渠道、水路。

而 Google 地圖上有明顯的為鋪此馬路的整地痕跡 ...,
原本以為合法的地方,地籍圖謄本上也沒有 ...,

難怪,我的長輩信誓旦旦的說,土地被市公所侵占,還有 ...,
當我的長輩去市公所查察時,引起市公所震驚與錯愕 ...。

現在只能等第一次協調會了 ...,
真的非常謝謝JOHN大大,讓小弟我學到不少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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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9:33 PM   #9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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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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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饒了小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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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我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來喝咖啡吧 ... 喝咖啡 ... 喝咖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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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花錢蓋一條私有的道路當然是私有的啊,如家很大有大院子,從大門口到家門又自己鋪一條路,那就是自己的(如申請建築執照有把面積算進去就可列法定空地面積),問題是如果蓋了不是你家自己在走,是像建設公司那種一批房子好幾戶,中間畫了私設巷道(基地內通路),那雖然是私設巷道,但是就是公眾使用的道路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很淺顯易懂 ...
也謝謝一隻毛大大的解說,讓小弟的知識增加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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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10:01 PM   #10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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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愛一隻毛 查看文章

是搞XX的吧,阿薑大比較.....
非也!非也!

一隻毛大大:

桃花大已經把小弟丟到井裏了
您老在上面壓一塊石頭

看來小弟得被迫潛在下面粉久粉久了

那個好心的大大記得路過時丟個氧氣桶下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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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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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栽怪栽~~我怎麼沒有辦法看到上面寫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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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栽怪栽~~我怎麼沒有辦法看到上面寫什麼啊
F大

您真是位睿智又體貼的前輩

謝了啦!醬子就對了!


看了F大的留言,真的好想笑
........
奇怪怎麼突然間感覺壓力少了好多!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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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3, 05:09 AM   #1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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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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