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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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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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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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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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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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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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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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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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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大:
請您原諒小弟 在多數的情形下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 因為法律的事件錯綜複雜 在沒有"完全正確"的取得個案"要件" 往往善意的建議也有可能會害了您而不是幫助您 F大算得上是個可以交朋友的性情中人 他先會勸您想開來,為公益犧牲小我 當他發現事實可能不是想像中單純 又會為您請教律師,謀求伸張正義 看得出來他是個可以為朋友二肋揷刀的人 可是如果您採用了F大的建議 有可能會延伸出來不是預期效果時的困擾 這樣反而扭曲了他的善意 因而做出上篇回應 如有判斷上的錯誤 還請F大原諒 .................................................................................. 至於G大您的問題 先前不敢冒然回答您的問題 是因為您的情緒還在盛怒之下 人在盛怒之下往往無法慬慎的思考問題 到了目前的地步 G大氣也消了大半 不說好像小弟也太不盡人情了 其實一個訴訟案件 只要疏漏了一個致命的"關鍵" 可能會逆轉全局的勝敗 不過沒關係 任何事情都有"簡易處理法" 以下是簡易處理方式 .......................................................................................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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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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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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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個我沒遇過耶...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引用: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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