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4, 07:14 AM | #7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看到卡字輩的停了一下
後來想想~有咖曾ㄇ? 在爬回來看一下 哈哈是卡拉啦 一早起來腦袋不清醒中 引用:
不是說法律不好 只是看過被吃案 被壓案~感覺很差 也不是說懂法律不好 在這可以看到如此詳細的解說真的很好 我認識的還真的都很喜歡說每秒計費 只是還不敢真的跟人家收過COCO拉 |
|
__________________ 一起守護台灣 謙遜─使凡人仿如天使 驕傲─使天使淪為魔鬼 |
||
送花文章: 126689,
|
2008-07-14, 11:59 AM | #77 (permalink) |
管理員
|
所以就如同周星馳講的....東西可以隨便吃,話可不能隨便講......
總歸一句話..............無事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就像G大家族,平時沒待誌忽然被告知 自家土地被人家卡油拿去做馬路了....... 那~~~J大,你認為國人一般家庭需要如國外般有"法律顧問"嗎? 不管是禍從天降,或者是簽訂契約的審核......感覺律師有...又需要又不太需要的...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送花文章: 79395,
|
有 4 位會員向 a471 送花:
|
2008-07-14, 02:45 PM | #78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A大 您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 感謝您做球給小弟有解釋的機會 放心,有好的問題就一定會有好的答案 小弟先簡答一下 淺見以為:沒有必要 當然如果您是 出門坐雙B、家住百餘坪、上班只罵人、抽煙不帶火......... 這號人物,那麼就有其必要了 理由很簡單 就如同:普通的家庭有沒有需要請專屬家庭醫生一樣 如果有太多的錢,錢有花不完的煩惱,專屬的醫生和律師都是生活必備的要件 一般人一定必要聘請專業辯獲人的狀況 大概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了。因為事關"生死"和"失去自由的期限" 至於刑事案件的原告,就無此需求了。檢察官的職責就是免費提您伸張正義 真的嗎?除此之外真的都無此需求? "善用資源"就是問題的關鍵 目前各級地方法院 各級縣市政府 (不含鄉鎮公所) 各地律師公會 各個有"法律系"的大專院校 都有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可供運用 不論民、刑訴訟、強制執行、各類法律案件............. 包括....案件的研討。法條的運用,訴狀的撰寫,庭訊的應答、........ 都可以提供正確及專業的服務 當您遇到法律問題 請先上網以關鍵搜尋相關的資料 搜尋的原則 "解釋"優於"判例","判例"優於"法條" 這裏說的"解釋"就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這是法律最高的指導原則,一般承審法官只能遵從,不能做違背的判決 "判例"就是各級法院曾經做過的判決。因其有指標性。權責機關可定為"判例",雖無強制性,不過承審法官原則上都會採用。 "法條"即為承審法官判案的依據。對法條的選用、認定是法官的職責。法條多數具有寛容性。也就是說可長可短、可寛可鬆。拿捏的尺度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 瞭解了基本資料以後,再謀求法律上的協助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 請上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8 訴訟程序諮詢 去約時間,可以當面諮詢、電話專線諮詢、電子信函諮詢、一般信函諮詢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6 書狀範例 這裏有各類民、刑事案件的撰狀範例可供參考。如果還不是很有把握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0 訴訟輔導志工:協助民眾撰繕程序性書狀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1 遞送民事訴訟文書 還可以用傳真 夠方便了吧! .......................................................................... 人不是神 就算律師在法律專業上也無法"全才' 就如同醫師不可能會有"全科"的一樣 如果您選用了一個剛執業的律師,遇到的又是他不熟稔的領域 不騙您 只要你肯花時間,您找的資料一定會比他知道的多 當然他也有優勢,他找得比您"快"和"準"! |
送花文章: 139,
|
有 5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
a471 (2008-07-14),cara551977 (2008-07-14),getter (2008-07-14),qdenise (2008-07-14),yayaya (2008-07-15)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08-07-14, 11:41 PM | #79 (permalink) |
管理員
|
那我知道了........不過萬一有熟識的律師朋友那可比會修電腦的有用多了(如謝X武律師
節目做的這麼如魚得水...) 那再請教J大~~~~ 比方說我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當我需要拍照舉證時在法律上有無哪種採證方式、拍照 技術或者細節需要注意,採證也比較具有公信力? 比方說~數位相機....它拍攝日期、時間可以修改、拍攝照片無底片為數位檔案 格式,這些可以"人為變造、偽造、修改"的缺失在法律上有無規範使用細節? 好比我聽過人家說當你用數位相機拍照舉證時(不管用途)最好在標的物旁邊放一份當日 的報紙做證明是當天拍攝.. |
送花文章: 79395,
|
有 4 位會員向 a471 送花:
|
2008-07-15, 01:41 AM | #80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照相舉證"在法律的界定上
滿有爭議的 也許您問各種不同的執法人員...得到的答案可能都不一樣 不過有一個不變的原則 各級執法人員都會認同的就是 "照片"、"錄音"、"錄影"等物件 在法律層面上,它都不是"物證" 只能是"佐證" "物證"和"佐證"是截然不同的 "物證"是一種證據,具有法律上一定的效力 "佐證"只是一種辦案或審判的參考物件 理由如您所說的,這些可供佐證的物件都是可以輕易偽造、變造的 在實務上就算您放了一張當日的報紙在場景中 也無助提高佐證物的公信力 因為您能證明的只是拍照的時間是從報紙日期的當日 ------到您提示照片時.......之間的某一點而已 比較有可信性的小弟曾遇過........照片中有某電視公司新聞播報的晝面 時間點就可以確認,不過那只是"證據"要件中的一部份 在一個打架事件中。照片可以只提示有利的數張(被打),而隱去不利的部分 (打人) 所以說照片只能是"佐證" 那麼要以"照片舉證"比較可行的方法有何? 在"事件"現場,人、事、時、地、物,這五要項,您收集的越多越有利 以下為重點: 舉例: 一個懂法律的人在車禍現場-------會照的是包含現場的臨近場景 不懂法律的人照的是車禍"現場" 說明: 車禍現場應有很多"證人".......如看到發生狀況的通過車輛駕駛人、路人、紅綠燈標誌....... 如果您能照下越多的車號、越多的路人往後需要找證人時越方便 而這些可供為"人證 "的東東,稍縱即逝。 "人證"就是我所說的"證據",效力等同於"確認的物證" 車禍的現場自有交通單位做記錄,除非在交警到來之前需要移動現場。否則無需照相 交件通事件裁決委員會採用的.......是交警的紀錄而不會是您的照片 ......................................................................... 照片舉證時,與其放一張當日的報紙 不如照進一個可以為人證的........."人" |
送花文章: 139,
|
有 4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
2008-07-15, 01:27 PM | #86 (permalink) | |
管理員
|
引用:
缺個BF而已啦沒啥... |
|
送花文章: 79395,
|
有 4 位會員向 a471 送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