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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4, 02:45 PM   #78 (permalink)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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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471 查看文章
........恕刪........

那~~~J大,你認為國人一般家庭需要如國外般有"法律顧問"嗎?

A大

您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
感謝您做球給小弟有解釋的機會
放心,有好的問題就一定會有好的答案

小弟先簡答一下

淺見以為:沒有必要

當然如果您是
出門坐雙B、家住百餘坪、上班只罵人、抽煙不帶火.........
這號人物,那麼就有其必要了

理由很簡單
就如同:普通的家庭有沒有需要請專屬家庭醫生一樣
如果有太多的錢,錢有花不完的煩惱,專屬的醫生和律師都是生活必備的要件

一般人一定必要聘請專業辯獲人的狀況
大概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了。因為事關"生死"和"失去自由的期限"
至於刑事案件的原告,就無此需求了。檢察官的職責就是免費提您伸張正義

真的嗎?除此之外真的都無此需求?

"善用資源"就是問題的關鍵

目前各級地方法院
各級縣市政府 (不含鄉鎮公所)
各地律師公會
各個有"法律系"的大專院校

都有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可供運用

不論民、刑訴訟、強制執行、各類法律案件.............
包括....案件的研討。法條的運用,訴狀的撰寫,庭訊的應答、........
都可以提供正確及專業的服務

當您遇到法律問題

請先上網以關鍵搜尋相關的資料
搜尋的原則
"解釋"優於"判例","判例"優於"法條"

這裏說的"解釋"就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這是法律最高的指導原則,一般承審法官只能遵從,不能做違背的判決

"判例"就是各級法院曾經做過的判決。因其有指標性。權責機關可定為"判例",雖無強制性,不過承審法官原則上都會採用。

"法條"即為承審法官判案的依據。對法條的選用、認定是法官的職責。法條多數具有寛容性。也就是說可長可短、可寛可鬆。拿捏的尺度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

瞭解了基本資料以後,再謀求法律上的協助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

請上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8
訴訟程序諮詢 去約時間,可以當面諮詢、電話專線諮詢、電子信函諮詢、一般信函諮詢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6
書狀範例 這裏有各類民、刑事案件的撰狀範例可供參考。如果還不是很有把握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0
訴訟輔導志工:協助民眾撰繕程序性書狀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1
遞送民事訴訟文書 還可以用傳真

夠方便了吧!

..........................................................................

人不是神

就算律師在法律專業上也無法"全才'
就如同醫師不可能會有"全科"的一樣

如果您選用了一個剛執業的律師,遇到的又是他不熟稔的領域

不騙您
只要你肯花時間,您找的資料一定會比他知道的多

當然他也有優勢,他找得比您"快"和"準"!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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