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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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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聊天 - 土地被政府占用了 ??

聽我爸說我們家的一快地無故被市公所開一條路 ...

沒有任何的公告與徵收 ...

出面制止時說他們會找民代來協調 ...

最後我們決定向法院提告市公所 ...

-------------------------------------------------------
今天陪同長輩走走,在聽聽民代的說法 ...

最後可能因為長輩的決定不會告了 ...

此帖於 2008-07-13 11:09 AM 被 getter 編輯. 原因: 最新的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Otaku Culture Party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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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9:33 PM   #6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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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我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來喝咖啡吧 ... 喝咖啡 ... 喝咖啡 ...

引用:
作者: 我愛一隻毛 查看文章
1.自己花錢蓋一條私有的道路當然是私有的啊,如家很大有大院子,從大門口到家門又自己鋪一條路,那就是自己的(如申請建築執照有把面積算進去就可列法定空地面積),問題是如果蓋了不是你家自己在走,是像建設公司那種一批房子好幾戶,中間畫了私設巷道(基地內通路),那雖然是私設巷道,但是就是公眾使用的道路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很淺顯易懂 ...
也謝謝一隻毛大大的解說,讓小弟的知識增加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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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10:01 PM   #6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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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愛一隻毛 查看文章

是搞XX的吧,阿薑大比較.....
非也!非也!

一隻毛大大:

桃花大已經把小弟丟到井裏了
您老在上面壓一塊石頭

看來小弟得被迫潛在下面粉久粉久了

那個好心的大大記得路過時丟個氧氣桶下來咩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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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2, 12:22 AM   #6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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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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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2, 05:57 AM   #6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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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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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奇栽怪栽~~我怎麼沒有辦法看到上面寫什麼啊
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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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2, 09:37 AM   #6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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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栽怪栽~~我怎麼沒有辦法看到上面寫什麼啊
F大

您真是位睿智又體貼的前輩

謝了啦!醬子就對了!


看了F大的留言,真的好想笑
........
奇怪怎麼突然間感覺壓力少了好多!好多!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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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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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3, 05:21 AM   #67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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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擔心的是

當善良的史版水區網友
如果"公秤變事主"
在無意中踩了法律上的"紅線"
實在是件非常"扼腕"的事

"侵占"這二個字在法律上是個專有名詞("佔"與"占"字同)
它代表的就是刑事上的"犯行"
這個部份的定義是十分嚴謹的
不宜隨意使用

用肯定的語氣在網路上
指出自然人或法人"侵占"
已經構成公然散佈的要件

小弟有義務詳細說明這個部份
請參與過討論的網友花點時間閱讀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款、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二款的差別只在第一款是用"說"的。第二款是用"寫"的或"貼圖")

如果對造(也就是被指責的一方)是政府機關(公署)或公務員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前項"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不過第140條就是"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誹謗罪"雖然是刑法規定的範圍,但為了減少興訟的可能。只要無人提出告訴,法院不會審理。

侮辱公署罪是公訴罪。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就必需進行調查並依法不提或提起公訴。
即便無人提出檢舉,只要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知此犯行也必需依法偵辦。

這裏說的檢舉人不必是利害相關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在此樓中曾肯定的語氣說過"這就是侵占"或類似言論的網友
如果"侵占"的推論不是事實
只要曾和您有過"不爽"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如140條成立,第310條也跟著成立了。此二罪可以併立。也就是說審判的結果不是擇其重者來判,而是"加總"

我們再來看看"侵占"在本案中是否可以成立
小弟在第四十六樓曾說明"侵占"與本案無關

現在有必要再詳細說明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336條中公務和業務的分別簡單的解釋就是 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普通公司的職員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簡單的解釋就是侵占罪要成立必要有的要件為,侵占者要已持有他人之物才能成立。(如公務員或公司的財務人員擁有保管現金的權力,藉機占為已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它人或政府無法持有您的不動產。

這裏所說的"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侵占"主要說的是動產(錢財等物)。

如果是不動產,小弟只碰過一件-----不動產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要求先過戶至代書名下買方才願付錢。而代書逕行賣出此不動產。這就合了侵占罪。

.........................................................................

看了小弟的說明
親愛的版友如果您還不想更改在此樓中您曾確認的字眼
小弟無法可施,也只能乾著急

至於G大
小弟有個建議
請您將此樓的標頭
改為"佔用"
醬子百分之八十沒問題了

如果還能在佔用的後面加上一個"?"問號
闡明其不確定尚有爭議的性質

那就一百分了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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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阿薑大熱心的回文…本篇值得五顆星

幫大家上了非常寶貴的課…增加了一些法律知識…
qdenis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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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保護什麼人?/弱勢團體?/受害者?/懂法律的?

人家的天馬等等想法會不會換偶當事主阿...................

不亂想了~

今天天氣好~出門去踏青
__________________
一起守護台灣
謙遜─使凡人仿如天使
驕傲─使天使淪為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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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高興G大能"從善如流"

"佔用"只是很單純的陳述一個既成的"事實"
而"侵佔"是一個實質的"指控"

在法律上有非常明顯的分野

如果能在最後加上問號
是一個非常好的"自我保護"的方法

表面上---
所有的觀看者都會直覺的感到你有強烈的"質疑"
似乎有些咄咄逼人的氣勢

實務上---
在法的層面上
它只是闡明此事件尚有疑議,本人提出的只是"懷疑"而非"指控"

在可受"公評"的事件上。"懷疑"是完全不必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
專門"爆料"的一些周刊或雜誌
往往會在標頭上加上一個"問號"

閱讀者只會注意那聳動的標題
不會介意那小小的問號

這也就為什麼不管它的爆料的正確性有多少
能"告得動"它的案件---卻寥寥可數的原因

.......................................................
至於內文也請一併修正吧

法律上講的是"事實"
它不會管您的"位置"

在頭在尾還是在附件

效力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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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3, 05:15 PM   #7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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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高興G大能"從善如流"

"佔用"只是很單純的陳述一個既成的"事實"
而"侵佔"是一個實質的"指控"

在法律上有非常明顯的分野

如果能在最後加上問號
是一個非常好的"自我保護"的方法

表面上---
所有的觀看者都會直覺的感到你有強烈的"質疑"
似乎有些咄咄逼人的氣勢

實務上---
在法的層面上
它只是闡明此事件尚有疑議,本人提出的只是"懷疑"而非"指控"

在可受"公評"的事件上。"懷疑"是完全不必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
專門"爆料"的一些周刊或雜誌
往往會在標頭上加上一個"問號"

閱讀者只會注意那聳動的標題
不會介意那小小的問號

這也就為什麼不管它的爆料的正確性有多少
能"告得動"它的案件---卻寥寥可數的原因

.......................................................
至於內文也請一併修正吧

法律上講的是"事實"
它不會管您的"位置"

在頭在尾還是在附件

效力是一樣的
也有請各位有發言的版有大大改一下吧 ...,

因為阿 ...,台灣快要跟美國一樣是變成"告來告去的國家了",

真是可怕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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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論壇可以考慮...

1.禁止網友討論法律問題,因為我們不是律師樓或者法院...

2.那都不干我們的事,用不著把人家的屎往自己身上攬..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玩法律、弄法律的人.....難怪律師總沉默是金

因為開口就可以收費......G大你賺到了說,我之前被有牌的詐騙集團

對付時板上還沒有律師可以問呢....

難怪國人總是怕事...因為怕麻煩、怕惹事.....

法對人來說最麻煩的就是你無形中就可以被人找到藉口告!

我國被法律人統治就可以看出高手不高手的差別,念到博士都沒學士厲害...

難怪古有宋世杰、方唐鏡....

我以後也不想回硬體問題了,免的廠商用"損害商譽"對付..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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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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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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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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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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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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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因為被你一提醒我發現我正在"喝農藥",因為身為管理人員必對會員有管理、有約束,
一定有人會心生不滿,倘若哪天有人藉機報復抓到了小辮子把相關網頁拿給廠商,那
我就會被找去喝咖啡了........因為擋人財路....

就像抓小偷,你不能把小偷打傷因為小偷可以告你"傷害",小偷卻可以拿武器、刀械攻擊
你,他只有被抓到才會有罪.....又或者兩個小學男生發生口角,小孩吵吵就算了隔天又是
好朋友,可是大人吵架就會發生....佔上風的可能不會顧慮被告公然侮辱,自以為英雄。
佔下風的樣似狗熊,可是說不定他怕吵架口出惡言被對方抓到辮子告恐嚇、公然侮辱...所
以捉襟見肘不敢亂說話,所以吵輸佔下風....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有時候真想問問當律師的"普通人該怎樣看待法律!?"

好比之前的新聞"鄰居狗吠擾鄰~飼主告對方恐嚇、公然侮辱"....這應該是玩法的例子吧?
曾聽朋友說"國人法律素養低落"才會無法無天,但是或許就是因為對法律沒有觀念所以很
多事情光靠人情、親切就解決了。過去有同學見學妹拿吃完的排骨餵狗而出言勸止,追問
才知道他父親被人家告過,就因為他老爸愛狗把自己啃完藥燉排骨與鄰居愛犬分享,不料
那隻狗後來因病死掉了,飼主就告拿骨頭給他狗吃的人.........

又如朋友借機車,很熟的人可能交付鑰匙就借了卻沒要對方寫借據還啥的,萬一出事就會
牽連自己,有時候法律真的很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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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事情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悲觀

記得卡啦曾問過"倒底法律在保護什麼樣的人?"

小弟可以很明確的回答
"法律要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小老百姓,而不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絕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可以陷人於不義的惡覇
我們只要心存善念,憑良知工作或說話
一定可以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立法的本義和要旨主要是在保獲多數善良的人
懲罰侵權和減少傷害

這不是打高空,也不是空口白話

請看以下小弟的說明

就以我們已經熟悉的刑法第310條"毁謗罪"來舉例

在立法之初,已經設想到很多狀況,儘量排除可能的"不平"或"不義"

在刑法第310條中已訂了一個明確的不罰原則。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只要您能確認陳述是"事"為"真實的"。那不論對方會造成多大的損害,都在不罰的內範圍內。
這樣已經排除了很多的困擾了。

不夠?

是的。小弟也認為還不夠完備。

刑法第311條又列舉了四項"不罰"因素。和我們有切身關係比較重要的有二項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還不夠嗎?

好!小弟還可以舉出更多保障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這段話...就是說,如果您不能舉出完全確切的證據證明您所說的為"真實",只要您能舉出網路上也有人持相同論調的"截本",您的"評論"就可以免責。

還不夠嗎?...........

別害小弟了。看這篇回文的網友都快煩到吐血了!

所以.....小弟說只要心存正念,不做言語上故意的貶抑

在專業領域上您所做出...事實、公正的評論是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

要喝咖啡,小弟請您。廠商無權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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