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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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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高興G大能"從善如流"
"佔用"只是很單純的陳述一個既成的"事實" 而"侵佔"是一個實質的"指控" 在法律上有非常明顯的分野 如果能在最後加上問號 是一個非常好的"自我保護"的方法 表面上--- 所有的觀看者都會直覺的感到你有強烈的"質疑" 似乎有些咄咄逼人的氣勢 實務上--- 在法的層面上 它只是闡明此事件尚有疑議,本人提出的只是"懷疑"而非"指控" 在可受"公評"的事件上。"懷疑"是完全不必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 專門"爆料"的一些周刊或雜誌 往往會在標頭上加上一個"問號" 閱讀者只會注意那聳動的標題 不會介意那小小的問號 這也就為什麼不管它的爆料的正確性有多少 能"告得動"它的案件---卻寥寥可數的原因 ....................................................... 至於內文也請一併修正吧 法律上講的是"事實" 它不會管您的"位置" 在頭在尾還是在附件 效力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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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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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5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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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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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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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因為阿 ...,台灣快要跟美國一樣是變成"告來告去的國家了", 真是可怕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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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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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3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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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2 位會員向 getter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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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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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以後論壇可以考慮...
1.禁止網友討論法律問題,因為我們不是律師樓或者法院... 2.那都不干我們的事,用不著把人家的屎往自己身上攬..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玩法律、弄法律的人.....難怪律師總沉默是金 因為開口就可以收費......G大你賺到了說,我之前被有牌的詐騙集團 對付時板上還沒有律師可以問呢.... 難怪國人總是怕事...因為怕麻煩、怕惹事..... 法對人來說最麻煩的就是你無形中就可以被人找到藉口告! 我國被法律人統治就可以看出高手不高手的差別,念到博士都沒學士厲害... 難怪古有宋世杰、方唐鏡.... 我以後也不想回硬體問題了,免的廠商用"損害商譽"對付.. ![]()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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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3 位會員向 a471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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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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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大
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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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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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4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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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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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一定有人會心生不滿,倘若哪天有人藉機報復抓到了小辮子把相關網頁拿給廠商,那 我就會被找去喝咖啡了........因為擋人財路.... 就像抓小偷,你不能把小偷打傷因為小偷可以告你"傷害",小偷卻可以拿武器、刀械攻擊 你,他只有被抓到才會有罪.....又或者兩個小學男生發生口角,小孩吵吵就算了隔天又是 好朋友,可是大人吵架就會發生....佔上風的可能不會顧慮被告公然侮辱,自以為英雄。 佔下風的樣似狗熊,可是說不定他怕吵架口出惡言被對方抓到辮子告恐嚇、公然侮辱...所 以捉襟見肘不敢亂說話,所以吵輸佔下風.... ![]()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有時候真想問問當律師的"普通人該怎樣看待法律!?" 好比之前的新聞"鄰居狗吠擾鄰~飼主告對方恐嚇、公然侮辱"....這應該是玩法的例子吧? 曾聽朋友說"國人法律素養低落"才會無法無天,但是或許就是因為對法律沒有觀念所以很 多事情光靠人情、親切就解決了。過去有同學見學妹拿吃完的排骨餵狗而出言勸止,追問 才知道他父親被人家告過,就因為他老爸愛狗把自己啃完藥燉排骨與鄰居愛犬分享,不料 那隻狗後來因病死掉了,飼主就告拿骨頭給他狗吃的人......... ![]() 又如朋友借機車,很熟的人可能交付鑰匙就借了卻沒要對方寫借據還啥的,萬一出事就會 牽連自己,有時候法律真的很煩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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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7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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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4 位會員向 a471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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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A大
其實事情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悲觀 記得卡啦曾問過"倒底法律在保護什麼樣的人?" 小弟可以很明確的回答 "法律要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小老百姓,而不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絕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可以陷人於不義的惡覇 我們只要心存善念,憑良知工作或說話 一定可以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立法的本義和要旨主要是在保獲多數善良的人 懲罰侵權和減少傷害 這不是打高空,也不是空口白話 請看以下小弟的說明 就以我們已經熟悉的刑法第310條"毁謗罪"來舉例 在立法之初,已經設想到很多狀況,儘量排除可能的"不平"或"不義" 在刑法第310條中已訂了一個明確的不罰原則。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只要您能確認陳述是"事"為"真實的"。那不論對方會造成多大的損害,都在不罰的內範圍內。 這樣已經排除了很多的困擾了。 不夠? 是的。小弟也認為還不夠完備。 刑法第311條又列舉了四項"不罰"因素。和我們有切身關係比較重要的有二項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還不夠嗎? 好!小弟還可以舉出更多保障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這段話...就是說,如果您不能舉出完全確切的證據證明您所說的為"真實",只要您能舉出網路上也有人持相同論調的"截本",您的"評論"就可以免責。 還不夠嗎?........... 別害小弟了。看這篇回文的網友都快煩到吐血了! 所以.....小弟說只要心存正念,不做言語上故意的貶抑 在專業領域上您所做出...事實、公正的評論是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 要喝咖啡,小弟請您。廠商無權置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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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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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卡字輩的停了一下
後來想想~ ![]() 在爬回來看一下 ![]() 哈哈是卡拉啦 ![]() 一早起來腦袋不清醒中 ![]() 引用:
不是說法律不好 只是看過被吃案 被壓案~感覺很差 ![]() 也不是說懂法律不好 在這可以看到如此詳細的解說真的很好 ![]() 我認識的還真的都很喜歡說每秒計費 ![]() 只是還不敢真的跟人家收過COCO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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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一起守護台灣 謙遜─使凡人仿如天使 驕傲─使天使淪為魔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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