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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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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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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引用: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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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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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5 位會員向 我愛一隻毛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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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551977 (2008-07-11),getter (2008-07-11),qdenise (2008-07-12),uplander (2008-07-13),古里特 (2008-07-11)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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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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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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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一條新鋪的路 ... 約200M(說不定更長)左右是不在地籍圖謄本上的, 而地籍圖謄本上、跟新鋪道路位置很相似的小長條比對 Google 地圖, 發現是灌溉用的渠道、水路。 而 Google 地圖上有明顯的為鋪此馬路的整地痕跡 ..., 原本以為合法的地方,地籍圖謄本上也沒有 ..., 難怪,我的長輩信誓旦旦的說,土地被市公所侵占,還有 ..., 當我的長輩去市公所查察時,引起市公所震驚與錯愕 ...。 現在只能等第一次協調會了 ..., 真的非常謝謝JOHN大大,讓小弟我學到不少的法律知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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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按鈕喔,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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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3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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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3 位會員向 getter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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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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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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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來喝咖啡吧 ... 喝咖啡 ... 喝咖啡 ... 引用:
也謝謝一隻毛大大的解說,讓小弟的知識增加不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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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3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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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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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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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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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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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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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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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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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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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擔心的是
當善良的史版水區網友 如果"公秤變事主" 在無意中踩了法律上的"紅線" 實在是件非常"扼腕"的事 "侵占"這二個字在法律上是個專有名詞("佔"與"占"字同) 它代表的就是刑事上的"犯行" 這個部份的定義是十分嚴謹的 不宜隨意使用 用肯定的語氣在網路上 指出自然人或法人"侵占" 已經構成公然散佈的要件 小弟有義務詳細說明這個部份 請參與過討論的網友花點時間閱讀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款、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二款的差別只在第一款是用"說"的。第二款是用"寫"的或"貼圖") 如果對造(也就是被指責的一方)是政府機關(公署)或公務員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前項"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不過第140條就是"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誹謗罪"雖然是刑法規定的範圍,但為了減少興訟的可能。只要無人提出告訴,法院不會審理。 侮辱公署罪是公訴罪。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就必需進行調查並依法不提或提起公訴。 即便無人提出檢舉,只要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知此犯行也必需依法偵辦。 這裏說的檢舉人不必是利害相關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在此樓中曾肯定的語氣說過"這就是侵占"或類似言論的網友 如果"侵占"的推論不是事實 只要曾和您有過"不爽"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如140條成立,第310條也跟著成立了。此二罪可以併立。也就是說審判的結果不是擇其重者來判,而是"加總" 我們再來看看"侵占"在本案中是否可以成立 小弟在第四十六樓曾說明"侵占"與本案無關 現在有必要再詳細說明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336條中公務和業務的分別簡單的解釋就是 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普通公司的職員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簡單的解釋就是侵占罪要成立必要有的要件為,侵占者要已持有他人之物才能成立。(如公務員或公司的財務人員擁有保管現金的權力,藉機占為已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它人或政府無法持有您的不動產。 這裏所說的"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侵占"主要說的是動產(錢財等物)。 如果是不動產,小弟只碰過一件-----不動產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要求先過戶至代書名下買方才願付錢。而代書逕行賣出此不動產。這就合了侵占罪。 ......................................................................... 看了小弟的說明 親愛的版友如果您還不想更改在此樓中您曾確認的字眼 小弟無法可施,也只能乾著急 至於G大 小弟有個建議 請您將此樓的標頭 改為"佔用" 醬子百分之八十沒問題了 如果還能在佔用的後面加上一個"?"問號 闡明其不確定尚有爭議的性質 那就一百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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