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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7:41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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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cya 查看文章
小弟不才....經您精湛解說後恍然大悟.........您該是位法界人士吧

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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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9:19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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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在問個問題
1.在自己的私有地上,自己花錢自己鋪一條自己私用的路 ...,
這種路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2.政府單位故意開闢一條未公告、未通知、未徵收的道路與,與
上述的道路相接時,此時上面的敘述那一段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1.自己花錢蓋一條私有的道路當然是私有的啊,如家很大有大院子,從大門口到家門又自己鋪一條路,那就是自己的(如申請建築執照有把面積算進去就可列法定空地面積),問題是如果蓋了不是你家自己在走,是像建設公司那種一批房子好幾戶,中間畫了私設巷道(基地內通路),那雖然是私設巷道,但是就是公眾使用的道路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恩 20 年阿,如果說私有地的路都是只有自己用呢?

如大公司內廠區私有道路呢 ?

也是走個 20 年就不能回收了嗎?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引用:
作者: qdenise 查看文章
阿薑大做哪行的…對法條怎麼這麼熟…好厲害喔

不會是一隻毛的同行…建築的吧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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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 查看文章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我剛剛看地籍圖謄本 + 我去拍的照片 + Google 地圖

那一條新鋪的路 ... 約200M(說不定更長)左右是不在地籍圖謄本上的,
而地籍圖謄本上、跟新鋪道路位置很相似的小長條比對 Google 地圖,
發現是灌溉用的渠道、水路。

而 Google 地圖上有明顯的為鋪此馬路的整地痕跡 ...,
原本以為合法的地方,地籍圖謄本上也沒有 ...,

難怪,我的長輩信誓旦旦的說,土地被市公所侵占,還有 ...,
當我的長輩去市公所查察時,引起市公所震驚與錯愕 ...。

現在只能等第一次協調會了 ...,
真的非常謝謝JOHN大大,讓小弟我學到不少的法律知識。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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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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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我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來喝咖啡吧 ... 喝咖啡 ... 喝咖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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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愛一隻毛 查看文章
1.自己花錢蓋一條私有的道路當然是私有的啊,如家很大有大院子,從大門口到家門又自己鋪一條路,那就是自己的(如申請建築執照有把面積算進去就可列法定空地面積),問題是如果蓋了不是你家自己在走,是像建設公司那種一批房子好幾戶,中間畫了私設巷道(基地內通路),那雖然是私設巷道,但是就是公眾使用的道路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很淺顯易懂 ...
也謝謝一隻毛大大的解說,讓小弟的知識增加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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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愛一隻毛 查看文章

是搞XX的吧,阿薑大比較.....
非也!非也!

一隻毛大大:

桃花大已經把小弟丟到井裏了
您老在上面壓一塊石頭

看來小弟得被迫潛在下面粉久粉久了

那個好心的大大記得路過時丟個氧氣桶下來咩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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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2, 12:22 AM   #6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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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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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栽怪栽~~我怎麼沒有辦法看到上面寫什麼啊
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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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cya 查看文章
奇栽怪栽~~我怎麼沒有辦法看到上面寫什麼啊
F大

您真是位睿智又體貼的前輩

謝了啦!醬子就對了!


看了F大的留言,真的好想笑
........
奇怪怎麼突然間感覺壓力少了好多!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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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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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擔心的是

當善良的史版水區網友
如果"公秤變事主"
在無意中踩了法律上的"紅線"
實在是件非常"扼腕"的事

"侵占"這二個字在法律上是個專有名詞("佔"與"占"字同)
它代表的就是刑事上的"犯行"
這個部份的定義是十分嚴謹的
不宜隨意使用

用肯定的語氣在網路上
指出自然人或法人"侵占"
已經構成公然散佈的要件

小弟有義務詳細說明這個部份
請參與過討論的網友花點時間閱讀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款、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二款的差別只在第一款是用"說"的。第二款是用"寫"的或"貼圖")

如果對造(也就是被指責的一方)是政府機關(公署)或公務員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前項"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不過第140條就是"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誹謗罪"雖然是刑法規定的範圍,但為了減少興訟的可能。只要無人提出告訴,法院不會審理。

侮辱公署罪是公訴罪。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就必需進行調查並依法不提或提起公訴。
即便無人提出檢舉,只要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知此犯行也必需依法偵辦。

這裏說的檢舉人不必是利害相關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在此樓中曾肯定的語氣說過"這就是侵占"或類似言論的網友
如果"侵占"的推論不是事實
只要曾和您有過"不爽"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如140條成立,第310條也跟著成立了。此二罪可以併立。也就是說審判的結果不是擇其重者來判,而是"加總"

我們再來看看"侵占"在本案中是否可以成立
小弟在第四十六樓曾說明"侵占"與本案無關

現在有必要再詳細說明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336條中公務和業務的分別簡單的解釋就是 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普通公司的職員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簡單的解釋就是侵占罪要成立必要有的要件為,侵占者要已持有他人之物才能成立。(如公務員或公司的財務人員擁有保管現金的權力,藉機占為已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它人或政府無法持有您的不動產。

這裏所說的"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侵占"主要說的是動產(錢財等物)。

如果是不動產,小弟只碰過一件-----不動產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要求先過戶至代書名下買方才願付錢。而代書逕行賣出此不動產。這就合了侵占罪。

.........................................................................

看了小弟的說明
親愛的版友如果您還不想更改在此樓中您曾確認的字眼
小弟無法可施,也只能乾著急

至於G大
小弟有個建議
請您將此樓的標頭
改為"佔用"
醬子百分之八十沒問題了

如果還能在佔用的後面加上一個"?"問號
闡明其不確定尚有爭議的性質

那就一百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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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阿薑大熱心的回文…本篇值得五顆星

幫大家上了非常寶貴的課…增加了一些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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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保護什麼人?/弱勢團體?/受害者?/懂法律的?

人家的天馬等等想法會不會換偶當事主阿...................

不亂想了~

今天天氣好~出門去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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