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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聊天 - 土地被政府占用了 ??

聽我爸說我們家的一快地無故被市公所開一條路 ...

沒有任何的公告與徵收 ...

出面制止時說他們會找民代來協調 ...

最後我們決定向法院提告市公所 ...

-------------------------------------------------------
今天陪同長輩走走,在聽聽民代的說法 ...

最後可能因為長輩的決定不會告了 ...

此帖於 2008-07-13 11:09 AM 被 getter 編輯. 原因: 最新的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Otaku Culture Party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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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0, 09:32 AM   #46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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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 查看文章
記得前些時候A大在簽名檔中有一則
"有好的問題才會有好的答案"
這句話實在說得太好了

土地問題錯綜複雜
要回答一個不是非常明確的問題實在非常困難

我們都知道大法官主要的工作是釋憲
歷年來大法官做的解釋文總共才只有644件
其中有關土地法規的解釋就有79件
是所有分類中最多的
可見土地類爭議的複雜性是所有法律事件中最高的
(最有趣的是這些法條有些是微不足道的法條,但是只要在申請緣由中最後加上"是否違憲?"大法官就得做出解釋)

小弟不才,無法對未明的部份提供任何意見

不過對已確定的部份提供個人淺見
如有錯誤,敬請先進指正

一、前些樓層提到"公用地役權"及期限20年的部份

淺見以為"公用地役權"與此案無涉

原因是"公用地役權"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即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
原法條中無固定的期限

但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所以從76年起有20年的期限可供參考。

不過從八十五年四月大法官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又推翻了行政法院的判例。目前由承審法官自由心證。判例從五年、十年、十五年至二十年都有。

大法官四百號的解釋文中卻明定了三個要件。

一、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

從上可見只要G大的親長(所有權人)在通行之初有阻止的表示,無論時間長短都不會構成公用地役權的存在



二、政府機關佔用私人土地設置道路,未經地主同意有侵佔之嫌

淺見以為從上述要件看來此推論無法成立

原因是:

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所開的道路全部都是私人的。從來未給予任何的補償。就算到目前當時的地主還是拿不一毛錢。

雖然69年「都市計畫法」施行後依法應對"都市計畫"區分範圍內的計畫道路用地依法補償之,然非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徵收,補償規定還有疑義。目前對大型建設的補償都是以專案核准進行建設。

不過這不是重點。最重要的是在民法中規定有很多條文允許私人因其需要,可以申請舖設必要的道路。

這部份才是本案中面臨比較棘手的核心所在。

民法是基本法,其位階高於定位為"行政規則"的「都市計畫法」

如人民依民法787條「袋地通行權」、788條「開路通行權」、851條「地役權」............等等之規定申請地方政府開路使用。

政府機關得應其申請舖設道路。只要所有權人沒有反對的意思表示。經過數年或數十年就會形成上述"公用地役權"的狀況。(否則公用地役權的狀況永遠不可能發生)

申請人只要符合上述民法條文規定的要件。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反對的意見。申請人只需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補償金

政府機關只要是應人民的申請而行使公權力,其實並無違法的故慮。既使兩造訴訟而申請人敗訴。政府機關也只有回復原狀的責任而已(其費用還可以向申請人求償)。所有權人因而所生的損害由敗訴的一方賠償之。

至於侵占罪。依刑法規定之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基本上是沾不上邊的。此部份請參考刑法法條,不再論述。

原來如此,也就是說如過告下去,好像只有用路申請人會有事囉 ...,
市公所,單純為依法辦理 ...。

有關變成公有年限 ...,我然跟我看新聞想的一樣,有爭議時由最法院判定,
不是 20 年 ...,

還真是感謝 JOHN 大大呢! 對於有沒有不動產的人來說,這個是不知道卻又是
很重要的知識呢!

所以多,民代說「沒有所謂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事」。其實是錯的

那「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粗略之說,是以法院來做最後的判決為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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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君....長輩既然如此想法...那您就換個角度來想吧!些土地撲橋造路也算是件好事(雖然是不樂之捐)

如果此條道路民眾出入很多且也讓人方便




題外話

我20來歲的時候要到我家的路勉強只能算是三尺寬不好走的泥濘小路,後來在鄉親鼓吹及小孩上學方便走路下(總長約4公里)

整村百姓自資造了約4米寬的石子路....有錢出錢有地出地(他xx的政當年府沒出半毛錢與力)我家田地剛好是必經之地從頭到尾整個被貫穿。

就這樣子我老爸就獻出約3分地來造路...n年後在我太太及各方人士大力奔走,變成現在好走的又寬又大連街各村環狀柏油路。

(q老帶mm趴趴走時有走過那條路...因我有看到照片)

當然啦當年輕小輩兄弟也是極力反對過...不過到後來有點年歲再回想及地方因此行車走路方便.....我老爸當年決定是對的。

當年我家是極窮鄉村農民沒有錢沒有辦法捐錢只能夠獻地.............
老大...此一時彼一時..那時民風純樸...
現在蓋什麼都有利益掛鉤的...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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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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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也就是說如過告下去,好像只有用路申請人會有事囉 ...,
市公所,單純為依法辦理 ...。

有關變成公有年限 ...,我然跟我看新聞想的一樣,有爭議時由最法院判定,
不是 20 年 ...,

還真是感謝 JOHN 大大呢! 對於有沒有不動產的人來說,這個是不知道卻又是
很重要的知識呢!

所以多,民代說「沒有所謂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事」。其實是錯的

那「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粗略之說,是以法院來做最後的判決為準囉。

如果G大對此有興趣,小弟可以再解釋詳細一點

地方政府依有通行權人的申請舖設馬路,只是執行公權力無違法之虞
不過先決條件是"接受有通行權人的申請"

"公用地役權"的部份如已時效完成
也就是說成立了。那所有權人不管有沒有收到補償
都不得主張收回土地或設置障礙物阻止他人通行
當然土地還是私有。也可以買賣處分
只是買主大概很難找到吧?

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主張其期限為20年的理由

主要還是援引民法769條的規定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其實這和實際的狀況不合。因為公用地役權佔用的土地,絕大多數都是所有權人完成登記的土地。

法界人士多數認為時效太長,應該引用同法第770條規定
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二條法條的差異只在"善意並無過失"而已。道路使用人應屬善意並無過失的吧!只要是善意的十年就可完成時效

因此大法官才會在85年4月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取消了20年期限的判例。不過在該解釋文中未明訂時效,謹訂明要年代久遠。使這十來年間各級承審法官沒有任何依據。只能自由心證。

小弟剛剛上網查了一下。目前能找到最短的時效完成判決是三年。

當然只要這個時效沒有明訂下來。總有一天會有法官判出三個月的判決

這一點也不希奇,只要您參觀過公開審判庭,你一會聽過多數的證人在陳述證詞時。對二、三個月前發生的事,會說時間太久了。早就記不起來了。

所以G大您說的三個月完成時效。如果碰到一個想特立獨行的承審法官誰敢說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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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大對此有興趣,小弟可以再解釋詳細一點
恕刪
阿薑大做哪行的…對法條怎麼這麼熟…好厲害喔

不會是一隻毛的同行…建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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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g大....我有仔細看您發的文.........我只是要您想開點

世間的事都是如此....人不會自私......就沒有公道這字眼了

打個比方說~~人人都會尿尿但.....每個都不願意在自己房間裡放尿桶
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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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我有仔細看您發的文.........我只是要您想開點

世間的事都是如此....人不會自私......就沒有公道這字眼了

打個比方說~~人人都會尿尿但.....每個都不願意在自己房間裡放尿桶
我有放尿桶阿, ... 因為尿尿急阿 ...。

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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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述討論…

偶覺得…應該是告申請的那個鄰長…不是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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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放尿桶阿, ... 因為尿尿急阿 ...。

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小弟請教一下律師..........應是鄰長與承辦單位一起告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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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述討論…

偶覺得…應該是告申請的那個鄰長…不是公所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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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請教一下律師..........應是鄰長與承辦單位一起告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F大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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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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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同意 ...,那聯合訴訟呢? 會不會加大成功率呢?

目前還是市公所有招開協調會 ...,聽說協調會,有 3 次...,

現在是準備第一次協調,請問如何以協調會必較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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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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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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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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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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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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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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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經您精湛解說後恍然大悟.........您該是位法界人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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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6:46 PM   #57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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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
請您原諒小弟
在多數的情形下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

因為法律的事件錯綜複雜
在沒有"完全正確"的取得個案"要件"
往往善意的建議也有可能會害了您而不是幫助您

F大算得上是個可以交朋友的性情中人
他先會勸您想開來,為公益犧牲小我
當他發現事實可能不是想像中單純
又會為您請教律師,謀求伸張正義

看得出來他是個可以為朋友二肋揷刀的人

可是如果您採用了F大的建議
有可能會延伸出來不是預期效果時的困擾
這樣反而扭曲了他的善意

因而做出上篇回應

如有判斷上的錯誤
還請F大原諒

..................................................................................

至於G大您的問題

先前不敢冒然回答您的問題
是因為您的情緒還在盛怒之下
人在盛怒之下往往無法慬慎的思考問題

到了目前的地步
G大氣也消了大半
不說好像小弟也太不盡人情了

其實一個訴訟案件
只要疏漏了一個致命的"關鍵"
可能會逆轉全局的勝敗

不過沒關係
任何事情都有"簡易處理法"

以下是簡易處理方式
.......................................................................................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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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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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在問個問題
1.在自己的私有地上,自己花錢自己鋪一條自己私用的路 ...,
這種路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2.政府單位故意開闢一條未公告、未通知、未徵收的道路與,與
上述的道路相接時,此時上面的敘述那一段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1.自己花錢蓋一條私有的道路當然是私有的啊,如家很大有大院子,從大門口到家門又自己鋪一條路,那就是自己的(如申請建築執照有把面積算進去就可列法定空地面積),問題是如果蓋了不是你家自己在走,是像建設公司那種一批房子好幾戶,中間畫了私設巷道(基地內通路),那雖然是私設巷道,但是就是公眾使用的道路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恩 20 年阿,如果說私有地的路都是只有自己用呢?

如大公司內廠區私有道路呢 ?

也是走個 20 年就不能回收了嗎?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引用:
作者: qdenise 查看文章
阿薑大做哪行的…對法條怎麼這麼熟…好厲害喔

不會是一隻毛的同行…建築的吧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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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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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我剛剛看地籍圖謄本 + 我去拍的照片 + Google 地圖

那一條新鋪的路 ... 約200M(說不定更長)左右是不在地籍圖謄本上的,
而地籍圖謄本上、跟新鋪道路位置很相似的小長條比對 Google 地圖,
發現是灌溉用的渠道、水路。

而 Google 地圖上有明顯的為鋪此馬路的整地痕跡 ...,
原本以為合法的地方,地籍圖謄本上也沒有 ...,

難怪,我的長輩信誓旦旦的說,土地被市公所侵占,還有 ...,
當我的長輩去市公所查察時,引起市公所震驚與錯愕 ...。

現在只能等第一次協調會了 ...,
真的非常謝謝JOHN大大,讓小弟我學到不少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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