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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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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相舉證"在法律的界定上
滿有爭議的 也許您問各種不同的執法人員...得到的答案可能都不一樣 不過有一個不變的原則 各級執法人員都會認同的就是 "照片"、"錄音"、"錄影"等物件 在法律層面上,它都不是"物證" 只能是"佐證" "物證"和"佐證"是截然不同的 "物證"是一種證據,具有法律上一定的效力 "佐證"只是一種辦案或審判的參考物件 理由如您所說的,這些可供佐證的物件都是可以輕易偽造、變造的 在實務上就算您放了一張當日的報紙在場景中 也無助提高佐證物的公信力 因為您能證明的只是拍照的時間是從報紙日期的當日 ------到您提示照片時.......之間的某一點而已 比較有可信性的小弟曾遇過........照片中有某電視公司新聞播報的晝面 時間點就可以確認,不過那只是"證據"要件中的一部份 在一個打架事件中。照片可以只提示有利的數張(被打),而隱去不利的部分 (打人) 所以說照片只能是"佐證" 那麼要以"照片舉證"比較可行的方法有何? 在"事件"現場,人、事、時、地、物,這五要項,您收集的越多越有利 以下為重點: 舉例: 一個懂法律的人在車禍現場-------會照的是包含現場的臨近場景 不懂法律的人照的是車禍"現場" 說明: 車禍現場應有很多"證人".......如看到發生狀況的通過車輛駕駛人、路人、紅綠燈標誌....... 如果您能照下越多的車號、越多的路人往後需要找證人時越方便 而這些可供為"人證 "的東東,稍縱即逝。 "人證"就是我所說的"證據",效力等同於"確認的物證" 車禍的現場自有交通單位做記錄,除非在交警到來之前需要移動現場。否則無需照相 交件通事件裁決委員會採用的.......是交警的紀錄而不會是您的照片 ......................................................................... 照片舉證時,與其放一張當日的報紙 不如照進一個可以為人證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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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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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 缺個BF而已啦沒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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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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