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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9:19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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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在問個問題
1.在自己的私有地上,自己花錢自己鋪一條自己私用的路 ...,
這種路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2.政府單位故意開闢一條未公告、未通知、未徵收的道路與,與
上述的道路相接時,此時上面的敘述那一段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1.自己花錢蓋一條私有的道路當然是私有的啊,如家很大有大院子,從大門口到家門又自己鋪一條路,那就是自己的(如申請建築執照有把面積算進去就可列法定空地面積),問題是如果蓋了不是你家自己在走,是像建設公司那種一批房子好幾戶,中間畫了私設巷道(基地內通路),那雖然是私設巷道,但是就是公眾使用的道路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恩 20 年阿,如果說私有地的路都是只有自己用呢?

如大公司內廠區私有道路呢 ?

也是走個 20 年就不能回收了嗎?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引用:
作者: qdenise 查看文章
阿薑大做哪行的…對法條怎麼這麼熟…好厲害喔

不會是一隻毛的同行…建築的吧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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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9:28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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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 查看文章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我剛剛看地籍圖謄本 + 我去拍的照片 + Google 地圖

那一條新鋪的路 ... 約200M(說不定更長)左右是不在地籍圖謄本上的,
而地籍圖謄本上、跟新鋪道路位置很相似的小長條比對 Google 地圖,
發現是灌溉用的渠道、水路。

而 Google 地圖上有明顯的為鋪此馬路的整地痕跡 ...,
原本以為合法的地方,地籍圖謄本上也沒有 ...,

難怪,我的長輩信誓旦旦的說,土地被市公所侵占,還有 ...,
當我的長輩去市公所查察時,引起市公所震驚與錯愕 ...。

現在只能等第一次協調會了 ...,
真的非常謝謝JOHN大大,讓小弟我學到不少的法律知識。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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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 查看文章
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我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來喝咖啡吧 ... 喝咖啡 ... 喝咖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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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很淺顯易懂 ...
也謝謝一隻毛大大的解說,讓小弟的知識增加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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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搞XX的吧,阿薑大比較.....
非也!非也!

一隻毛大大:

桃花大已經把小弟丟到井裏了
您老在上面壓一塊石頭

看來小弟得被迫潛在下面粉久粉久了

那個好心的大大記得路過時丟個氧氣桶下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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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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