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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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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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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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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4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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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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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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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定有人會心生不滿,倘若哪天有人藉機報復抓到了小辮子把相關網頁拿給廠商,那 我就會被找去喝咖啡了........因為擋人財路.... 就像抓小偷,你不能把小偷打傷因為小偷可以告你"傷害",小偷卻可以拿武器、刀械攻擊 你,他只有被抓到才會有罪.....又或者兩個小學男生發生口角,小孩吵吵就算了隔天又是 好朋友,可是大人吵架就會發生....佔上風的可能不會顧慮被告公然侮辱,自以為英雄。 佔下風的樣似狗熊,可是說不定他怕吵架口出惡言被對方抓到辮子告恐嚇、公然侮辱...所 以捉襟見肘不敢亂說話,所以吵輸佔下風.... ![]()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有時候真想問問當律師的"普通人該怎樣看待法律!?" 好比之前的新聞"鄰居狗吠擾鄰~飼主告對方恐嚇、公然侮辱"....這應該是玩法的例子吧? 曾聽朋友說"國人法律素養低落"才會無法無天,但是或許就是因為對法律沒有觀念所以很 多事情光靠人情、親切就解決了。過去有同學見學妹拿吃完的排骨餵狗而出言勸止,追問 才知道他父親被人家告過,就因為他老爸愛狗把自己啃完藥燉排骨與鄰居愛犬分享,不料 那隻狗後來因病死掉了,飼主就告拿骨頭給他狗吃的人......... ![]() 又如朋友借機車,很熟的人可能交付鑰匙就借了卻沒要對方寫借據還啥的,萬一出事就會 牽連自己,有時候法律真的很煩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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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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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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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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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其實事情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悲觀 記得卡啦曾問過"倒底法律在保護什麼樣的人?" 小弟可以很明確的回答 "法律要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小老百姓,而不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絕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可以陷人於不義的惡覇 我們只要心存善念,憑良知工作或說話 一定可以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立法的本義和要旨主要是在保獲多數善良的人 懲罰侵權和減少傷害 這不是打高空,也不是空口白話 請看以下小弟的說明 就以我們已經熟悉的刑法第310條"毁謗罪"來舉例 在立法之初,已經設想到很多狀況,儘量排除可能的"不平"或"不義" 在刑法第310條中已訂了一個明確的不罰原則。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只要您能確認陳述是"事"為"真實的"。那不論對方會造成多大的損害,都在不罰的內範圍內。 這樣已經排除了很多的困擾了。 不夠? 是的。小弟也認為還不夠完備。 刑法第311條又列舉了四項"不罰"因素。和我們有切身關係比較重要的有二項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還不夠嗎? 好!小弟還可以舉出更多保障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這段話...就是說,如果您不能舉出完全確切的證據證明您所說的為"真實",只要您能舉出網路上也有人持相同論調的"截本",您的"評論"就可以免責。 還不夠嗎?........... 別害小弟了。看這篇回文的網友都快煩到吐血了! 所以.....小弟說只要心存正念,不做言語上故意的貶抑 在專業領域上您所做出...事實、公正的評論是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 要喝咖啡,小弟請您。廠商無權置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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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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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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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卡字輩的停了一下
後來想想~ 有咖曾ㄇ?在爬回來看一下 ![]() 哈哈是卡拉啦 ![]() 一早起來腦袋不清醒中 ![]() 引用:
不是說法律不好 只是看過被吃案 被壓案~感覺很差 ![]() 也不是說懂法律不好 在這可以看到如此詳細的解說真的很好 ![]() 我認識的還真的都很喜歡說每秒計費 ![]() 只是還不敢真的跟人家收過COCO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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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一起守護台灣 謙遜─使凡人仿如天使 驕傲─使天使淪為魔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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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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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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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您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 感謝您做球給小弟有解釋的機會 放心,有好的問題就一定會有好的答案 小弟先簡答一下 淺見以為:沒有必要 當然如果您是 出門坐雙B、家住百餘坪、上班只罵人、抽煙不帶火......... 這號人物,那麼就有其必要了 理由很簡單 就如同:普通的家庭有沒有需要請專屬家庭醫生一樣 如果有太多的錢,錢有花不完的煩惱,專屬的醫生和律師都是生活必備的要件 一般人一定必要聘請專業辯獲人的狀況 大概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了。因為事關"生死"和"失去自由的期限" 至於刑事案件的原告,就無此需求了。檢察官的職責就是免費提您伸張正義 真的嗎?除此之外真的都無此需求? "善用資源"就是問題的關鍵 目前各級地方法院 各級縣市政府 (不含鄉鎮公所) 各地律師公會 各個有"法律系"的大專院校 都有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可供運用 不論民、刑訴訟、強制執行、各類法律案件............. 包括....案件的研討。法條的運用,訴狀的撰寫,庭訊的應答、........ 都可以提供正確及專業的服務 當您遇到法律問題 請先上網以關鍵搜尋相關的資料 搜尋的原則 "解釋"優於"判例","判例"優於"法條" 這裏說的"解釋"就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這是法律最高的指導原則,一般承審法官只能遵從,不能做違背的判決 "判例"就是各級法院曾經做過的判決。因其有指標性。權責機關可定為"判例",雖無強制性,不過承審法官原則上都會採用。 "法條"即為承審法官判案的依據。對法條的選用、認定是法官的職責。法條多數具有寛容性。也就是說可長可短、可寛可鬆。拿捏的尺度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 瞭解了基本資料以後,再謀求法律上的協助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 請上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8 訴訟程序諮詢 去約時間,可以當面諮詢、電話專線諮詢、電子信函諮詢、一般信函諮詢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6 書狀範例 這裏有各類民、刑事案件的撰狀範例可供參考。如果還不是很有把握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0 訴訟輔導志工:協助民眾撰繕程序性書狀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1 遞送民事訴訟文書 還可以用傳真 夠方便了吧! .......................................................................... 人不是神 就算律師在法律專業上也無法"全才' 就如同醫師不可能會有"全科"的一樣 如果您選用了一個剛執業的律師,遇到的又是他不熟稔的領域 不騙您 只要你肯花時間,您找的資料一定會比他知道的多 當然他也有優勢,他找得比您"快"和"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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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5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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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08-07-14),cara551977 (2008-07-14),getter (2008-07-14),qdenise (2008-07-14),yayaya (2008-07-15)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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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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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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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知道了........不過萬一有熟識的律師朋友那可比會修電腦的有用多了(如謝X武律師
節目做的這麼如魚得水...) ![]() 那再請教J大~~~~ 比方說我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當我需要拍照舉證時在法律上有無哪種採證方式、拍照 技術或者細節需要注意,採證也比較具有公信力? 比方說~數位相機....它拍攝日期、時間可以修改、拍攝照片無底片為數位檔案 格式,這些可以"人為變造、偽造、修改"的缺失在法律上有無規範使用細節? 好比我聽過人家說當你用數位相機拍照舉證時(不管用途)最好在標的物旁邊放一份當日 的報紙做證明是當天拍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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