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qdenise
有一個疑問…學生…未滿十八歲 or 未滿十六歲…也是 醬子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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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聲明,"醬子"從不處罰"人"
這問題實在問得太好了!
可見小Q很有慧根
我國法律採大陸法系(這個大陸不是對岸的那個大陸)
對民族幼苗有充分的保障
我國刑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外,還要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必須具有「罪責」。
所謂的「罪責」,就是「行為人身為人類,所具有自由與正確判斷合法或非法的能力」,也唯有具備決定自由能力的行為人,刑罰的制裁與責難,對他才會有意義,所以「罪責」是「刑罰」的基礎。換句話說,「無罪責,即無刑罰。」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具有自我決定的能力」,註:一般稱「行為能力」
哈哈哈!
以上三行不素醬子寫的,醬子也沒那麼天才會去寫那麼深奧,令人難懂的文字
那是法律條文咩
所以啦.......有二種人不受"刑罰",因為他們無「責任能力」
一種人是A大...粉有智慧的堂上所說的.......神精病患
另外一種就是十四歲以下的兒童
除此之外還有「限制責任能力」與「完全責任能力」二種。
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的人,就已經是「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
「限制責任能力」又分三個層次
一、我國刑法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二、「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註:不是不罰喔,只是減輕其刑!)
三、「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原則上是不罰的。 但十二歲到十四歲之間還是有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之規定。
至於未滿十二歲完全不罰的小朋友,萬一玩火燒了鄰居的房屋,被燒的人不就無法取回公道了!
法律規定處罰""監護人"
我們談的大部份都是民法的範圍,民法準用刑法此部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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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了真爽
每天面對那些拗口又討厭的條文
總有一天
可愛的水區網友,自已看吧!
看不懂千萬別問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