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30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首先聲明,"醬子"從不處罰"人"
這問題實在問得太好了! 可見小Q很有慧根 我國法律採大陸法系(這個大陸不是對岸的那個大陸) 對民族幼苗有充分的保障 我國刑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外,還要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必須具有「罪責」。 所謂的「罪責」,就是「行為人身為人類,所具有自由與正確判斷合法或非法的能力」,也唯有具備決定自由能力的行為人,刑罰的制裁與責難,對他才會有意義,所以「罪責」是「刑罰」的基礎。換句話說,「無罪責,即無刑罰。」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具有自我決定的能力」,註:一般稱「行為能力」 哈哈哈! 以上三行不素醬子寫的,醬子也沒那麼天才會去寫那麼深奧,令人難懂的文字 那是法律條文咩 所以啦.......有二種人不受"刑罰",因為他們無「責任能力」 一種人是A大...粉有智慧的堂上所說的.......神精病患 另外一種就是十四歲以下的兒童 除此之外還有「限制責任能力」與「完全責任能力」二種。 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的人,就已經是「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 「限制責任能力」又分三個層次 一、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註:不是不罰喔,只是減輕其刑!) 三、「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原則上是不罰的。 但十二歲到十四歲之間還是有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之規定。 至於未滿十二歲完全不罰的小朋友,萬一玩火燒了鄰居的房屋,被燒的人不就無法取回公道了! 法律規定處罰""監護人" 我們談的大部份都是民法的範圍,民法準用刑法此部份的規定 ....................................................................................... 寫完了真爽 每天面對那些拗口又討厭的條文 總有一天 可愛的水區網友,自已看吧! ![]() ![]() ![]() 看不懂千萬別問偶 |
![]() |
送花文章: 1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