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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別人就要負舉證的義務
(除非告訴方被打成重傷害之類的,才會轉為公訴罪) 驗傷單只是其一方式 如果能找到多個證人 也可作為一告人的依據 就算傷害不成 拍人肩膀+恐嚇他人財物身體之危害 只要能舉證 也可告 xx恐嚇罪 驗傷不一定要當時取得驗傷單, 只要去醫院就診,留下就診記錄,將來萬一有訴訟發生時,還可以請法院調取醫院病歷。 P.S. .須注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仍占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將前面提到的證據充份搜集。 .刑法第八十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此帖於 2008-07-27 07:58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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