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Q老的敘述
大家都已經很清楚小弟會怎麼回答這個問題了
小弟先前在醬子講古第二系列中講過
很多事情.....不能說也不能做
Q老問的....就是.....我們不能說也不能做的事
工讀生以"勞力"賺取微薄的薪資
應該屬於無需特殊技能的工作
這樣的工作只要願意做,應該很容易就可以找到工作
建議還是另謀"它就"吧!
不必拿自已的前途去陪....賺超額利潤的老板去"賭"運氣
我們先從原則來說
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老板及編撰的老師就是第28條所說的共同正犯
刑法弟29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那個....叫工讀生去印的就是教唆犯
那工讀生為了謀生,依命令去印講義有罪嗎?
當然有!
刑法第 30 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工讀生就是幫助犯,依法只是可以減輕其刑而已
我們也許會說,工讀生只是個學生,不懂法律。這樣不知可以不可以避免被處罰?
不可以!
刑法第 16 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這其中所說的"正當理由"是指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如警員開槍)、第23條正當防衛(自衛)、第24條緊急避難(被脅迫安全)。
工讀生依命令去做違法的事都不合上開.....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
所以從原則上來看,只要做了違法的事,就會受法律制裁。
Q老問有沒有什麼奧步可以去避開?
如果工讀生說...他根本就不知道送印的東西的內容為何,應就無"犯意"及"犯行"
小弟解曰,"運毒"的販子,幾乎百分之百都會辯稱,他是受委託運貨。完全不知道所運貨品為何。
結果......還是"運毒"
實務上
很多法官會審酌工讀生的"犯行"和"犯意"都不同於正犯,不過為了那麼一點的薪資
賠上了....一輩子背違法的污點
良禽尚請擇木而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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