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所謂的懺悔,是因為當時的環境跟條件(因為被關在監獄裡面,又類似宗教催眠、改過向善之類的課程),所以可能會有後悔自己的行為。
不過一旦離開監獄或催眠懺悔的環境,很快就會露出本性。
逞兇鬥狠之輩,一般都有反社會性格,以台灣的法律來說,必須要有很多犯罪受害者以及連續、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行為,證據確鑿才有可能被判重刑或死罪。
個人的看法是,赦免之罪應視犯罪情節來擬定,不可一以概之。
像之前陳進興,他早在之前就因為強盜殺人被課以無期徒刑,卻因為假釋而被放出來。最後用白曉燕的性命跟南非武官夾持事件來證明其真的罪大惡極,才送他去跟上帝懺悔。
台灣之前有一條懲治盜匪條例,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後來被大法官釋憲廢止。
個人覺得這一條重法如果還在,強姦殺人、強盜殺人結夥搶劫的,不是被判死罪就是在監獄裡面關到死。
有時想一想真不應該廢止,不過後來有覺得..因為台灣司法人員..還無法做到真正獨立跟公平正義。廢止這一條,還是有必要。
前幾天新政府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民間委員名律師陳長文就指出,我們的官員常會有被指責行政疏失而被調職記過處分,甚至被起訴判刑。
但法官、檢察官..好像沒有因為誤判冤獄或者冤枉起訴而被追究責任,官官相護到極點。
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唯一死刑的重罪有一定風險,可能會誤判冤枉。所以才會有無期徒刑的刑罰。
不過假釋的條件跟適用對象必須被檢討。
被判了無期徒刑就要真的關到無期,判20年就真的要關20年。
至於被害人賠償,個人認為應該視被害人職業所得及職場工作期限,來訂定賠償金額。
不過賠償金來源,往往無法從加害人身上得到,所以這一種賠償象徵性大於意義。
結論就是..也許受害人的身心受創無法以金錢或任何補償挽救,但對於犯罪者該有的法律懲罰,絕對不可減免跟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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