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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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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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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搞不清楚...而是喜歡胡攪局的人太多
一個連警察都不認為是偷竊的事件 為何當事人需要簽下賠償的字據呢?? 公司扣人不放是可以想見的事實 那婦人可以走豈有不走的道理 我看別家報導有些不同 那婦人是將550元的毛巾放到66元的袋內 而非將66元的放到550元的袋內 以致結帳時少算了550元 我認為那位婦人故意放入的機會較大 裝毛巾的袋子都是包裝好的...沒有理由將兩個袋子放在一起 說是為了方便...實在沒啥道理 可能是他們公司內部員工知曉的方式 但是家樂福處理的程序不當 首先該在結帳後來處理 其次抓到後該以息事寧人為首要手段 畢竟作生意不是要得罪客人...該以服務為主 像這種的只需對方補繳費用即可 無需小事鬧大的來處理 本來是正確的反而變成不講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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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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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剛看到tvbs的比較仔細一點,轉貼最重要的部分,這個也許比較接近真相 婦人的辯解非常奇怪! 正因他是賣場的員工,非常了解只要處理掉一個小小的標籤就能瞞天過海,一般賣場小偷就只會直接把商品放到口袋 ---------------------------------------------------------------------- 2個月前,她到大賣場買東西,結帳時倒出裝在紙箱內的毛巾,還將底部翻給店員看,準備離開時,一旁的警衛突然走上來,指控她偷東西。 倪姓婦人:「我就把它(毛巾)放一起,結果我放的同時,另外一張(標籤)掉在箱子底下,我不知道。」 業者說,婦人把貴的毛巾和便宜的毛巾裝成一袋,然後將高價的商品條碼藏在資料夾中,放在紙箱底部,企圖掩人耳目。賣場業者:「倪小姐在標籤處理的狀況,是一個藏標籤的狀況。」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9/8/1fq1u.html 此帖於 2009-03-11 04:05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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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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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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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確實有公說公有理的局面
但我覺得超商有兩點爭議是站不住腳 第一, 仍然在結帳區就動手逮捕, 不論對方是否有意偷竊. 商家都站不住腳 第二, 不論有無偷竊, 既然是刑事案件, 就不該動用私刑. 罰十倍是誰規定的, 是哪一國的法律? 開店做生意就要按規矩做事, 如果有證據偷竊, 也必須按國法行事, 將嫌疑犯移送法辦. 自己不依法行事, 這個案子將來鬧上法院恐怕吃虧的還是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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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經驗分享是學習的一種 請多珍惜這片學習的園地 史版啞甘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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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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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應該有想過萬一被逮到如何脫身 以法律的觀點就算結帳完成少付550元,告他偷竊也很難成立 因為這句話"倪姓婦人:「我就把它(毛巾)放一起,結果我放的同時,另外一張(標籤)掉在箱子底下,我不知道。」" 只要他堅持不知道標籤弄丟,並不是故意的,賣場很難證明他有偷竊的犯意,如何定罪? 所以賣場才用威嚇的方法私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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