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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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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搞不清楚...而是喜歡胡攪局的人太多
一個連警察都不認為是偷竊的事件 為何當事人需要簽下賠償的字據呢?? 公司扣人不放是可以想見的事實 那婦人可以走豈有不走的道理 我看別家報導有些不同 那婦人是將550元的毛巾放到66元的袋內 而非將66元的放到550元的袋內 以致結帳時少算了550元 我認為那位婦人故意放入的機會較大 裝毛巾的袋子都是包裝好的...沒有理由將兩個袋子放在一起 說是為了方便...實在沒啥道理 可能是他們公司內部員工知曉的方式 但是家樂福處理的程序不當 首先該在結帳後來處理 其次抓到後該以息事寧人為首要手段 畢竟作生意不是要得罪客人...該以服務為主 像這種的只需對方補繳費用即可 無需小事鬧大的來處理 本來是正確的反而變成不講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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