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在地上搞髒
那就是濫用法條
被罰的人可以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o=1C0000001125
(明知沒有弄髒你還引用錯誤法條
如果是說
廢棄物清理法 第二十七條 ...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但流浪狗是無主物,所以 餵食非飼養)
http://72.14.235.132/search?q=cache:...&lr=lang_zh-TW
===================
也不是說贊成隨意餵狗啦~
只是說
本來是流浪狗問題
卻搞成
廚餘餵流浪狗硬說成搞髒環境 問題 (這就是公務員便宜行事心態)
那如果有人不是拿廚餘餵狗
就沒問題嗎?
基本上有人想餵
那就告誡他
請他起碼收養一隻
不然不要讓他有一餐沒一餐的最後傷人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