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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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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09/05/07 15:47
有許多新建案的台北縣林口鄉,現在成了流浪狗的天堂,鄉公所決定依廢清法告發擅自餵養流浪狗的民眾,不過勸導期間,鄉公所只掛了個小到不行的告示牌,民眾說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 來到台北縣林口鄉如果把手中沒有吃完的廚餘,拿去餵流浪狗,那麼你很有可能會收到一張最高6千元的罰單。沒錯,這個小小的壓克力告示牌白底紅字,掛在流浪狗最常出沒的地方,上頭註明「流浪狗不易捕抓,嚴禁餵食」,要防的就是流浪狗群聚發生咬人意外,不過這告示牌小到不行,連民眾都說太不明顯。 本則新聞由NOWnews提供 2009/05/07 http://news.msn.com.tw/news1273962.aspx 這算共犯結構嗎??? 好奇怪的犯行呀!! 讓流浪狗餓死...不知道是否也該算是虐待動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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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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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法令思考的角度錯誤了
應該要去懲罰那些遺棄狗狗的主人 流浪狗這個問題的根本就是有人遺棄咩 之前在校園常常見到很多人 覺得自己有愛心?還是狗狗很可愛?莫名其妙想要養寵物? 就會弄隻貓貓或狗狗 後來才發現養寵物有這麼多意想不到的麻煩處 養沒多久就開始遺棄貓貓狗狗 這才是流浪動物的問題根本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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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4 位會員向 古里特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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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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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在地上搞髒
那就是濫用法條 被罰的人可以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o=1C0000001125 (明知沒有弄髒你還引用錯誤法條 如果是說 廢棄物清理法 第二十七條 ...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但流浪狗是無主物,所以 餵食非飼養) http://72.14.235.132/search?q=cache:...&lr=lang_zh-TW =================== 也不是說贊成隨意餵狗啦~ 只是說 本來是流浪狗問題 卻搞成 廚餘餵流浪狗硬說成搞髒環境 問題 (這就是公務員便宜行事心態) 那如果有人不是拿廚餘餵狗 就沒問題嗎? 基本上有人想餵 那就告誡他 請他起碼收養一隻 不然不要讓他有一餐沒一餐的最後傷人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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