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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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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在地上搞髒
那就是濫用法條 被罰的人可以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o=1C0000001125 (明知沒有弄髒你還引用錯誤法條 如果是說 廢棄物清理法 第二十七條 ...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但流浪狗是無主物,所以 餵食非飼養) http://72.14.235.132/search?q=cache:...&lr=lang_zh-TW =================== 也不是說贊成隨意餵狗啦~ 只是說 本來是流浪狗問題 卻搞成 廚餘餵流浪狗硬說成搞髒環境 問題 (這就是公務員便宜行事心態) 那如果有人不是拿廚餘餵狗 就沒問題嗎? 基本上有人想餵 那就告誡他 請他起碼收養一隻 不然不要讓他有一餐沒一餐的最後傷人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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