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elna
以一般人的認知,要告人家詐欺,起碼是要對方造成你某些損失才會成立吧?
這次的事件,他損失了什麼?十七元還是三十元的匯費嗎?其他的錢戴爾不是會全額退費?
如果這個案件成立,法官也不會讓戴爾輸的。別說戴爾是家大公司,就算是家小公司,也不可能讓你這麼幹。你說你告人家背信,那還有點道理,告人家詐欺,感覺就是惡意的嘛,法官要同情消費者也不是這樣同情的,不可能讓他贏。到時告輸了,上法院的時間、金錢都算白費了,哭給誰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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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又去查了一下法律常識關於網路詐欺罪,得到如下比較接近的相關資訊~
因為訂單確認及匯款後買賣合約已成立,dell收到買家的匯款拒絕出貨,除了詐欺是否也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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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常見案例:
Q1: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
將錢已匯入賣家
但賣家卻拿出與商品不符物品或不寄出
不與買家聯絡消失..
A1:
卻拿出與商品不符物品: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寄出: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