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舊 2009-07-27, 03:57 PM   #19 (permalink)
cwvdavid
長老會員
 
cwvdavid 的頭像
榮譽勳章
UID - 476
在線等級: 級別:46 | 在線時長:2395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46 | 在線時長:2395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46 | 在線時長:2395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46 | 在線時長:2395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46 | 在線時長:2395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46 | 在線時長:2395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
註冊日期: 2002-12-06
住址: 天與地的夾縫
文章: 3106
精華: 0
現金: 5256 金幣
資產: 2034465 金幣
預設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這個案例又去查了一下法律常識關於網路詐欺罪,得到如下比較接近的相關資訊~

因為訂單確認及匯款後買賣合約已成立,dell收到買家的匯款拒絕出貨,除了詐欺是否也構成侵占罪?



-------------------------------------------------------------------------
國內常見案例:

Q1: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
將錢已匯入賣家
但賣家卻拿出與商品不符物品或不寄出
不與買家聯絡消失..

A1:

卻拿出與商品不符物品: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寄出: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說實話...侵占罪是沒辦法用在DELL的案例的,


整個事件,站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立場來看,
只要買方下了單,匯了款過去對方那邊,就【視同】銀貨兩迄
(這是 消保法 特別給予的一個保障)

但在其他法律層面來看,並不是這樣判定的,
因為DELL並不是利用詐術來騙錢,此次是網路拍賣價格錯誤,民眾瘋狂下單
(就算是故意打錯價格,要看看台灣民眾有多麼的"好康到相報",
在法律上也無法主張DELL詐欺)

尤其是:DELL有召開記者會道歉,並表示已匯款的會跟當事人進行退款
再加上DELL一再表示,他們是有心要退錢給下單民眾的,
而且還有額外提供折價卷(雖然那種折價卷讓人非常生氣)

因此,真正走上法院,審理到最後,〔詐欺〕是不可能成立的

============================

DELL之所以要低下頭去跟這位民眾妥協,

一方面是不希望為了這一個人而大費周章去法律途徑,因為太勞民傷財了,而且對DELL的信譽也只會一而再再而三破壞而已

另一方面是在打預防針,事先把戲做足,將來在法院上可以完全站的住腳
(甚至由律師反過來指控對方意圖不軌,而這就要看DELL的律師高明到什麼程度了)

還有一個主因是,刑事案件,在未定罪之前可以主張對方可以脫產,
要求假扣押,或者凍結帳戶...(這個對DELL就非常傷了)



結論:繼續看戲~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cwvdavid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4036, 收花文章: 2466 篇, 收花: 10141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3 位會員向 cwvdavid 送花:
tom710509 (2009-07-27),YaYa07 (2009-07-27),古里特 (2009-07-28)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