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外話------------------
說到這個,就讓小弟想起另一個往事
話說「解除契約」和「終止契約」很像唄...
小弟這種肉腳原先認為看起來一樣
前陣子才被某位具有法學素養的同事給糾正一頓
...(唉,好懷念潛水ing的薑王爺
)
同事說:民法上來看,「解除契約」是指解約前的權力義務關係還在,直到解約的時間點,故解約後你還可以要求對方因解約所肇生的損害(原來的契約規範)負責賠償;而「終止契約」是指解約前的權力義務關係都不算,故是無法因「終止契約」來請求損害賠償的,使用上必須相當注意...
告非,小弟平時雖然已經很注意文字邏輯了
碰到這種咬文嚼字的法律字眼
還是覺得相當無力...
各位在跟銀行、ISP業者...等打交道時,還是得多多注意啊
「解除契約」和「終止契約」如果弄錯,可能會讓對方法律地位有利而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