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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8-13, 01:19 AM   #1
rezard 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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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感想 - 針對這次風災,小弟贊成「元首應發布緊急命令」

開這帖的目的不是為了吵架,這議題相關口水很多,但小弟純粹想抒發己見...

這次風災,一個"慘"字不足以形容

甲仙小林有很多老婆的好友,完全失去聯絡

看到新聞報導中,小林"平坦"的畫面,老婆已經哭了兩天,雖說我們倆都知道大概凶多吉少,只是看著災情報導一次又一次,還是不免悲從中來,小弟的淚也好幾次快流下來...

只能不斷告訴自己:要堅強,要哭還輪不到我哭~~

----------------------傷心分隔線----------------------

關心過救災速度與總統緊急命令頒布與否的網友們,大概也發現這是個熱門話題

各大論壇正反兩方爭議不斷

小弟在此以非關"顏色陣營"與"政治意識"的觀點來表述個人感想,先懇請諸位看倌切勿對號入座


民國88年921大地震發生時,當時還沒有「災害防救法」

所以李總統以緊急命令的方式,頒布對於救災行為政府的法源依據

民國89年起有了「災害防救法」,並於91、97增修條文

看過「災害防救法」條文的,大概會歌頌內容鉅細靡遺,無所不包

這也是馬總統認為當前風災,依據規範這麼仔細的「災害防救法」,實在沒必要另行頒布緊急命令來互相衝突,自打嘴巴...

但仔細拜讀兩者內容,並觀察這幾天的救災行動,小弟終於了解兩者的差異:

「災害防救法」沒有想像中的好,且以急需行動力爭取時效的"救災"而言,「災害防救法」根本就是個妨礙救災時效的惡法,原因如下:

1. 災防法輪廓太大,必須有很多種災害防救計畫互相牽引,才能補足先天執行面不足的缺憾,若災害防救計畫窒礙難行(寫好看的、寫交差的),災防法恐怕只是個大而不當的花瓶

2. 災防法裡面有三個政府:行政院(代表中央),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設鄉,災防法34條第1、2、3項
『鄉 (鎮、市) 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 (市) 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 (鎮、市) 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定之。』

災防法既無明訂何謂「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的標準,那三級政府該如何得知「我該跳出來接手處理了」?各類災害程度的劃分是否皆已清楚"量化"供三級政府判斷(母法只說要另定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該出面主導與否?

以這次風災而言,小弟沒看到行政院出面解釋『基於xx標準,莫拉克颱風屬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尚可因應的災害,故最初沒有中央主動派員協助...』等云云,但馬總統與行政院的定調都是:地方政府救災,中央支援...顯然中央沒有想要主導接手的意圖,難道現在兩個地方政府可以不聽中央號令,自己獨立救災?互踢皮球隨處可見

況且,如果依據這樣的法條精神來看,那麼現在應該站在第一線主導救災的不就該是鄉 (鎮、市) 公所?馬總統、劉院長與幾位地方首長都只能從旁或在後支援,且豈不是背了好幾天「救災不力」的輿論黑鍋?(哇,鄉 (鎮、市) 長真是罪該萬死!下回想出來競選的請罩子放亮一點...)

3. 災防法內,國軍是"協調"(31條1項6款)與"申請"(34條4項)來的,與大家認知的「政府"下令"」有極大的出入,換句話說國軍針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的要求是可以「加以考慮」或「拒絕」的,雙方得一來一往喊價殺價,成交(達成協議)時不知已浪費多少時間(地方政府救人還要"拜託"國軍,不曉得可不可以下個結論說『那還救屁啊』??)

以上三點就是小弟認為「災害防救法」是惡法,以及為何目前救災行動看來遲緩、國軍動員不如921量多快速的原因

好幾種災害都有救人的黃金時間,如果還要等待政府執行面完備、釐清哪一級政府該出面主導、協調到國軍乖乖配合...才能出場救災,試問,需要多少個周期的黃金時間?搶救人命,能等嗎?

此時提出這些觀點,對於搶救尚埋在土石堆底下的災民,或許為時已晚(這時候再發布緊急命令大概也都來不及了)

小弟只能企盼,現任與未來的國家元首能夠想想:
1. 到底是...守法守制度重要,還是救人重要?(尤其如果是惡法之時)
2. 到底是...自己與團隊的清譽重要,還是救災重要?

緊急命令或許不大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但小而美、單純政府定位(主詞除了一個"各級政府",從事災後安置以外,其餘以"中央政府"或"政府"來整合分級,強化行動力),與簡單易於執行...等特色,對於搶時間的救災活動最適合不過了...

唉,說完了,心情也稍稍舒坦一點,只是我們家與很多人家,不曉得還要難過神傷個幾天~~

苛政猛於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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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螢】
的歷流光小,飄颻弱翅輕。恐畏無人識,獨自暗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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