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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0-31, 12:10 A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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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考上法官當然是相關科目都很精通
黑道的術語本來就不是一般人懂得
如這類的知識來就該給他們好好上一堂課
怎能要他們自己去搞懂呢???
除了黑道術語,司法人員如果不吸收多一些新的知識,往往從檢方起訴到法官判決常因搞不清狀況出現誤判

最近看到常有所謂p2p下載侵權的爭議,版權持有者告發後,當事人被起訴不少人懷疑檢察官及法官到底了解p2p是什麼一回事?

甚至看過有案例,線上遊戲兩個虛擬大俠在頻上吵架然後謾罵,其中一人不服氣提出公然侮辱訴訟...檢察官查過相關紀錄後起訴

我一直很好奇,他們真的認識什麼是線上遊戲?兩個使用匿稱的虛擬人物到底妨礙了誰?或侮辱了誰?在真實世界是男是女都搞不清楚,線上遊戲世界除了虛寶在法律視為真實財物,可是,在哪個世界按照遊戲規則連殺來殺去都可以,大俠a殺大俠b是可以允許,罵他反而要吃官司?

下面是查資料時無意中看到的,天堂2應該是很遙遠的事,案例沒有後繼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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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官司』辱罵虛擬角色 玩家「石頭」被訴

線上遊戲的虛擬角色也享有獨立人格權?「溫柔的石頭」與「逝水無情」兩名線上遊戲玩家在遊戲中起爭執,「溫柔的石頭」留言辱罵「逝水無情」賤女人,「逝水無情」的本尊賴姓女子不滿而提告,板橋地檢署昨天將「溫柔的石頭」本尊程姓男子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這類網路遊戲的角色均長期跟隨玩家,與一般網路上隨意可創、可刪除的代號有別,是具有專屬性的;本案辱罵的雖是一個虛擬遊戲角色,但仍構成公然侮辱罪嫌。

這是我國司法史上的首例,引發不小討論。依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就本案而言,必須是不特定人知道「逝水無情」就是賴女,侮辱「逝水無情」才會讓賴女名譽受損;但本案兩造玩家彼此不認識,其他玩家也不知道「逝水無情」的本尊身分。

檢方調查,兩人起爭執的遊戲是國內知名線上遊戲「天堂二」,玩家上線註冊取得帳號密碼後,在遊戲伺服器內創立遊戲角色,可以自行取名、選擇職業與種族,並以「練功」等方式進行遊戲。遊戲中,玩家之間並不知道彼此真實身分;換句話說,玩家都是以虛擬角色在遊戲中互動。

檢方調查,去年一月九日晚間,玩家程姓男子以角色名稱「溫柔的石頭」的人物進行遊戲,與同伺服器的「逝水無情」因為練功等原因發生衝突,「溫柔的石頭」在該遊戲的官方自由討論區留言,指「逝水無情」是「三八死女人」。

次日晚上,「溫柔的石頭」又在討論區上刊登「逝水無情妳這賤人,蠢字已不足以形容你了」等留言;一天後再留言「真的好賤喔,我恨逝水無情,都是她那死女人,害得老子得要好好開始認真囉!」等語。

「逝水無情」的本尊賴姓女子認為「溫柔的石頭」公然侮辱她,便將討論區的相關留言拍照後向檢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檢方調閱相關遊戲歷程與玩家帳號資料,查出「溫柔的石頭」是程姓男子,於是傳喚程到案調查。

雖然程姓男子事後在討論區貼文向「逝水無情」道歉,但是「逝水無情」賴女仍堅持提告。檢察官雖然認為程姓男子辱罵對象是遊戲角色,但仍構成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網路官司』法界:「無情」身分 不算被害人


板橋地檢署昨天起訴了公然侮辱網路遊戲虛擬角色的玩家,引發爭議。法界人士指出,本案名譽受損的「逝水無情」是一個遊戲角色,外界根本無法得知「逝水無情」為誰,因此沒有「被害人」,檢方的起訴有待商榷。

國內網路遊戲人口粗估逾百萬人,網路遊戲之所以迷人,就是玩家可以另外創設一個身分,並以這種身分「生活」在遊戲之中。這種型態的「小社會」,吸引上百萬玩家爭相投入甚至難以自拔,然而除了特定犯罪(如盜用帳號),玩家在遊戲間的「法律規範」,僅止於遊戲公司所訂的規範。

法界人士指出,現實中的法律很難套用在網路遊戲上,主因遊戲角色均是虛擬化;換句話講,不管角色在遊戲中被打罵、恐嚇或被殺害等等,電腦一關,這些「侵害」都不會實現於真實生活中。

一位偵辦過多起電腦犯罪的資深檢察官指出,在虛擬的網路空間,使用虛擬的人物角色,在彼此都不知對方身分的前提下,將現實法律套用在虛擬社會上是有問題的;因為,玩家角色與本人之間並沒有關連性,不管遊戲角色在遊戲中受到任何侵害,都不會「及於己身」。

一位板橋地院資深庭長解釋,如果虛擬角色已表露本尊身分,或不特定玩家能從相關訊息得知本尊是何許人,就像從綽號得知一個人的真實身分一樣,在此情況下,在網路留言辱罵虛擬角色,就等同公然侮辱玩家本尊,才會構成侵權犯罪。

http://www.twbbs.net.tw/2362236.html
(找不到原始網頁,只好轉貼來自某論壇)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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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0-31, 09:53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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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案例我很想問一個問題
網路上因為罵人會被判有罪也許是行的通的,但是我不是要問這個,因為法律我沒研究
假設A與B虛擬的兩人,若是A因為B的行為激怒A才罵B的,那B可以告A公然侮辱罪,那A要告B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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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案例我很想問一個問題
網路上因為罵人會被判有罪也許是行的通的,但是我不是要問這個,因為法律我沒研究
假設A與B虛擬的兩人,若是A因為B的行為激怒A才罵B的,那B可以告A公然侮辱罪,那A要告B什麼?
您的問題在日常生活經常發生

a的行為激怒b,得看a的行為同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雙方可以互告

若然,a的行為並沒有侮辱,b罵了a反而要吃官司

比方說,你家的鄰居一天到晚開音響吵到你,你可以向管區申訴或找環保署...,但並不能因此去辱罵鄰居,檢察官在起訴時不會考量你鄰居發出噪音的問題,跟你罵他的公然侮辱是兩回事,對方行為的問題就等待上了法院跟法官魯,結果如何全看運氣

一般來說,案子去到檢察官,他們會先開調解會,這類侮辱/誹謗盡可能希望當事人和解以免浪費司法資源,基本上,原告堅持或被告不接受賠償金過高,檢方就移送到法院處理..

所以我以前不只一次說過,在台灣陷阱處處,一不小心莫名其妙吃上官司

ps:樓上舉網路的案例,在各方的分析兩個虛擬人物公然侮辱的訟訴去到法官手上判有罪的機會不大,問題是檢察官若是把不該起訴的案件起訴,被告即使最後判無罪,他要跑法院耗的金錢,精神.時間實在是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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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的新聞吧!!

三個小女生發現某男同學偷拍他們洗澡
於是趁他外出時打開他的電腦查證
最後是雙方和解
因為那些女生也是觸法的啦!!!

這很耐人尋味唄!!
難道可以去警察局告說懷疑那個男生
警方就會持搜索票來蒐證嗎???

就算雙方有罪
我認為必須要起訴那個偷拍的男同學
那三個小女生的行為可以被忽略

縱容偷拍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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