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一般來說,交通意外有傷亡,處理的員警會依職權以過失致死/傷害罪移送
至於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得要看鑑定報告肇事者的責任歸屬,如果釐清駕駛者沒有任何責任當然不會起訴
問題是,為了保障自己最好事發後馬上用手機拍下一切作為記錄,或問一下趕來處理的交警到底自己在這次事件是否有任何過失?
最好在案發後30天內向案發當地交通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研判表,就可以知道初步分析結果了解自己要負擔多少責任?
如果認為自己根本沒有責任又不滿警察的處理,可以向所在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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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管有沒有起訴,那這部分會有案底嗎
引用:
作者: Yi1068
針對此問題,小弟提出一點簡單的解釋
從客觀上來看,游姓因撞及莊姓之休旅車而發生死亡結果(先不論如何碰撞),所以游姓的死亡結果與莊姓開車輾過的行為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根據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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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看起來就怪怪的,跑過來被撞還要擔負刑責........
http://www.publish.com.tw/new/lawyer...y/20080925.htm
刑法上的 過失致死罪, 是指某一個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而對於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應該能夠注意,而且有能力注意,卻沒有去注意;或者這個人雖然有預見可能會發生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但是他卻認為這件事實不會發生,以致最後發生了一個死亡結果。
所以不論對錯就必須先被訂一個罪名,也就是先扁你一頓,然後跟你說:不好意思打錯人了不是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