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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3, 12:0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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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討論 - 依過失致死罪移送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sueID/20091123

文章部分擷取

警方指出,昨晨八時許,游靖雅騎車準備到髮廊上班,行經安祥路一處下坡右彎時,撞上正要上班的公車司機莊榮輝(四十九歲)駕駛的休旅車,游女因頭部撕裂傷,送醫不治,莊男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

莊男說,他行駛上山的方向,車速不快,游女可能因天雨路滑,摔車後直往他左前車頭撞過來,「感覺有壓到東西」,他停車察看,游已攤在馬路上。

http://img685.imageshack.us/img685/452/ln04002.jpg

過失致死罪......,想問問這種被人撞上來,只因為是開車才會被這樣送法辦嗎?
那如果是機車撞機車呢?又或是機車越線撞到對面路人,機車騎士死亡,路人輕傷呢?
有沒有版有懂得,幫忙解惑一下....
深深覺得台灣的法律不論走路騎車或開車都挺危險的
ppp0600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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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3, 01:03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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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是說應注意而不注意才是過失
這個可能需要依照當時狀況來認定吧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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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交通意外有傷亡,處理的員警會依職權以過失致死/傷害罪移送

至於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得要看鑑定報告肇事者的責任歸屬,如果釐清駕駛者沒有任何責任當然不會起訴

問題是,為了保障自己最好事發後馬上用手機拍下一切作為記錄,或問一下趕來處理的交警到底自己在這次事件是否有任何過失?

最好在案發後30天內向案發當地交通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研判表,就可以知道初步分析結果了解自己要負擔多少責任?

如果認為自己根本沒有責任又不滿警察的處理,可以向所在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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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3, 01:11 PM   #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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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問題,小弟提出一點簡單的解釋
從客觀上來看,游姓因撞及莊姓之休旅車而發生死亡結果(先不論如何碰撞),所以游姓的死亡結果與莊姓開車輾過的行為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根據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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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3, 01:22 PM   #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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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起多年前的新聞

有人跳樓, 結果壓死賣肉粽的

跳樓的好像也是過失致死罪被移送

__________________
經驗分享是學習的一種
請多珍惜這片學習的園地

史版啞甘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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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ving 查看文章
這讓我想起多年前的新聞

有人跳樓, 結果壓死賣肉粽的

跳樓的好像也是過失致死罪被移送

這案例說明......... 請不要亂轉行賣肉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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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ving 查看文章
這讓我想起多年前的新聞

有人跳樓, 結果壓死賣肉粽的

跳樓的好像也是過失致死罪被移送

喔?

馬路社消息稱.........

跳的人體重八十公斤以下,屬"過失"
八十公斤以上,屬"加重蓄意謀殺"



引用:
作者: ppp0600 查看文章
這案例說明......... 請不要亂轉行賣肉粽
這案例說明.........
一、請不要亂轉行賣肉粽
二、萬不得已,一定要賣肉粽,行路時請遠離高樓建築基準線五公尺以上 <--以免陷人於~~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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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4, 10:06 AM   #8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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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事情是這樣...

台中一名湯姓男子向住在台北外號阿貓的男子購買一批日本進口典藏DVD,

湯姓男子於夜市擺攤販售時將其中10套賣給XX歲XX老翁,老翁購回後徹夜

通宵觀看,由於內容精采老公過度興奮心臟病突發送醫不治死亡。

死者家屬控告湯姓男子過失致死.......因為他沒有提醒該老翁不要看太多

這樣會不會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
http://i.imgur.com/PIIFymM.gif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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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交通意外有傷亡,處理的員警會依職權以過失致死/傷害罪移送

至於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得要看鑑定報告肇事者的責任歸屬,如果釐清駕駛者沒有任何責任當然不會起訴

問題是,為了保障自己最好事發後馬上用手機拍下一切作為記錄,或問一下趕來處理的交警到底自己在這次事件是否有任何過失?

最好在案發後30天內向案發當地交通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研判表,就可以知道初步分析結果了解自己要負擔多少責任?

如果認為自己根本沒有責任又不滿警察的處理,可以向所在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
先不管有沒有起訴,那這部分會有案底嗎
引用:
作者: Yi1068 查看文章
針對此問題,小弟提出一點簡單的解釋
從客觀上來看,游姓因撞及莊姓之休旅車而發生死亡結果(先不論如何碰撞),所以游姓的死亡結果與莊姓開車輾過的行為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根據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看起來就怪怪的,跑過來被撞還要擔負刑責........

http://www.publish.com.tw/new/lawyer...y/20080925.htm

刑法上的 過失致死罪, 是指某一個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而對於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應該能夠注意,而且有能力注意,卻沒有去注意;或者這個人雖然有預見可能會發生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但是他卻認為這件事實不會發生,以致最後發生了一個死亡結果。

所以不論對錯就必須先被訂一個罪名,也就是先扁你一頓,然後跟你說:不好意思打錯人了不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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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管有沒有起訴,那這部分會有案底嗎

這條看起來就怪怪的,跑過來被撞還要擔負刑責........

http://www.publish.com.tw/new/lawyer...y/20080925.htm

刑法上的 過失致死罪, 是指某一個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而對於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應該能夠注意,而且有能力注意,卻沒有去注意;或者這個人雖然有預見可能會發生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但是他卻認為這件事實不會發生,以致最後發生了一個死亡結果。

所以不論對錯就必須先被訂一個罪名,也就是先扁你一頓,然後跟你說:不好意思打錯人了不是一樣嗎
沒有起訴當然是檢察官認定事證不構成過失致死罪以不起訴處分簽結,因此沒有案底的問題

假設檢察官起訴案子送到法院,經三審法官判決定讞有罪後才會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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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起訴當然是檢察官認定事證不構成過失致死罪以不起訴處分簽結,因此沒有案底的問題

假設檢察官起訴案子送到法院,經三審法官判決定讞有罪後才會留下案底
了解,那除非被誣賴,要不應該就沒事了.......... 可是台灣人的個性似乎不喜歡善罷干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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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那除非被誣賴,要不應該就沒事了.......... 可是台灣人的個性似乎不喜歡善罷干休
在台灣真的不希望自己開車遇到這種倒楣事

別人的不小心卻要無辜的第三者負責任,即使最後判無罪別人的死亡跟你扯上關係,自己內心一輩子都會不安

多年前有一則交通意外報導,女老師違規穿越馬路,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倒他,被告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法院的判決刑事無罪,民事部分索取精神賠償及受傷不能上班的薪資要求被駁回,可是要分擔女老師部分醫藥費,理由是雖然女老師違規穿越馬路,可是騎士撞傷他也是事實......(給我的感覺好像是別人要找死,自己沒有犯錯還得要賠錢給他買棺材)


上述的判例真是無言,如果騎士也因此受重傷是否可以反過來要求賠醫藥費?

大家開車或騎車盡量小心,遇到事故只能自求多福

此帖於 2009-11-24 12:39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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