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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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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此問題,小弟提出一點簡單的解釋
從客觀上來看,游姓因撞及莊姓之休旅車而發生死亡結果(先不論如何碰撞),所以游姓的死亡結果與莊姓開車輾過的行為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根據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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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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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如果事情是這樣...
台中一名湯姓男子向住在台北外號阿貓的男子購買一批日本進口典藏DVD, 湯姓男子於夜市擺攤販售時將其中10套賣給XX歲XX老翁,老翁購回後徹夜 通宵觀看,由於內容精采老公過度興奮心臟病突發送醫不治死亡。 死者家屬控告湯姓男子過失致死.......因為他沒有提醒該老翁不要看太多 這樣會不會成立? ![]() ![]()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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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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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 建議告民事,因為老翁之死是看太多攤販賣的動作倫理片,過去的實務慣例法官極有可能判湯姓男子有"道義上的責任"賠點喪葬費用 ![]() 恐怕以後業者要在dvd封套加印看片片危害健康 ![]() 在美國濫用法律的國家,說不定真會有人為此提告,過去曾看到外電報導,美國有位家長因小孩天天吃速食漢堡以至過胖,一氣之下告速食業者,理由是,業者天天打形象廣告誘騙兒童去吃,久而久之吃上癮,賣的都是垃圾食物殘害兒童.... ![]() ![]() 此帖於 2009-11-24 12:31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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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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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很多車禍致死案件都碼這樣 (這類新聞屢出不爽)
因為如果不給你安個罪 到時出有瑕疵問題 或 家屬不滿 最後都會怪到你檢察官身上 所以檢察官都會照單全收為多 (就算證據不足也會這麼幹) 很少會以不起訴來處分 總之責任就推給法官就對了 其實檢察官也是人 他如果了解真的 錯不在你 大概在法庭上也不會咄咄逼人 所以很多都是以 無罪 或 和解賠償 結案 (當然還要看家屬) 也因為如此 現行的 台灣於法之上 普遍給人一種 "無論如何都要找個 墊背" 的風氣飄迷 像上次的水災不就是這樣 很多方面 雖然大多人心中都知道 "百年天災擋也擋不住" 但只要能挖出 就算是多小的可議之處 也能變成天大的不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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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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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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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publish.com.tw/new/lawyer...y/20080925.htm 刑法上的 過失致死罪, 是指某一個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而對於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應該能夠注意,而且有能力注意,卻沒有去注意;或者這個人雖然有預見可能會發生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但是他卻認為這件事實不會發生,以致最後發生了一個死亡結果。 所以不論對錯就必須先被訂一個罪名,也就是先扁你一頓,然後跟你說:不好意思打錯人了不是一樣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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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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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假設檢察官起訴案子送到法院,經三審法官判決定讞有罪後才會留下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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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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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真的不希望自己開車遇到這種倒楣事
別人的不小心卻要無辜的第三者負責任,即使最後判無罪別人的死亡跟你扯上關係,自己內心一輩子都會不安 多年前有一則交通意外報導,女老師違規穿越馬路,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倒他,被告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法院的判決刑事無罪,民事部分索取精神賠償及受傷不能上班的薪資要求被駁回,可是要分擔女老師部分醫藥費,理由是雖然女老師違規穿越馬路,可是騎士撞傷他也是事實......(給我的感覺好像是別人要找死,自己沒有犯錯還得要賠錢給他買棺材) 上述的判例真是無言,如果騎士也因此受重傷是否可以反過來要求賠醫藥費? 大家開車或騎車盡量小心,遇到事故只能自求多福 此帖於 2009-11-24 12:39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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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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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在外國的某些國家 ... 騎士可以控告對方損車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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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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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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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國還可以請律師告違規穿越馬路者精神賠償,而不是違規者提告
台灣還有一個奇怪的不成文規定,交通意外就算一方完全沒有責任,可是對方重傷,你還是要負"道義上的責任"賠人家的醫藥費,看過不少判決似乎行之有年... 下面再舉一案例給大家參考,事故中婦人騎士自己受傷較重,重點是他沒有超速,我們一般在市區騎車或開車很容易一下子就超過限制速度50/60公里,尤其是要過紅燈十宇路口時很多人習慣加速,我是怕死之人習慣都會減速,若是行人違規穿越馬路,而你撞倒他時的速度剛好超過限制,很抱歉你就倒大楣,變成兩者責任相當,最後看誰傷得重.. ------------------------------------------------------ 基隆市陳姓國中女生今年六月間下公車後跑步過馬路,與汪姓婦人騎的機車擦撞,汪婦摔傷,警方鑑定認為女學生未走行人穿越道,違規穿越馬路肇事責任較大,昨天將她依過失傷害罪嫌函送法辦。 陳姓女學生的父親喊冤,指女兒被撞還要被送辦,公理何在?機車如果不是騎太快怎會撞上行人?他將在開庭時請法官查明,還他女兒公道。 十四歲的陳姓女學生六月十日晚間在基隆市祥豐街下公車要返家。她跑步穿越馬路,此時汪姓婦人(五十歲)騎機車經過,汪姓婦人雖緊急煞車,仍與陳姓女學生擦撞,汪婦人車倒地,經送醫診斷發現左橈骨頸塌陷骨折。 此案雙方各執一詞,協調和解不成,汪姓婦人向交通隊提出告訴。 基隆交通隊事故處理小組指出,此案事故地點附近不到一百公尺的地方有行人穿越道,女學生沒有走行人穿越道,判定她違規穿越馬路。 警方說,警方根據現場煞車痕、機車摔車位置來鑑定車速;根據現場相關證物研判,汪姓婦人依正常方向、速度騎乘,並沒有證據顯示她車速超過限速五十公里,且女學生是突然穿越馬路,非汪婦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判定女學生肇事責任較大。 【2008/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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