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標記討論區已讀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
#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這案例跟之前某個攝影師,拍了照片後放在網站,然後以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為由,專門對引用的網友、學生、學術單位提告索取和解金。
大部分的人都因為畏懼跟對法律不瞭解,花錢消災,造成食髓知味..成為法院的提告常客。 後來這個人因為某個案件踢鐵板,被對方提起誣告,結果攝影師敗訴..讓很多吃過虧受害者..大快人心。 所以...這人夜路走多了..虧心事做多了..總會遇到鬼的 只是大家別管這一種人..如果他受不了針對特定對象人身攻擊..他就慘了.. ![]() 此帖於 2010-07-15 12:19 PM 被 fishiii 編輯. |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
|
送花文章: 7076,
|
|
|
#5 (permalink) | |
|
註冊會員
![]() |
引用:
為何名人如邱委員,名嘴..都不怕告?甚至有張姓名嘴公然在節目中宣稱被他批評的政治人物提告,官司至今沒輸過一場,一般小老百姓卻怕得要命,還未上到法院前在檢方偵訊時就和解 個人認為問題出在檢察單位,民眾提告"公然侮辱/誹謗/妨礙名譽,檢察官會偵訊被告,程序上會建議雙方和解,被告/原告若不願和解就移送法院 為什麼檢方不好好把關,莫名其妙的提告,如遲到大王,學佛學到哪裡跟許純美有何差別?用手勢表示對方有點阿達... 很多案例因被告怕被判有罪,早早和解,其實上了法院未必會輸,可惜平民百姓不懂訴訟技巧,也不可能花錢請律師,以至真的不服氣上了法院,法官心證早就不爽認為被告哪麼小事在煩他,早早和解了就不用上到法院,所以會判被告敗訴 就像平民百姓罵人像宋楚瑜一樣"奸",結果上了法院判公然侮辱罪成立 可是股市名嘴說企業大老闆奸,卻判無罪,法官更指出"奸詐"屬負面之詞,但還不到侮辱的程度 我們應該要求,法務部把所有公然侮辱罪過去判有罪及無罪的做成資料庫,讓檢察官參考,已作無罪判例就直接不起訴處分,以免浪費司法資源,更不應有雙重標準,同樣一句話,a法官判有罪,換了b法官則判無罪,尤其是,對沒錢沒勢的小老百姓非常不公平 |
|
|
|
送花文章: 204,
|
|
|
#7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補充有關訴訟投巧的案例,我是偶然在別的討論看到的,給大家參考
有一機車騎士行經一小巷道,被轉出來的轎車擦撞到,機車騎士不爽下車與轎車車主理論,敲對方車窗說了一個"x"字,之後雙方有爭執,車主提告機車騎士公然侮辱 這個案例,騎士不服也不願和解,上到法院辯解,當時說x字並非辱罵對方,只是情緒發洩而已,最後法官在判決書指出不採信被告所謂情緒發洩之詞,因說這個字的時候是敲車窗與原告是面對面,認定騎士是以國罵罵車主,故公然侮辱罪成立 案件分析,有達人建議倘若你我遇到同樣的事,該如何運用技巧? 根據資料顯示,現場只有車主和騎士二人,但因在公開不特定場所,就算沒其他人聽到仍構成公然侮辱,問題是罵x字時沒有第三者在場,被告不應辯說是發洩,這個理由上了法院幾乎都不被法官採納(實務上,法官很討厭聽到被告說啥又沒指名道姓,是某人對號入座之類的言詞) 直接從頭到尾否認有說過"x"字,要求原告舉證,對方無法舉證,達人認為官司百分百不會敗訴 前題是,這一招只能用在肯定對方沒法舉證才能使用,很多個案發生其實是被告自己呆呆的認了,然後辯說我不是這個意思啦,或是說我又沒有指誰,是他反應過度.. 還有一個是某名嘴公開自己曾被告公然侮辱的案例,他在節目中批評某件司法案件中的檢察官疑似放水,很不客氣罵檢察官是當權者的走狗 而承辦該案子的檢察官不滿,提告名嘴公然侮辱罪,不過,名嘴在罵走狗之時並沒有直接指其名,但因罵之時提到前述案例有關連,所以檢察官認定被影射到人格受損 名嘴說的訴訟技巧是,不要笨到直接跟法官說我又沒說誰,是某某檢察官自己對號入座,保證輸到脫褲,他辯稱罵走狗之時的'檢察官"不是指個人,而是檢察單位的代表稱呼,這個稱呼是'法人",比方說,看到新聞有某員警貪贓枉法,然後罵警察真不要臉是指警方全體...就這樣..贏了哪場官司(他的技巧是針對"法令規定中的特定對象",即法官接受這個說法不是罵特定對象,公然侮辱罪自然不成立) |
|
|
送花文章: 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