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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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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成立了貪污調查局,相當於香港的廉政公署 新加坡的貪污防止法很全面,台灣任誰上台都不可能做到,下面是防止法中一些重要的法規,尤其是紅色的幾項具有指標性意義,貪污調查局獨立行使職權可以跳過法院不需浪費時間申請搜索令或逮捕令之類的,也可免除走漏風聲之疑慮,除非有內鬼... 最有趣的是,公務員不收賄,也必需舉發向他行賄的人,否則論違法處分,另外..公務員不得向他人借錢.... 新加坡的法令可謂把人性醜陋的種種行為制定成法令規範,讓公務員沒法可貪 --------------------------------------------------------- 1.檢方無需證明受賄者是否有能力、權力、機會或者 沒有去實行受人所託的事項。 2.收入與財產不相稱的情形可作為呈堂證據 3.沒有佐證的同謀証據可以接納為証據 4.向貪污調查局提供虛假情報的行為被列為可逮捕的 罪行 5.不須向法院申請逮捕令,即可逕行逮捕涉嫌貪污 人員。貪污調查局局長有權發布搜索令,命令調查 員搜索公務員住宅。調查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就職務 上相關事項,提供事實真相,任何人依法均負有提 供之義務 6.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舉證責任由控方負擔,惟貪 污案件則由被控人員負舉證之責任 7.任何人向公務員行賄,公務員縱未收賄,亦須向 上級報告,另公務員亦有義務逮捕向其行賄之人 員,否則將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加坡幣 五千元之罰鍰 8.公務員接受任何外界餽贈,均須呈報。如確屬紀 念物品而無金錢價值,准予收受。倘當局認為所贈 之禮品具有金錢價值者,即予估價,受贈者可照價 收購,否則歸公。故公務員接受餽贈,縱禮品之價 格不高,若有隱瞞不報之事實,即足以構成罪嫌。 9.公務員就職前,須先申報財產。此外公務員無論 涉及公務與否,均不得向人借錢,如遇困難,可聲 請社會事務部救助,違者應受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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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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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雖嚴,若主事者自己不遵守,一切都會隨之而破功
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直屬總理一人掌管,香港ICAC過去是港督,現今是特首為最高主管 問題出在,倘若台灣再出現土城王這類人,廉政署敢不敢辦大老闆?就算敢,有沒有像葉盛茂的調查局長掩護或通風報信?一天沒修憲,總統任內有刑事豁免權,誰也動不了他 馬英九若想歷史留名,趁現在國會還佔絕對多數,馬上修改憲法增加總統貪污罪一項不得享有刑事豁免權,以防下一任總統貪污,再者,他不做,以後的總統更不可能會做,相信總統自己閹割權力,國民黨是沒人會反對的!成大事立大功,就不要害怕在野黨動輒以貪污罪來告發總統,總統如果想的永遠是目前不要添麻煩,國家長治久安是不可能實現 香港和新加坡會成功,設立制度以來變成一種優良傳統,哪怕以後上台的首長,心存歪念,也不敢打破這個規矩,成為史上的千古罪人遺臭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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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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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不管哪一黨哪一個人當總統都不敢把薪水加回來了~ 同樣道理..總統這個位置,如何對國家有貢獻或者名留歷史..還是看媒體辦案怕東怕西 只是看願不願意做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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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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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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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廉政署內的成員最好是高知識份子、高道德操守、聰明機智、忌惡如仇
而且還得無家累....(找孤兒!?)這樣就不怕惡勢力對付其家人威脅.. 這樣好像是找特殊任務部隊成員喔... ![]() 台灣就是民主、人權過了頭才這麼亂.. 坦白說,華人不適合西方世界那套民主、人權,華人跟牛 一樣,不用鞭子抽是不會乖乖聽話的...如騎機車戴安全帽 引用:
土城王作他的對照組..........廉正一定要徹底!方式一定要有效! 否則把包公請出棺材當廉正局長恐怕都沒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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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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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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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古代再嚴刑,我所指的是"刑法",滿門抄斬也好,誅九族也罷,貪官從沒有消失過 可是新加坡貪污罪最高也只不過"五年"有期徒刑,比古代輕太多,仍能防治公務員貪污,主因是定下重重沒人權的關卡,怎麼鑽也找不到可以送錢或敢收錢的管道 當社會競爭環境越變得公平,各憑實力,何需送錢疏通? 之前會爆發sogo經營權之爭,不是兩派人馬實力不足,而是有人發現競爭者走後門找總統府的管道,不想白白失去金雞母,去找夫人壓下對手... 我們痛恨前朝政府的作為,並不單止他們收賄,而是明目張膽跟商人要錢,不給錢的就被修理得很慘,如聯電前老董的和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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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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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脫離不了貪這個字 拿人錢財,與人消災 這似乎是檯面下默許的規定 政府官員你要拿錢疏通,行!請做事情 但是阿扁竟然是明目張膽地要錢,還是兩手拿錢 最狠的還是拿了錢不辦事、甚至不承認裝傻沒拿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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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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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就有一條圖利罪..而且以檢方的立場幾乎每個公務員都很容易犯圖利 但這一條定罪率不到4成.. 臺灣要的是定罪率不是起訴率.. 貪污罪,沒有長官的包庇縱容,這種犯罪也發展不起來 而且爛蛆大部分都是基層民意代表 和民選首長 總是在要求基層公務人員 倫理規範、利益迴避 高官、首長、民代參加黑道大哥的喪禮、出席商人的婚禮..這些叫禮尚往來、選民服務??!! 自古以來,貪污從來不是獨立犯罪,而是有外圍、內圍人員,以集團、組織性的進行,是一 種分工合作的精密犯罪型態,屬於有系統的共犯結構。 舉例說明 經營權、股份移轉在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都訂有主管機關也要經過財政部核准。 在扁家SOGO案中.. 這些商人並不笨,知道要財政部同意,先要跟總統身邊的人打交道、跑去總統官邸跟總統夫人談,總統府副秘書長也被官邸叫來「瞭解」.. 千萬以上的金額因為是經由禮券行賄,透過禮券編號,檢察官也查出許多行使禮券的流向,都正好從行賄者流到受賄者,再流回百貨公司存查。 整個行賄流程因禮券流向而曝光,但檢察官查出幾十萬以後,認為受賄者所使用的禮券,金額太少不算是對價關係,還是不起訴處分。 這就是臺灣司法耐人尋味的地方!!~~ 成立再多廉政公署..封建僻復恢復東廠、西廠、內廠...一樣都沒用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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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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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是看有沒有收賄,根本不管有沒有對價關係,這是我國獨創的竅門給貪官脫罪,早就該廢掉 新加坡還有所謂"行賄未遂犯",有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理會對價嗎? 我們的貪污治罪條例還有開給商人脫罪的通道叫"不妨礙職務",對行賄的商人是不罰的,這是我國"固有文化"?還是世界首創的? 一個巴掌拍不響,香港和新加坡把行賄與收賄視為同等罪行,沒有像台灣放過送錢商人的道理,所以我們做生意的才敢賄賂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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