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1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 |
![]() 法律雖嚴,若主事者自己不遵守,一切都會隨之而破功
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直屬總理一人掌管,香港ICAC過去是港督,現今是特首為最高主管 問題出在,倘若台灣再出現土城王這類人,廉政署敢不敢辦大老闆?就算敢,有沒有像葉盛茂的調查局長掩護或通風報信?一天沒修憲,總統任內有刑事豁免權,誰也動不了他 馬英九若想歷史留名,趁現在國會還佔絕對多數,馬上修改憲法增加總統貪污罪一項不得享有刑事豁免權,以防下一任總統貪污,再者,他不做,以後的總統更不可能會做,相信總統自己閹割權力,國民黨是沒人會反對的!成大事立大功,就不要害怕在野黨動輒以貪污罪來告發總統,總統如果想的永遠是目前不要添麻煩,國家長治久安是不可能實現 香港和新加坡會成功,設立制度以來變成一種優良傳統,哪怕以後上台的首長,心存歪念,也不敢打破這個規矩,成為史上的千古罪人遺臭萬年 |
![]() |
送花文章: 204,
![]() |
![]() |
#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 引用:
![]() 現在不管哪一黨哪一個人當總統都不敢把薪水加回來了~ 同樣道理..總統這個位置,如何對國家有貢獻或者名留歷史..還是看媒體辦案怕東怕西 只是看願不願意做而已 |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
![]() |
送花文章: 7076,
![]() |
![]() |
#3 (permalink) | |
管理員
![]() ![]() ![]() |
![]() 所以廉政署內的成員最好是高知識份子、高道德操守、聰明機智、忌惡如仇
而且還得無家累....(找孤兒!?)這樣就不怕惡勢力對付其家人威脅.. 這樣好像是找特殊任務部隊成員喔... ![]() 台灣就是民主、人權過了頭才這麼亂.. 坦白說,華人不適合西方世界那套民主、人權,華人跟牛 一樣,不用鞭子抽是不會乖乖聽話的...如騎機車戴安全帽 引用:
土城王作他的對照組..........廉正一定要徹底!方式一定要有效! 否則把包公請出棺材當廉正局長恐怕都沒用...... ![]() |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
![]() |
送花文章: 79418,
![]() |
![]() |
#8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 引用:
問題是古代再嚴刑,我所指的是"刑法",滿門抄斬也好,誅九族也罷,貪官從沒有消失過 可是新加坡貪污罪最高也只不過"五年"有期徒刑,比古代輕太多,仍能防治公務員貪污,主因是定下重重沒人權的關卡,怎麼鑽也找不到可以送錢或敢收錢的管道 當社會競爭環境越變得公平,各憑實力,何需送錢疏通? 之前會爆發sogo經營權之爭,不是兩派人馬實力不足,而是有人發現競爭者走後門找總統府的管道,不想白白失去金雞母,去找夫人壓下對手... 我們痛恨前朝政府的作為,並不單止他們收賄,而是明目張膽跟商人要錢,不給錢的就被修理得很慘,如聯電前老董的和艦案...... |
|
![]() |
送花文章: 204,
![]() |
![]() |
#9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 ![]() |
![]() 引用:
幾乎脫離不了貪這個字 拿人錢財,與人消災 這似乎是檯面下默許的規定 政府官員你要拿錢疏通,行!請做事情 但是阿扁竟然是明目張膽地要錢,還是兩手拿錢 最狠的還是拿了錢不辦事、甚至不承認裝傻沒拿錢 |
|
![]() |
送花文章: 37553,
![]() |
![]() |
#11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 |
![]() 看到一篇文章是地方法院的法官投書媒體,內容真令人大開眼界
原來問題出在最高法院,作者舉這個案例真是經典中的經典,詳細看完,只有兩個字~"可悲" 台灣的地方法院(一審)應該可以廢掉了,浪費司法資源,作成的判決到二審,三審根本不會有任何價值,一審是審好玩的? 作者用語充滿嘲諷,最後放大的一行是作者身為法官的結論! ------------------------------------------------------------------------ 這樣的司法還有救嗎 2010-07-20 中國時報 【張升星】 高院法官涉嫌集體收賄,羈押禁見之後,地不分東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無不額手稱慶;談起司法之恨,個個咬牙切齒,幹聲連連。吾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雖然深感同羞,但是毫不意外,因為這是司法行政當局因循苟且的必然結果,怨不得人。 面對司法公信全面崩盤的危機,司法院長辭職獲准,能否平息民怨猶未可知,馬總統則提出「明快處置」等原則。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茲以一件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起訴之案件為例,臚列歷審司法判決的理由,鑒請社會公評,找出司法風紀敗壞的罪魁禍首。 八十四年,高等法院羅姓法官在審理煙毒案時,曲解鑑定報告,採用毐犯勾串之供詞,將有罪判決改判無罪,並且透過律師收受毒犯交付的一百萬元賄款。檢察官根據長期監聽錄音、居間律師及行賄毒犯之坦承而起訴。一、二審法官均予重判,上訴之後,最高法院的必殺絕技「撤銷發回」,就不斷製造出一幕幕荒謬的拖棚歹戲。 八十六年,最高法院首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收賄係於合議庭評議之前或之後?」、「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 八十八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二度撤銷發回。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並且認定羅姓法官係與審判長「共同」枉法裁判,否則合議庭豈能改判無罪? 九十一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三度撤銷發回,且質疑「審判長係疏於注意或明知違法?」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但認定審判長遭羅姓法官「矇混」,而非貪瀆共犯。隨後居間行賄的律師已在九十二年判決有罪確定,入獄服刑。 九十三年,最高法院四度撤銷發回,無視於行賄律師有罪確定之事實,重新質疑:「監聽內容並未論及行賄」、「打通關節之時間不確定」、「律師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等。 九十四年,接下來就是見證奇蹟的時刻!高院由陳榮和審判長、蔡國在法官、張正亞法官判決羅姓法官無罪。理由則是:「毒犯是自願交付一百萬元給律師,並不知有無行賄或向何人行賄」、「律師遭受誘導訊問,供述行賄情節不一」,於是行賄的律師有罪確定,收賄的法官卻判無罪!反正時間拖久了,什麼光怪陸離的事都不稀奇。若問當年的司法首長,在行政上可有任何作為?答案是:快樂為官,平安陞遷。 九十四年,最高法院五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認定律師供述係受誘導,但又評價其證明力不足,顯有矛盾」、「毐犯供述行賄過程,為何不足採信」;高院於是再度改判有罪,理由則是:「律師熟稔法律,豈會任憑違法訊問而毫無異議?且其已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行賄。」 九十五年,最高法院六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勘驗偵訊錄影,調查員確有撕毀筆錄」「檢察官於調查站進行偵訊,律師仍受脅迫」、「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律師有無抽成或侵吞,漏未調查」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則是:「判決未採調查站筆錄,毋須勘驗偵訊影帶」、「毐犯及律師再三供述明確,律師並無留存,賄款原封不動轉交法官。」 九十七年,最高法院七度撤銷發回,理由是:「原審並未提示行賄律師之有罪確定判決」、「檢察官訊問時,調查員在旁可能影響律師之自由意志」,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是:「檢察官於調查站另闢調查室,調查員並無在旁」。 九十九年,案子還在最高法院珍藏!光是為了賄款數額一百萬元,最高法院可以搞個十五年,還沒有確定!這樣的審判程序算是「明快處置」嗎?依照「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法官拖八年,被告得減刑,像話嗎?司法院繼續增員最高法院,合理嗎? 有這種一夫當關的最高法院,就算設一百個廉政公署,有個屁用!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000410,00.html |
![]() |
送花文章: 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