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7, 03:00 P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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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設立廉政署 立委:與調查局分工須明確
設立廉政署 立委:與調查局分工須明確
更新日期:2010/07/17 13:35 近來連續發生警界風紀及司法官收賄的重大醜聞,讓馬總統都宣示要進一步的反貪倡廉,媒體報導,行政院將在下周宣布設立廉政署,專責肅貪、防貪、反貪的廉政署,對於這個想法,立委認為,為避免與調查局雙頭馬車,廉政署在設立前,工作職掌一定要先劃分清楚,不過,也立委樂觀的表示,如果真的有廉政署,調查局未來恐怕就難以再「一手遮天」了。 為澄清吏治,打擊貪腐,行政院可望在下周要宣布設立廉政署,對於這個想法,身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認為,目前在調查局的業務中,已經有40%是屬於廉政業務,因此如果要另外設立廉政署,責任分工一定要先釐清。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則說,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的法務部長陳定南,就一直有成立廉政署的想法,現在如果真的要成立,調查局就不能再一手遮天了。 柯建銘也說,民進黨已經100多次在立法院提出成立廉政署的提案,但都遭到藍營的阻擋,調查局也擔心權力被瓜分,國民黨這次如果玩真的,馬總統就該展現決心,不要只是在作秀。(責任編輯:李竺禪)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1/29fbr.html ============================================================ 咳咳...怎麼感覺肅貪老是搔不到癢處的感覺? 現今司法體系未有淘汰不適任法官跟檢察官的機制,亦無財產不明罪的法令來源 多了廉政署..政府組織再造越造越多機關.. 成員是哪些? 從既有檢察署、法院、調查局跟法務部政風司抽調人手成立嗎? 結果還不是換湯不換藥..有問題的人換到廉政署上班..還是有問題 那廉政署跟既有的檢調有啥分別??..... 除了財產不明罪 貪污罪刑不管公務員跟人民..收賄跟行賄者必須刑罰相同 另外必須在蒐證這一關卡嚴加補全證據.. 省去上訴期限等莫名其妙的規定 可以溯及既往..增加隨意起訴精神賠償規定、追究濫訴、濫判刑責.. 不然貪污治罪條例最後都只抓小官吏開刀 像收茶葉的的前交通部長...應是其疏通管道暢通 如果換成一般基層公務員 絕對不可能全身而退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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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04:03 PM | #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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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真的要做,早就在民進黨執政或更早時,早就通過了 ...
連陽光法、財產來源不明罪 ... 都可以被閹割到不了了之 ... 馬英久的反貪腐是喊假的啦 ... 玩假的 ... 騙選票啦 ... 就算成立好了 ... 會不會變成打擊異己的清算工具? 此帖於 2010-07-17 06:31 PM 被 getter 編輯.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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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11:16 PM | #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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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廉政公署是在不民主殖民時代設立,即港督個人令下成立,此機構聽命於港督一人,現在,好像是直接向特首負責!因其創立以來高度獨立性,廉政專員不是過去司法人員調派的才能發揮功用
我們要成立像香港的廉政公署,基本上是不可能,要經過立法院一關,哪班利委絕大部份都是牛鬼蛇神之輩,通過與香港同等肅貪功能的機構,豈非自找麻煩? 馬政府如今為了選舉,要應付民眾對司法不滿,用偷雞摸魚的法式,疊床架屋法務體系內搞個廉政署,好像對社會有交代,其實是"脫褲子放屁",到時廉政署人員收賄誰去抓他們? 扁政府時代成立特偵組,號稱組員是"檢察官中的精英",看看特偵一班,二班辦出來的案荒腔走板 個人認為不管用何形式成立廉政署,不能再用現任的檢察官或調查員調任,應該訓練新進的司法人員,再挑選道德操守及風評不錯的檢調主管帶領,法令修到廉政人員收賄15年有期徒判起跳(不得假釋) 最重要的是給他們尚方寶劍,沒有像香港一樣嚴格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切免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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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11:30 PM | #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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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台中市當年胡市長已經說服民進黨執政的中央政府支助古根漢博物館,怎料利益擺不平被台中市議會否決了,自家國民黨員還是佔議會多數 過去陳定南當宜蘭縣長時的宜蘭經驗是怎樣來的?縣府的公程建設,為了保證品質,陳定南自己親自去緊盯,台灣可悲是要堂堂縣太爺看緊下屬公務員,大家才不敢作怪 還有人記得,陳水扁當市長,農曆年假後上班第一天,市長要到各部門捉出勤,弄到市府人員都很怕他,大家都不敢摸魚 可是換馬英九上台後,搞啥充分授權,幾乎都不管下屬,市府員工上班時候去菜市場買菜,出外摸魚又再死灰復燃! 此帖於 2010-07-17 11:4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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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11:41 PM | #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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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11:46 PM | #9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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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司法官的薪水是遠高於全部公務員的薪水..起因於林洋港當司法院長時,覺得司法人員的操守是皇后的貞操 所以提高待遇,因司法官的責任跟任何一個作為,都足可影響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一生... 但顯然..皇后貞操還是抵不過人性貪婪.. 事實上個人有一個想法 除了重罪預防,也要有獎勵~~ 靈感來自於..清朝雍正皇帝的養廉銀子..以及警察開罰單抽成的制度 不管貪污、金融重大淘空案 廉政人員若因為破獲且判刑確定,可以從貪污或犯罪所得裡面獲得獎金 犯罪金額越高,所得獎金越多。 既然人性貪婪,那麼就把貪婪導向合法制度化,讓想賺錢的由廉政制度下來獲利。 但前提是破獲且判刑定讞.....避免濫訴造成冤獄。 只是..任何法令都必須經由操守跟品行最差的立委通過..無疑是請鬼開藥單 所以..講來講去都只是空話罷了~~ PS:國民黨一黨獨大時,沒有司法獨立,政治跟司法掛勾..現在要讓司法獨立跟改革 好像更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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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8, 12:27 AM | #1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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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8, 01:14 AM | #1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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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官的自由心證也很糟糕 ... 說啥沒有對價關係不算貪污收賄 ...
要不就找些荒腔走板的怪理由來搪塞 ... 紅綠燈參考用 ... 可是迪西考駕照的時候明明上面是寫著要遵從交通號誌、標線 ... 而且交通法規明明有違反交通號誌、標線的處罰條例,怎麼可以 參考用,難道那位說紅綠燈參考用的法官要替廣大的用路人出罰單 錢囉。 ------------------------------------------------------------------ 宋朝的歷史證明怎樣怎樣 ... 迪西很想請問現在的時空是宋朝還是民國阿? 哪該法官是宋朝的還是民國的阿? 那所用的法條是宋朝還是民國阿? 那麼使用的證據、證詞是宋朝的還是民國的阿? 是想搞一的用明朝的尚方寶劍斬清朝的官(用宋朝的免死金牌來免民國的罪?) ------------------------------------------------------------------ 襲胸摸不超過 5 秒不算性侵 ... 迪西很好奇的一件事,那位說摸不超過 5 秒不算性侵的法官,要不要比照辦理,讓 路人甲、乙、丙,每人襲胸摸 4.99 秒看看,都說襲胸摸不超過 5 秒不算性侵了。 ------------------------------------------------------------------ 這幾個是迪西比較映像深刻的 ... 改天說不定有比這些還要鬼扯蛋的都會從法官的嘴裡講出來 ... 此帖於 2010-07-18 07:18 AM 被 gett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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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8, 12:41 PM | #1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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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一則案例是玻璃娃娃被同學抱到樓上教室上課,因當天下雨樓梯走廊太滑,不慎滑倒,連帶玻璃娃娃被摔死,死者家人不滿竟然告哪位同學"過失致死罪" 一審法官判同學過失致死罪成立,輿論大肆批評,哪位被告的同學好心沒好報... 個人認為連媒體焦點都搞錯了,判決書其中理由是指該生"不自量力"才會雙雙滑倒發生不幸,因為沒有量力而為致使悲劇發生,故過失致死罪成立... 看似合理,其實狗屁不通,何為不自量力?該名被告不是第一次幫忙抱玻璃娃娃去別的教室上課,會跌倒全因天雨路滑關係,倘若他是第一次抱人就出事,而且是抱不動,一抱就滑下來,這樣才叫不自量力,而上述的悲劇歸咎於"意外",誰能控制天氣,校方沒做好防治大雨時地下濕滑,要怪也是校方責任,好比有個人背患病家屬到醫院看病,怎料因下雨地滑在醫院門前滑倒令患病家屬摔死,請問背人的是否不自量力犯下過失致死罪?哪位同學本身也是受害者,怎能這樣就判他有罪,荒謬至極! 可幸輿論壓力太力,案件到二審逆轉判無罪,哪位同學來自單親家庭,家裡沒錢,應該不可能收買法官 -------------------------------------------------- 還有一案也是蠻神奇的 有二人忘了是什麼事爭執,其一人撂來幾人各手持武器追打受害人,在打的過程中主嫌不斷大喊"要你死",將被害人打至傷重倒地不起眾人才收手離去,苦主重傷全身多處骨折住院 事後檢方以殺人未遂起訴,豈料法官竟變更罪名,由殺人未遂改成傷害罪,理由竟是~"要你死"只不過是吶喊助威之詞,並不代表有殺人意圖... 此帖於 2010-07-18 02:14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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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8, 02:25 PM | #1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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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最新的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29fnf.html 節錄重點: 法務部端上的草案,廉政署隸屬法務部,成員有政風人員跟調查人員,政風人員派駐各機關,不具調查權,但調查人員相當司法警察,在政府內部當「糾察隊」,可以接受檢察官辦案。 果然跟我想的一樣,從既有人力抽調配,然後由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這充忙上陣的廉政署,是研議許久或者現在應急的? 權責劃分是否明確? 經立院三讀充忙通過,或許很快,但等到出了問題,要修法就麻煩了 先來個烏鴉嘴預測好了 日後可能會因為調查權屬不一致,調查局破獲應屬廉政署管轄案件,結果法院不理 然後又過了移管期限,然後全案又不了了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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