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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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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人物或他們的支持者很喜歡斷章取義
今天雖然一審判他們二次金改貪污罪名不成立,並不是說他們"並沒有收錢",有什麼值得欣慰? 如果,今天的判決是說"沒法證明他們有收錢",也許能說司法還他們清白 就像上次哪位前交通部長證明有收錢,只是找不到對價關係.. 哪位司法黃牛秘書長也是一樣,不是他沒有幹過黃牛,而是找一堆理由輕判 台灣政治人物有個特色,只要不用坐牢或判無罪,管你判決書怎樣寫,反正支持者是不會去看的 這樣的判決不知綠媒或綠色名嘴如何解讀?到底馬英九有沒有干預司法?司法對扁家公不公平? ps:特偵組的成員號稱是"檢察官的精英",辦前總統的弊案,已經出現兩個無罪的判決,除了這個二次金改案,早前的外交費a走幾十萬美金的照判無罪,一連被打槍兩次,貪污罪法官引用對價關係判無罪又不是第一次,特偵組怎會不知這樣起訴勝算不大?如果不是故意放水,這種績效在其他法治國家早就要降職,平白浪費了司法資源......倘若土城王三審中的幾個弊案最後無罪定讞,被關的日子他還可以申請國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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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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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來引用五億探長雷諾的名言:「我要貪就要貪一億」
事實證明只要官夠大..貪夠多..共犯夠多..一點事也沒有 這到底是法律不周全還是恐龍判決? ![]() 這樣下去.. 或許土城王真的會獲判無罪 最後不只冤獄賠償..國民黨還會被倒打一把..政治迫害阿扁..~!@#$%^&& PS:教育部推行品德教育..國家有這樣的樣本..道德怎麼重整都沒用..正直做事..安分守己..傻瓜一個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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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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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當年宋先生的興票案是國民黨的家務事,也談不上有沒有a國家的錢或是宋先生濫用職權收取利益,可是被當時陳水扁及民進黨打到趴地不起.. 如今,有人公然以總統之職跟商人收錢,沒法找到對價關係又如何?倘若這種事發生在國民黨任何一位大官身上被抖出來即使最終判無罪,民進黨會放過他嗎?後果會多慘?甚至還可以牽拖一票相關人等追著打不放 台灣司法會弄到今天被國際恥笑,全世界哪個民主法治國家官員證明收錢會沒事?真是奇聞! 去年完成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除了是閹割版,基本上沒發生啥作用,更因立法在後不適用在土城王身上 國會國民黨佔絕對多數,可惜馬英九投鼠忌器沒法搞定哪群利委制定與香港廉政公署同樣的法令,否則,檢方何用辦如此辛苦?只要查到不明財產,公務員沒有合理解釋馬上起訴收工,就等著法院怎樣判,基本上一翻兩瞪眼.. 此帖於 2010-11-06 12:5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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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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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引用電影"艋舺"中的台詞...今天你不弄死他明天他就弄死你
之前有位台獨老人說阿扁被關六百多天,以後綠營執政要關馬一 千兩百多天,按照這樣情勢下去很有可能馬在總統交接儀式結束 後當場檢調被拘提到案然後收押.....最後......... 這判決是個很好的經典案例...... 以後很多事情沒有對價關係就無罪........ 再來就是什麼都可以做,只要你夠本事讓司法向你低頭, 即使殺人無數,只要湮滅罪證沒有證據你依然無罪..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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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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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但執行的司法人員有問題..就算把香港廉政工署那一套財產不明罪原封不動搬過來套用 其作用是否可以發揮,令人質疑。 而且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讓基層公務員更陷於司法恐怖的陰霾 長年以來..刑案定罪率有九成三,但貪污案件則僅五成五 弊案愈重大 定罪率竟然愈低 另外貪瀆無罪定讞案例中,桃園地院法官劉大正收受兩名當事人兩隻金錶,獲判無罪定讞,最令人匪夷所思。 在這一種司法風氣之下,要有肅貪成效很困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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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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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在於司法人員玩文字遊戲及心證的運用 社會關注的重大弊案,檢方受輿論壓力"很可能"隨便起訴或假起訴真放水,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等到一審宣判已是一年多後的事,誰會注意?更不用說三審定讞 不知大家還記得,一年多前土城王剛被關時,還有兩位縣長因疑似貪污被收押,幾人串聯絕食嗎?一位被起訴案件好像還在審理中...,另一位更奇妙,居然沒有了下文....還有高捷弊案哪位黃牛秘書長無罪定讞 再來就是法官的問題,對價關係存在與否,心證愛怎樣就怎樣,就算哪位一審的蔡庭長判土城王無期徒刑,可是後來特偵組追加了一項借勢借端向辜大少取財,仍被蔡庭長引用沒對價關係判該項起訴無罪 而且對價關係太模糊,好比前數字大樓的女董事長用錢買官罪名成立,因為他的確得到了職位,如果到二審或三審法官要放水仍可以拗說他行賄要的是開發金董座,最後得到的是數字大樓董事長,可見不是他想要的東西,對價不成立 ![]() 另外,就是所謂"不妨礙公務罪",簡直為行賄的商人開了一條康莊大道,據報導當初修法的用意是起訴貪污罪很難,原因在於行賄者自己都有罪怎會出來指證,有時做生意是逼不得已..這個理論是一體兩面,似乎太簡易行賄人的行為模式,他們都有法律顧問,就是知道有這項漏洞給他們脫身,才會明目張膽行賄官員 很多國家行賄和收賄罪名是同等的,他們認為這樣才有嚇阻作用 去年哪位前法務部長更天才,他認為貪污罪定罪率太低是由於刑責太高,一般法官不敢或不忍判下去.....屁話?才怪!法官遇到小老百姓何時心軟過?看看蘇建和案就很清楚 如王前部長所言,貪污罪改為輕判幾年,污個幾億扣除假釋沒一年半載就放出來,這樣的投資報酬很值得,恐怕貪污的人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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