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何況閣下是何許人?是男是女我是不清楚
不清楚對方是誰的虛擬人物,法律上並不能構成公然侮毀或誹謗,因為大眾不知您是誰,您的名譽何來受損?
倘若您在簽名檔留下個人可以辨識的部落格連結,意思是人人可得知您真身是誰,侮辱了money就等於侮辱了真實世界的您,這才構成公然侮辱罪
ps:我對於這方面有點小研究,網路上訟訴成立,大都是網友誹謗了有名有姓的人或用人肉搜索查出對方真身
|
這個我覺得不完全, 因為有些法官真的很奇怪,
當我在遊戲中把你砍死, 讓你掉經驗值, 我沒事(遊戲設計如此)
而你被我砍死之後, 你不爽, 一直罵我是賤人, 我可以告你, 還告贏...
(明明在遊戲中用的都不是真名....)
結果, 變成必須上訴....(又要花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