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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3-04, 11:18 AM   #10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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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這社論已經講出了重點了。
如紅字字句,如果議員只是反映選區人民需求,不從中舞弊貪瀆,則讓議員能有鋪路清溝的表現,也只是造福社區而已。但是卻是大家一起挖政府公帑,變成綁樁收回扣的管道。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189185.shtml
【聯合報╱黑白集】

2011.03.04 03:22 am


台南地檢署有一個「路見不平查緝專案」,只要見到長期坑坑洞洞的道路,就著手偵查;前年九月發布的偵查結果發現,台南縣十九個鄉鎮的近五十條道路,每一條都是一件弊案,幾是百發百中。

檢察官的結論是:地方小型工程已經成為一個政商勾結、貪汙舞弊的「食物鏈」。這可能正是台南市長賴清德取消「議員建設工程款」的原因之一。

這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曲直難論。議員說:「市長有選民壓力,議員就沒有嗎?」此話不無道理。倘若議員只是反映選區人民需求,不從中舞弊貪瀆,則讓議員能有鋪路清溝的表現,也只是造福社區而已。但是,以台南地檢署的發現來看,那些錢卻可能是餵了樁腳、吞了回扣,處處皆是「路見不平」,這種錢怎麼還能給議員?

話說回來,若是由縣市長統籌,難道就沒問題?議員「平分」工程款,尚是雨露均霑;但若由縣市長統籌,則有的縣市長給錢賄賂政友,有的給錢收買政敵,或用不給錢打擊政敵,豈非更不公平亦更汙穢?例如,扁政府時代,大力補助高雄世運,對台北聽奧及花博卻無合理的回應,這是行政首長藉「分配」之權,行「鬥爭」之實,亦是醜惡之至。

往昔,府會愈和諧者,往往是議員建設工程款發得愈爽快者。就大局來看,此制應當取消;但取消的前提是行政首長不能取消了「公平分配」,而改以給不給錢來與議員進行黨同伐異的財政鬥爭。

這筆錢倘在議員手裡買小樁腳,與若在縣市長手裡買大樁腳及操作政爭,同是骯髒汙穢;果若此,有何曲直高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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