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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11, 01:02 AM   #20 (permalink)
pros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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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這分兩個層次

是否胡亂檢舉誣告,很容易查出來,廉政公署成立後,在電視上打廣告宣導,誣告要負刑責

據友人說,如果檢舉真有其事,只是他們沒法查到足以起訴的證據,但,足以證明檢舉人並非無中生有理論上是不罰

其實,檢舉人不會像我們台灣一樣,案件起訴後要作秘密證人,身分容易曝光或在筆錄內容被辯護律師發現

因為,這是香港廉政公署握有尚方寶劍~"財產不明罪",只要查到公務員有金錢收入異常,事後沒法解釋就能定罪,所以無需要求檢舉人作證人,自然不會出現在筆錄或起訴書內

重點是敢去檢舉,絕不可能是道聽塗說,不是相關當事人,就是看不過眼的下屬和同事,而且,人家的廉政專員訓練有素,第一次與檢舉人會談理論上能判斷是否誣告,會當面提醒檢舉人

兩年前看新聞報導,香港公務員貪污率一直很低,廉署閒置的人手多,他們做了一些替行政機構改革工程,找來不同部以及不同層級"退休公務員",從約談中理解每個單位哪個環節最容易出問題(貪污),然後整理出報告提交行政局

上述的工程有兩個好處,一來廉政人員更了解各層和各部門的公務員如何利用漏洞污錢,將來調查也容易入手,二來, 用作行政局管理階層改善作業流程防止公務員作怪

我想早年成立的一段時間,利用廉署檢舉制度公報私仇來誣告的個案應該不少,直到今天已運作了幾十年相當純熟,加上政府的教育和宣導,誣告的個案只會越來越少,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步能登天,是做與不做的問題,人家也不斷摸索成長,成立之初正是五億探長雷洛的年代,警察無人不貪,辦到警員人人自危差點大罷工,港督出來設個停損點,用特赦方法既往不究來解決
感謝老大的詳盡解說
香港的肅貪制度好了不起
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裏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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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從來,亦無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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