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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能不能問個「匿名檢舉制度 」問題?

如果檢舉人誣告或廉政公署「查無實證」時
會對檢舉人有所處罰嗎?
這分兩個層次

是否胡亂檢舉誣告,很容易查出來,廉政公署成立後,在電視上打廣告宣導,誣告要負刑責

據友人說,如果檢舉真有其事,只是他們沒法查到足以起訴的證據,但,足以證明檢舉人並非無中生有理論上是不罰

其實,檢舉人不會像我們台灣一樣,案件起訴後要作秘密證人,身分容易曝光或在筆錄內容被辯護律師發現

因為,這是香港廉政公署握有尚方寶劍~"財產不明罪",只要查到公務員有金錢收入異常,事後沒法解釋就能定罪,所以無需要求檢舉人作證人,自然不會出現在筆錄或起訴書內

重點是敢去檢舉,絕不可能是道聽塗說,不是相關當事人,就是看不過眼的下屬和同事,而且,人家的廉政專員訓練有素,第一次與檢舉人會談理論上能判斷是否誣告,會當面提醒檢舉人

兩年前看新聞報導,香港公務員貪污率一直很低,廉署閒置的人手多,他們做了一些替行政機構改革工程,找來不同部以及不同層級"退休公務員",從約談中理解每個單位哪個環節最容易出問題(貪污),然後整理出報告提交行政局

上述的工程有兩個好處,一來廉政人員更了解各層和各部門的公務員如何利用漏洞污錢,將來調查也容易入手,二來, 用作行政局管理階層改善作業流程防止公務員作怪

我想早年成立的一段時間,利用廉署檢舉制度公報私仇來誣告的個案應該不少,直到今天已運作了幾十年相當純熟,加上政府的教育和宣導,誣告的個案只會越來越少,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步能登天,是做與不做的問題,人家也不斷摸索成長,成立之初正是五億探長雷洛的年代,警察無人不貪,辦到警員人人自危差點大罷工,港督出來設個停損點,用特赦方法既往不究來解決

此帖於 2011-04-10 09:38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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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分兩個層次

是否胡亂檢舉誣告,很容易查出來,廉政公署成立後,在電視上打廣告宣導,誣告要負刑責

據友人說,如果檢舉真有其事,只是他們沒法查到足以起訴的證據,但,足以證明檢舉人並非無中生有理論上是不罰

其實,檢舉人不會像我們台灣一樣,案件起訴後要作秘密證人,身分容易曝光或在筆錄內容被辯護律師發現

因為,這是香港廉政公署握有尚方寶劍~"財產不明罪",只要查到公務員有金錢收入異常,事後沒法解釋就能定罪,所以無需要求檢舉人作證人,自然不會出現在筆錄或起訴書內

重點是敢去檢舉,絕不可能是道聽塗說,不是相關當事人,就是看不過眼的下屬和同事,而且,人家的廉政專員訓練有素,第一次與檢舉人會談理論上能判斷是否誣告,會當面提醒檢舉人

兩年前看新聞報導,香港公務員貪污率一直很低,廉署閒置的人手多,他們做了一些替行政機構改革工程,找來不同部以及不同層級"退休公務員",從約談中理解每個單位哪個環節最容易出問題(貪污),然後整理出報告提交行政局

上述的工程有兩個好處,一來廉政人員更了解各層和各部門的公務員如何利用漏洞污錢,將來調查也容易入手,二來, 用作行政局管理階層改善作業流程防止公務員作怪

我想早年成立的一段時間,利用廉署檢舉制度公報私仇來誣告的個案應該不少,直到今天已運作了幾十年相當純熟,加上政府的教育和宣導,誣告的個案只會越來越少,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步能登天,是做與不做的問題,人家也不斷摸索成長,成立之初正是五億探長雷洛的年代,警察無人不貪,辦到警員人人自危差點大罷工,港督出來設個停損點,用特赦方法既往不究來解決
我們有一個專門政治分贓、謀自己福利的立法院

講一堆制度跟法規到立院,全都擺在裡面不議。

如果我們的檢調系統跟司法對待民代跟政治人物的態度跟調查基層公務員一樣,不用什麼廉政公署,既有的制度就可以讓人投鼠忌器了。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http://img.photobucket.com/albums/v473/junhsiarn/decide12.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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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一個專門政治分贓、謀自己福利的立法院

講一堆制度跟法規到立院,全都擺在裡面不議。

如果我們的檢調系統跟司法對待民代跟政治人物的態度跟調查基層公務員一樣,不用什麼廉政公署,既有的制度就可以讓人投鼠忌器了。
沒錯啦 台灣要肅貪真是天方夜譚

最大罪惡集中地就是立法院,關說,利益分贓,怎會讓自己綁手綁腳的法案通過?

說來實在諷刺,香港和新加坡反貪有成的廉政制度都是"不民主時代下的產物",我們在亞洲各國引以為傲的民主制度以及總統普選,其實真如成龍所言,一百年後都是個大笑話,因為,貪得最利害的竟然就是'總統"


追究原因是我們民主走太快,罪魁禍首是兩蔣,他們一心想反攻大陸,最重要的是還有"家天下"的帝皇心態,當然在不民主時代不會認真建立法治制度來規範自己及親人,人治時代能做不做,等到現在民主要做恐怕更難,只要有一票利委存在,再有理想的人當總統為了選舉都會投鼠忌器,最終不是一事無成就乾脆利用制度中種種漏洞自己下海去大貪特貪

此帖於 2011-04-10 11:22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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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不是靠法律能禁絕的

那是必須靠社會風氣與人心的奢華度來決定
人人都想發財致富的社會..想要不貪污送賄...那是不可能的啦!!
激勵人們致富...不如讓人們追求富裕豐富的人生
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人人都是巨賈富商
執政者不能只看那些高高在上的人
而是要能讓中產階級有著豐富的生活
不以追求金錢為目的的人生...才是減少貪污舞弊的根本之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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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不是靠法律能禁絕的

那是必須靠社會風氣與人心的奢華度來決定
人人都想發財致富的社會..想要不貪污送賄...那是不可能的啦!!
激勵人們致富...不如讓人們追求富裕豐富的人生
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人人都是巨賈富商
執政者不能只看那些高高在上的人
而是要能讓中產階級有著豐富的生活
不以追求金錢為目的的人生...才是減少貪污舞弊的根本之道啦!!
社會風氣不是一朝一夕能建立,強人時代不做,現在難上加難

不靠法律,還能靠什麼?佛心?

法治觀念難道不是社會風氣的一種嗎?

美國人視手上的一張選票為神聖的一票,賄選?為一千幾百出賣自己的人格?

新加坡國父李光耀一手建立的法治制度,為何到現在還運作好好的

因為,他自己會遵守,幾年前被媒體披露他買到的房子比市價還低的折扣,人家不囉嗦馬上出來道歉,連忙補上差價,這事他完全沒有違法,但,貪便宜社會觀感不佳,加上老百姓認為地產商在巴結他..

豐富的生活是來自社會有個"公平的遊戲規則",不能像台灣司法遇到權貴待遇不平等

當你認為在社會競爭靠實力能出人頭地,不必走後門時,貪污自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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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啦

道德淪喪的時候似乎只剩下法律
但還是不能放棄改善風氣的方法
否則天下皆貪...法律也是沒用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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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啦

道德淪喪的時候似乎只剩下法律
但還是不能放棄改善風氣的方法
否則天下皆貪...法律也是沒用的啦!!
並非法律無用,而是在台灣這種假民主制度下,官商民代彼此勾結在一起,法官可以用錢收買,法律當然無用,加上嚴格的肅貪法律根本過不了立法院一關,往往被利委們擋下來

再以香港為例,電影五億探長雷洛在當年正夯,後繼有不少這類題材的電影如四大探長..這正是反影香港六十年代天下皆貪的最黑暗時期

其實,英國殖民香港在60年代以前管得並不好,翻查歷史資料有好幾次暴動,原因在於社會"不公",英國人在香港享盡特權,加上貪污嚴重..

廉政公署之所以會成立,哪時社會貪污風氣之盛,民怨日深,港英政府已經感到再不處理,大暴動很可能一觸即發

當時的港督麥理浩成立廉政公署解決貪污問題,人民會懷疑政府是玩真還玩假的,成立之初就打了一支大老虎英國藉的總警司(等同我們的警政署長就是警察的老大),他收到風聲早就溜跑,後來還透過國際刑警把他抓到引渡回香港受審,此舉,才讓香港老百姓對政府恢復信心,知道是在玩真的

一個從天下皆貪的香港,變成清廉度在亞洲排名第二,次於新加坡,不是靠嚴格的肅貪法律扭轉過來嗎?難道貪官會突然自己良心發現從此不再貪?

你會說法律沒用,是因為我們修不出'有用的法律",就算有嚴格的肅貪法律又如何,還有一票司法人員為權貴們把關,我們的問題是盤根錯節,現在不是單純法律可以解決,因為要解決貪污的時機早就過去(時間點就在兩蔣時代),如果當年港督不做,讓它爛下去,香港回歸後中共更不可能讓香港成立"獨立的肅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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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看新聞報導,香港公務員貪污率一直很低,廉署閒置的人手多,他們做了一些替行政機構改革工程,找來不同部以及不同層級"退休公務員",從約談中理解每個單位哪個環節最容易出問題(貪污),然後整理出報告提交行政局

上述的工程有兩個好處,一來廉政人員更了解各層和各部門的公務員如何利用漏洞污錢,將來調查也容易入手,二來, 用作行政局管理階層改善作業流程防止公務員作怪

我想早年成立的一段時間,利用廉署檢舉制度公報私仇來誣告的個案應該不少,直到今天已運作了幾十年相當純熟,加上政府的教育和宣導,誣告的個案只會越來越少,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步能登天,是做與不做的問題,人家也不斷摸索成長,成立之初正是五億探長雷洛的年代,警察無人不貪,辦到警員人人自危差點大罷工,港督出來設個停損點,用特赦方法既往不究來解決
感謝老大的詳盡解說
香港的肅貪制度好了不起
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裏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從來,亦無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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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肅貪制度好了不起
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裏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在醫院裡工作不可能全是貪婪之輩,總會有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如此龐大的採購弊案涉及的人事也不會只有一兩個,一定有人看不過眼,甚至像1020四大弊案哪位關鍵污點證人負責出納的小姐,他本身是虔誠基督徒,沒有收取任何好處,只不過跟隨1020多年有提拔之恩而已,若不是他供出帳目要定罪恐怕很難

我們在一年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類似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可惜,在立院被利委們左刪右改變成閹割版本,原本還有利委異想天開要求利委不受此法案限制,即他們不算是公務員體系不適用本法,後來輿論壓力下他們也要列入其中

重點是我們的法跟香港及新加坡比,功能完全喪失立了等於沒立一樣,別人是查到公務員官職收入不相稱,又沒法交代金錢的來源,就可以移送法辦

我們的又修成怎樣?...要經檢方以貪污罪名起訴,才需要交代金錢的來源,這就是....開了一條生路,只要檢方有內應,打死也不用貪污起訴,哪怕在被告家搜查到不明大量現金,被告也無需主動交代來源

幾年以前有則香港廉署的真實個案,因為太有趣了,我們的平面媒體有小篇報導,剛好看到,內容大慨是廉署人員查到香港政府某官員動產和不動產比起他收入超額太多

約談後也沒法交代清楚,哪位高官竟然耍無賴說是老婆多年出來"賣"賺回來的,廉署專員也不是省油燈,既然有人要來亂就跟他玩玩,他們找香港最高價位的特種行業小姐查詢行情,一天平均接客量..(已經給足高官太太的面子據報以老婆的長相若真出來賣恐怕比我們萬華區的還不如)

然後再由他老婆當時的年齡往前推,從18年歲開始用最高價計算,再扣除生理期不能賣..廉署用高估的方式計出總數,與高官的收入還是差很大...因此,出來賣之說根本不成立,最後當然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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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老大的詳盡解說
香港的肅貪制度好了不起
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裡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署內仍有正義之士,也不可能爆料
衛生署窩裡反?不可能啦!要反不用等今天
你可以當作是某些被陰下台的官員反咬,或是沒分到該分的人出來抱不平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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