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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03, 10: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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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1/4署醫淪陷 還有未爆彈

:2011/04/03 02:13 甘嘉雯/桃園報導
中國時報【甘嘉雯/桃園報導】


署立醫院爆發採購弊案,由南到北包括基隆、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及離島的澎湖醫院都涉入。署立醫院共廿八間,已七間醫院淪陷,況且依檢調掌握事證,不排除有其他醫院涉案,目前各醫院已是「皮皮剉」。有涉案人可能托出案情、轉列汙點證人以求自保。


京鑽、宜德、創世達三間與署立醫院來往密切公司,長期投標公家醫院業務,檢調掌握他們合作投標均享利益,其中兩公司負責人因情節重大收押,也有人交保候傳。據指出,能從關係人轉為證人,在於能說出多少實情及提出多少證據。


署立醫院爆發弊案至今已有八人收押,據了解,院長級以上的高官多由廠商高層人員接觸,他們都否認熟識對方。


但檢調掌握的資料顯示,他們彼此之間不但熟稔,還有不正常資金往來,懷疑他們創造投資等不同名目名義長期收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3/4/2p63t.html
--------------------------------------------------

社會貪污的風氣不會因前總統被關而減少

現今學歷高社會地位崇高的法官,醫師,教授...通通都淪陷,還有哪個行業不貪?


記得王前法務部長上台時發下豪語,貪污這兩個字以後在台灣變成笑話,結果理想沒實現他自己先變成笑話

還有,當官者下台靠智慧,下台的時機也很重要,楊前署長下台後才爆發弊案,已經沒他的事了,倘若他還在位,以他的個性必然是媒體追逐的焦點..現在新手署長也可以推諉剛上台怎可要他負責任?

ps:看來馬連任之路變數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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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shiii 查看文章
我們有一個專門政治分贓、謀自己福利的立法院

講一堆制度跟法規到立院,全都擺在裡面不議。

如果我們的檢調系統跟司法對待民代跟政治人物的態度跟調查基層公務員一樣,不用什麼廉政公署,既有的制度就可以讓人投鼠忌器了。
沒錯啦 台灣要肅貪真是天方夜譚

最大罪惡集中地就是立法院,關說,利益分贓,怎會讓自己綁手綁腳的法案通過?

說來實在諷刺,香港和新加坡反貪有成的廉政制度都是"不民主時代下的產物",我們在亞洲各國引以為傲的民主制度以及總統普選,其實真如成龍所言,一百年後都是個大笑話,因為,貪得最利害的竟然就是'總統"


追究原因是我們民主走太快,罪魁禍首是兩蔣,他們一心想反攻大陸,最重要的是還有"家天下"的帝皇心態,當然在不民主時代不會認真建立法治制度來規範自己及親人,人治時代能做不做,等到現在民主要做恐怕更難,只要有一票利委存在,再有理想的人當總統為了選舉都會投鼠忌器,最終不是一事無成就乾脆利用制度中種種漏洞自己下海去大貪特貪

此帖於 2011-04-10 11:22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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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不是靠法律能禁絕的

那是必須靠社會風氣與人心的奢華度來決定
人人都想發財致富的社會..想要不貪污送賄...那是不可能的啦!!
激勵人們致富...不如讓人們追求富裕豐富的人生
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人人都是巨賈富商
執政者不能只看那些高高在上的人
而是要能讓中產階級有著豐富的生活
不以追求金錢為目的的人生...才是減少貪污舞弊的根本之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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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不是靠法律能禁絕的

那是必須靠社會風氣與人心的奢華度來決定
人人都想發財致富的社會..想要不貪污送賄...那是不可能的啦!!
激勵人們致富...不如讓人們追求富裕豐富的人生
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人人都是巨賈富商
執政者不能只看那些高高在上的人
而是要能讓中產階級有著豐富的生活
不以追求金錢為目的的人生...才是減少貪污舞弊的根本之道啦!!
社會風氣不是一朝一夕能建立,強人時代不做,現在難上加難

不靠法律,還能靠什麼?佛心?

法治觀念難道不是社會風氣的一種嗎?

美國人視手上的一張選票為神聖的一票,賄選?為一千幾百出賣自己的人格?

新加坡國父李光耀一手建立的法治制度,為何到現在還運作好好的

因為,他自己會遵守,幾年前被媒體披露他買到的房子比市價還低的折扣,人家不囉嗦馬上出來道歉,連忙補上差價,這事他完全沒有違法,但,貪便宜社會觀感不佳,加上老百姓認為地產商在巴結他..

豐富的生活是來自社會有個"公平的遊戲規則",不能像台灣司法遇到權貴待遇不平等

當你認為在社會競爭靠實力能出人頭地,不必走後門時,貪污自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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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啦

道德淪喪的時候似乎只剩下法律
但還是不能放棄改善風氣的方法
否則天下皆貪...法律也是沒用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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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分兩個層次

是否胡亂檢舉誣告,很容易查出來,廉政公署成立後,在電視上打廣告宣導,誣告要負刑責

據友人說,如果檢舉真有其事,只是他們沒法查到足以起訴的證據,但,足以證明檢舉人並非無中生有理論上是不罰

其實,檢舉人不會像我們台灣一樣,案件起訴後要作秘密證人,身分容易曝光或在筆錄內容被辯護律師發現

因為,這是香港廉政公署握有尚方寶劍~"財產不明罪",只要查到公務員有金錢收入異常,事後沒法解釋就能定罪,所以無需要求檢舉人作證人,自然不會出現在筆錄或起訴書內

重點是敢去檢舉,絕不可能是道聽塗說,不是相關當事人,就是看不過眼的下屬和同事,而且,人家的廉政專員訓練有素,第一次與檢舉人會談理論上能判斷是否誣告,會當面提醒檢舉人

兩年前看新聞報導,香港公務員貪污率一直很低,廉署閒置的人手多,他們做了一些替行政機構改革工程,找來不同部以及不同層級"退休公務員",從約談中理解每個單位哪個環節最容易出問題(貪污),然後整理出報告提交行政局

上述的工程有兩個好處,一來廉政人員更了解各層和各部門的公務員如何利用漏洞污錢,將來調查也容易入手,二來, 用作行政局管理階層改善作業流程防止公務員作怪

我想早年成立的一段時間,利用廉署檢舉制度公報私仇來誣告的個案應該不少,直到今天已運作了幾十年相當純熟,加上政府的教育和宣導,誣告的個案只會越來越少,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步能登天,是做與不做的問題,人家也不斷摸索成長,成立之初正是五億探長雷洛的年代,警察無人不貪,辦到警員人人自危差點大罷工,港督出來設個停損點,用特赦方法既往不究來解決
感謝老大的詳盡解說
香港的肅貪制度好了不起
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裏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__________________
老子道德經:
不執著「有」,也不執著「沒有」
不強求,不放棄,盡力而為,順其自然,「利他」就是「利己」

在諸多紛亂的雜音中
如何「入境」,而不「著境」?
如何在他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取得平衡?
如何在「懷疑」與「信任」間,保持清明的思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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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肅貪制度好了不起
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裏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在醫院裡工作不可能全是貪婪之輩,總會有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如此龐大的採購弊案涉及的人事也不會只有一兩個,一定有人看不過眼,甚至像1020四大弊案哪位關鍵污點證人負責出納的小姐,他本身是虔誠基督徒,沒有收取任何好處,只不過跟隨1020多年有提拔之恩而已,若不是他供出帳目要定罪恐怕很難

我們在一年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類似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可惜,在立院被利委們左刪右改變成閹割版本,原本還有利委異想天開要求利委不受此法案限制,即他們不算是公務員體系不適用本法,後來輿論壓力下他們也要列入其中

重點是我們的法跟香港及新加坡比,功能完全喪失立了等於沒立一樣,別人是查到公務員官職收入不相稱,又沒法交代金錢的來源,就可以移送法辦

我們的又修成怎樣?...要經檢方以貪污罪名起訴,才需要交代金錢的來源,這就是....開了一條生路,只要檢方有內應,打死也不用貪污起訴,哪怕在被告家搜查到不明大量現金,被告也無需主動交代來源

幾年以前有則香港廉署的真實個案,因為太有趣了,我們的平面媒體有小篇報導,剛好看到,內容大慨是廉署人員查到香港政府某官員動產和不動產比起他收入超額太多

約談後也沒法交代清楚,哪位高官竟然耍無賴說是老婆多年出來"賣"賺回來的,廉署專員也不是省油燈,既然有人要來亂就跟他玩玩,他們找香港最高價位的特種行業小姐查詢行情,一天平均接客量..(已經給足高官太太的面子據報以老婆的長相若真出來賣恐怕比我們萬華區的還不如)

然後再由他老婆當時的年齡往前推,從18年歲開始用最高價計算,再扣除生理期不能賣..廉署用高估的方式計出總數,與高官的收入還是差很大...因此,出來賣之說根本不成立,最後當然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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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淪喪的時候似乎只剩下法律
但還是不能放棄改善風氣的方法
否則天下皆貪...法律也是沒用的啦!!
並非法律無用,而是在台灣這種假民主制度下,官商民代彼此勾結在一起,法官可以用錢收買,法律當然無用,加上嚴格的肅貪法律根本過不了立法院一關,往往被利委們擋下來

再以香港為例,電影五億探長雷洛在當年正夯,後繼有不少這類題材的電影如四大探長..這正是反影香港六十年代天下皆貪的最黑暗時期

其實,英國殖民香港在60年代以前管得並不好,翻查歷史資料有好幾次暴動,原因在於社會"不公",英國人在香港享盡特權,加上貪污嚴重..

廉政公署之所以會成立,哪時社會貪污風氣之盛,民怨日深,港英政府已經感到再不處理,大暴動很可能一觸即發

當時的港督麥理浩成立廉政公署解決貪污問題,人民會懷疑政府是玩真還玩假的,成立之初就打了一支大老虎英國藉的總警司(等同我們的警政署長就是警察的老大),他收到風聲早就溜跑,後來還透過國際刑警把他抓到引渡回香港受審,此舉,才讓香港老百姓對政府恢復信心,知道是在玩真的

一個從天下皆貪的香港,變成清廉度在亞洲排名第二,次於新加坡,不是靠嚴格的肅貪法律扭轉過來嗎?難道貪官會突然自己良心發現從此不再貪?

你會說法律沒用,是因為我們修不出'有用的法律",就算有嚴格的肅貪法律又如何,還有一票司法人員為權貴們把關,我們的問題是盤根錯節,現在不是單純法律可以解決,因為要解決貪污的時機早就過去(時間點就在兩蔣時代),如果當年港督不做,讓它爛下去,香港回歸後中共更不可能讓香港成立"獨立的肅貪機構"

此帖於 2011-04-11 11:22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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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說還是法律無用啦!!
光看那些法官的判案...別再去做春秋大夢了吧!!

人才是真正決定的關鍵
人有了問題...其他都是白談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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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老大的詳盡解說
香港的肅貪制度好了不起
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裡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署內仍有正義之士,也不可能爆料
衛生署窩裡反?不可能啦!要反不用等今天
你可以當作是某些被陰下台的官員反咬,或是沒分到該分的人出來抱不平之類
elna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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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11, 02:19 PM   #2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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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說還是法律無用啦!!
光看那些法官的判案...別再去做春秋大夢了吧!!

人才是真正決定的關鍵
人有了問題...其他都是白談了啦!!
不是人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你有聽過美國總統因為貪污下台入獄的嗎?他們真的如此清高和清廉?只是制度重重把關把他們卡得死死不能作怪而已

學生時代選修了香港社會史,為了應付期末考試報告,粗淺寫了一篇港台兩地華人貪污文化的研究,對於其中某些差異印象中還有少許心得

最簡單,香港是陪審團制,有罪沒罪不是法官決定,收買誰?收買一票陪審團?就算被告查到陪審團的名單,只要敢去接觸或打擾,很可以全團更換或被再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再者,歐美司法上訴二,三審要推翻一審判決機會很低,因為決定有罪沒罪在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他們貪污風氣盛行年代不是法官問題而是警務人員,執法的自己在貪自然不會抓到貪的送到法院去

台灣美其名叫合議庭,其實是庭長一人主導,只要有管道去疏通一下,庭長動一下手腳可以有罪判無罪


再來就是,較深入的文化差異,香港受西方文化影響,他們對親屬的關係,子女成長該自立自強,並不完全視為自己可以任意控制

因為,污錢最大問題是如何藏錢,找人頭多是配偶和子女,他們的文化是一來不會拖子女下水,二來,他們成長獨立也不可能把人頭借給父母洗錢,,故..錢大都放在配偶哪裡,很容易查得到,其他親屬更是不可信,哪有像1020的子女長大成家生孩子全是父母污來的錢在養,怎會拒絕當洗錢的人頭戶

其中涉及民法的遺產繼承問題,台灣不管父母生前在自由意願下立的遺囑財產全捐出去或給予外人,有繼承權的子女依法仍能分到一半,同理,父母生前的債務也要一併承擔,如果不想負擔還得在法定期限去法院放棄繼承,現今修改了限制繼承,但,仍然要在法定期處理

上述形成一種微妙關係,父母的東西必然要留給子女,除非生前早早處理掉,所以子女很少會拒絕拿人頭來給父母使用

香港的情況是父母的財產可以半毛不給子女,同理父母生前負多少債也與兒女無關,香港友人同事爸爸,幾年前跑到旅館燒灰自殺,後來家裡收到銀行的帳單才知他父親有十多萬港元的卡債,家屬跟銀行連繫,銀行方面只要求把死亡證明印影本寄去,他們自動把該筆卡債轉成呆帳,後來還有手機電話帳單也是用死亡證明一一解決

從細微的地方觀察,他們貪污的錢要找人頭戶很難,廉署比較容易查到,哪有像1020找了一大票人當洗錢人頭,何況香港當人頭戶也算是共犯之一要負上刑罰不是開玩笑的隨便借人頭給別人使用

順帶一提,上述友人故事中燒灰的主角還有一些事值得我們深思,台灣人死者為大司法界入並不能強行在亳無理由下解剖驗屍,友人同事爸爸燒灰後警員調查後認為沒有他殺的可疑,本來案件以自殺結案,香港律政署剛好抽檢案件抽到這個案件,直接通知家屬要解剖檢驗,家屬只能同意,否則又妨礙司法..,他們認為'真相比一切都重要"

倘若台灣的文化或法治可以允許這樣幹,很多判斷為自殺案(其實是他殺),一驗就清楚,不會出現過去搞軌案疑似娶外藉新娘害死詐領保險金,據報導,早前兩次意外家屬用最快時間把遺體火化,事後要查也沒法查

台灣不行是歷史留下來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你的論點只能以台灣看天下,出了台灣就不一樣


再次強調,y大的論點'法律無用論"只能狹窄的適用於台灣,為何無用的原因很多足以寫篇幾十萬字的論文研究,我所討論的是廣義的,放諸四海皆準,大家切入的觀點不同,無謂再浪費時間爭論有用無用,否則又陷入上次主題各說各話亳無交集

此帖於 2011-04-11 03:59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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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隨便猜猜咩(小市民嗑牙的題材)
之前逛論壇時,有人猜檢方偵查的時間點與前署長有關
現在有幾位院長級高層被收押,
若要有劇情起伏,搞不好其中有暗樁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在醫院裡工作不可能全是貪婪之輩,總會有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如此龐大的採購弊案涉及的人事也不會只有一兩個,一定有人看不過眼,甚至像1020四大弊案哪位關鍵污點證人負責出納的小姐,他本身是虔誠基督徒,沒有收取任何好處,只不過跟隨1020多年有提拔之恩而已,若不是他供出帳目要定罪恐怕很難

我們在一年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類似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可惜,在立院被利委們左刪右改變成閹割版本,原本還有利委異想天開要求利委不受此法案限制,即他們不算是公務員體系不適用本法,後來輿論壓力下他們也要列入其中

重點是我們的法跟香港及新加坡比,功能完全喪失立了等於沒立一樣,別人是查到公務員官職收入不相稱,又沒法交代金錢的來源,就可以移送法辦

我們的又修成怎樣?...要經檢方以貪污罪名起訴,才需要交代金錢的來源,這就是....開了一條生路,只要檢方有內應,打死也不用貪污起訴,哪怕在被告家搜查到不明大量現金,被告也無需主動交代來源

幾年以前有則香港廉署的真實個案,因為太有趣了,我們的平面媒體有小篇報導,剛好看到,內容大慨是廉署人員查到香港政府某官員動產和不動產比起他收入超額太多

約談後也沒法交代清楚,哪位高官竟然耍無賴說是老婆多年出來"賣"賺回來的,廉署專員也不是省油燈,既然有人要來亂就跟他玩玩,他們找香港最高價位的特種行業小姐查詢行情,一天平均接客量..(已經給足高官太太的面子據報以老婆的長相若真出來賣恐怕比我們萬華區的還不如)

然後再由他老婆當時的年齡往前推,從18年歲開始用最高價計算,再扣除生理期不能賣..廉署用高估的方式計出總數,與高官的收入還是差很大...因此,出來賣之說根本不成立,最後當然被起訴
哈哈哈.....好經典的案例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不是人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你有聽過美國總統因為貪污下台入獄的嗎?他們真的如此清高和清廉?只是制度重重把關把他們卡得死死不能作怪而已

學生時代選修了香港社會史,為了應付期末考試報告,粗淺寫了一篇港台兩地華人貪污文化的研究,對於其中某些差異印象中還有少許心得

最簡單,香港是陪審團制,有罪沒罪不是法官決定,收買誰?收買一票陪審團?就算被告查到陪審團的名單,只要敢去接觸或打擾,很可以全團更換或被再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再者,歐美司法上訴二,三審要推翻一審判決機會很低,因為決定有罪沒罪在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他們貪污風氣盛行年代不是法官問題而是警務人員,執法的自己在貪自然不會抓到貪的送到法院去

台灣美其名叫合議庭,其實是庭長一人主導,只要有管道去疏通一下,庭長動一下手腳可以有罪判無罪


再來就是,較深入的文化差異,香港受西方文化影響,他們對親屬的關係,子女成長該自立自強,並不完全視為自己可以任意控制

因為,污錢最大問題是如何藏錢,找人頭多是配偶和子女,他們的文化是一來不會拖子女下水,二來,他們成長獨立也不可能把人頭借給父母洗錢,,故..錢大都放在配偶哪裡,很容易查得到,其他親屬更是不可信,哪有像1020的子女長大成家生孩子全是父母污來的錢在養,怎會拒絕當洗錢的人頭戶

其中涉及民法的遺產繼承問題,台灣不管父母生前在自由意願下立的遺囑財產全捐出去或給予外人,有繼承權的子女依法仍能分到一半,同理,父母生前的債務也要一併承擔,如果不想負擔還得在法定期限去法院放棄繼承,現今修改了限制繼承,但,仍然要在法定期處理

上述形成一種微妙關係,父母的東西必然要留給子女,除非生前早早處理掉,所以子女很少會拒絕拿人頭來給父母使用

香港的情況是父母的財產可以半毛不給子女,同理父母生前負多少債也與兒女無關,香港友人同事爸爸,幾年前跑到旅館燒灰自殺,後來家裡收到銀行的帳單才知他父親有十多萬港元的卡債,家屬跟銀行連繫,銀行方面只要求把死亡證明印影本寄去,他們自動把該筆卡債轉成呆帳,後來還有手機電話帳單也是用死亡證明一一解決

從細微的地方觀察,他們貪污的錢要找人頭戶很難,廉署比較容易查到,哪有像1020找了一大票人當洗錢人頭,何況香港當人頭戶也算是共犯之一要負上刑罰不是開玩笑的隨便借人頭給別人使用

順帶一提,上述友人故事中燒灰的主角還有一些事值得我們深思,台灣人死者為大司法界入並不能強行在亳無理由下解剖驗屍,友人同事爸爸燒灰後警員調查後認為沒有他殺的可疑,本來案件以自殺結案,香港律政署剛好抽檢案件抽到這個案件,直接通知家屬要解剖檢驗,家屬只能同意,否則又妨礙司法..,他們認為'真相比一切都重要"

倘若台灣的文化或法治可以允許這樣幹,很多判斷為自殺案(其實是他殺),一驗就清楚,不會出現過去搞軌案疑似娶外藉新娘害死詐領保險金,據報導,早前兩次意外家屬用最快時間把遺體火化,事後要查也沒法查

哇......老大你的百寶袋好多資料,我真的好佩服你,請受在下好幾拜

老大問一下
香港也跟台灣一樣,是由檢方起訴,法官定罪,最大的差異點是陪審團制度?

西方世界講求「法理情」,中國人的順序是「情理法」
台灣「司法界」是個封閉的世界
有辦法找關係、拉關係的人,就成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不公平局面
國家制度無法維持「公平正義」原則時,成了「失序」、「失格」的社會
陪審團全團更換或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 ,在台灣很難吧
我記得以前有政論節目提到,利益方只要掌握行政院評估小組系列的名單,就能做出有利財團的方案
台灣的檢查官要嘛不敢起訴,不然就是遭上級長官吃案
法官要嘛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不然就遭壓力不敢捻虎鬚
司法互助和引渡條款,是台灣的弱勢,也是台灣不如香港的缺點

聽barrielee大所言,香港是明理的社會n_02
公部門只要是以「公正」辦事態度,老百姓不會抬出「民粹」抗議
只以「死亡證明」影本,就能免除家屬的不便,真的是佛心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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