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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06, 05:42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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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同

只要給予合理的利潤"貪汙"即可

官員貪污自古以來皆有

中國古代出了一個最有名的皇帝,專門整治貪汙

那就是臭頭皇帝--朱元璋

他是窮苦人家的平民老百姓出身,深知民間疾苦

當上皇帝之後,發憤圖強要肅清貪污惡習

用盡各種手段,甚至是殘忍的手段,都仍無法肅清貪污

歷史家有分析認為,是因為朱元璋給的官員俸祿無法豐衣足食

造成諸多官員寧願鋌而走險,在朱元璋的嚴刑峻法下貪汙


說這麼多

我一直都認同,合理的貪污去維持這個社會的秩序

可以參閱--作者吳思的"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
中國之所以貪污嚴重是土地太廣大,加上中央集權制,所謂山高皇帝遠,地方官吏貪污大都會心存僥倖,"抄家滅族"?查到再說

現今的中國大陸同樣的弊端也是中央集權,看看重慶的例子,一個公安局長像土皇帝一樣,中央要肅貪整治竟然要像古代般派個八府巡案大人去偵辦,連公安局長都要外調...可見國土太大要整治不容易

台灣有多大?要管有哪麼難嗎?香港,新加坡都是土地不大的國土,要嚴管不難,重點是肅貪的制度和法律不健全,說再多都沒用

貪污罪七年起跳,哪怕判個七年,扣除假釋,沒關幾年就放出來,如果污千萬甚至過億以上,投資報酬是划得來的

何況我國貪污定罪率不高,經常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發回更審來更審去,沒十年八載沒法判下來,中間還有透過管道等風聲過後找司法黃牛...

請問..為什麼不貪?

今天若然像新加坡及香港的嚴格法律,一旦發現財產超過收入,沒法解釋清楚,送到法院就可以定罪送去坐牢,檢方也不用花費太大的功夫,一翻兩瞪眼..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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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七年起跳,哪怕判個七年,扣除假釋,沒關幾年就放出來,如果污千萬甚至過億以上,投資報酬是划得來的

何況我國貪污定罪率不高,經常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發回更審來更審去,沒十年八載沒法判下來,中間還有透過管道等風聲過後找司法黃牛...

請問..為什麼不貪?

今天若然像新加坡及香港的嚴格法律,一旦發現財產超過收入,沒法解釋清楚,送到法院就可以定罪送去坐牢,檢方也不用花費太大的功夫,一翻兩瞪眼..
這就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貪汙

人性本貪的角度

其實人都有一定的慾望(貪欲、色慾等等)

但會有一定的道德理智在,而這個道德理智會隨著法律和規範有所控制

但新加坡和香港就沒有貪污嗎?

我認為一定是有的,只是在合理的範圍之內,不會被爆出來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古里特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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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

醫界弊案 法界:集體性貪瀆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6250683.shtml
2011.04.02 07:18 pm


署立醫院採購弊案愈演愈烈,法界說這是樁「內神通外鬼」集體性貪瀆,涉案官員從衛生署核心至外圍的署立醫院院長,層級相當高,為防範類似弊案發生,未來除公開招標、透明化審查外,還要專業人士介入評估,多角監督才能避免貪瀆事件。

【2011/04/02 聯合報】@ http://udn.com/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只要是「公部門採購」就很難無弊案發生
私人機構的「採購」部門,按常理應也是廠商拜訪重地
就不知私人企業的老闆用何妙招,杜絕弊端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從來,亦無所去。
prosaic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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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貪汙

人性本貪的角度

其實人都有一定的慾望(貪欲、色慾等等)

但會有一定的道德理智在,而這個道德理智會隨著法律和規範有所控制

但新加坡和香港就沒有貪污嗎?

我認為一定是有的,只是在合理的範圍之內,不會被爆出來
因為我們念觀不正確才會認為官員小貪是合理的

貪污就是貪污,是非對錯很清楚,貪錢的請你去做生意或投機事業,不要當公務員

正因人性本貪的一面,法律層層把關是希望把貪污犯罪率降到最低

香港有沒有貪?曾問過香港友人,香港官員貪污的新聞印象中不知多少年沒看過,不是他們多清高,而是沒有管道貪及不敢貪

這也是拜其中一項匿名檢舉制度做得好,因為有人送錢,必然影響公平性,競爭者有人不服當然會去檢舉,除非收錢和送錢兩者能做到天衣無縫,貪官從被廉署請去喝咖啡後起訴定罪直至坐牢也會不知道檢舉人是誰

哪有像台灣法官把秘密證人身分公開,被告得知還派人去千里追殺證人..哪位法官雖然被起訴,但官官相護一審判無罪

ps:去年以前香港有位財經高官因為趕在宣告調整外國車輛進口稅前購入國外名車,香港社會輿論嘩然,連這種貪小便宜的行為都被罵到臭頭,最後丟官下台,老百姓心惡痛絕的事,貪污就是貪污沒有半點妥協的空間,不敢說能完全絕跡,來一個抓一個,也是人性的考驗,看公務員想貪敢不敢賭一把不會被抓到

此帖於 2011-04-09 11:06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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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念觀不正確才會認為官員小貪是合理的
貪污就是貪污,是非對錯很清楚,貪錢的請你去做生意或投機事業,不要當公務員
......
ps:去年以前香港有位財經高官因為趕在宣告調整外國車輛進口稅前購入國外名車,香港社會輿論嘩然,連這種貪小便宜的行為都被罵到臭頭,最後丟官下台,老百姓心惡痛絕的事,貪污就是貪污沒有半點妥協的空間,不敢說能完全絕跡,來一個抓一個,也是人性的考驗,看公務要貪敢不敢賭一把不會被抓到
台灣是有愛心充滿關懷的地方
我們只罵反對黨...絕對容忍支持政黨的任何非法行為

貪污??那是說另一個黨的惡行而已
顏色對了...貪再多也是很可愛的很正義的
台灣人很痛恨貪污...不過要先看一下顏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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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有愛心充滿關懷的地方
我們只罵反對黨...絕對容忍支持政黨的任何非法行為

貪污??那是說另一個黨的惡行而已
顏色對了...貪再多也是很可愛的很正義的
台灣人很痛恨貪污...不過要先看一下顏色而已
1020坐牢後,支持者少有振振有詞再說是建國基金政治迫害,難道南北都有豪宅是假的?

他們一般會說,老國民黨時代貪得比1020更多,連宋沒有貪嗎?只是手法利落查不到而已,分明就是大小眼

意思是痛恨國民黨反正認定他們過去一定有"大貪",而台灣之子只不過是小貪,小巫見大巫是可以原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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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念觀不正確才會認為官員小貪是合理的

貪污就是貪污,是非對錯很清楚,貪錢的請你去做生意或投機事業,不要當公務員

正因人性本貪的一面,法律層層把關是希望把貪污犯罪率降到最低

香港有沒有貪?曾問過香港友人,香港官員貪污的新聞印象中不知多少年沒看過,不是他們多清高,而是沒有管道貪及不敢貪

這也是拜其中一項匿名檢舉制度做得好,因為有人送錢,必然影響公平性,競爭者有人不服當然會去檢舉,除非收錢和送錢兩者能做到天衣無縫,貪官從被廉署請去喝咖啡後起訴定罪直至坐牢也會不知道檢舉人是誰

哪有像台灣法官把秘密證人身分公開,被告得知還派人去千里追殺證人..哪位法官雖然被起訴,但官官相護一審判無罪

ps:去年以前香港有位財經高官因為趕在宣告調整外國車輛進口稅前購入國外名車,香港社會輿論嘩然,連這種貪小便宜的行為都被罵到臭頭,最後丟官下台,老百姓心惡痛絕的事,貪污就是貪污沒有半點妥協的空間,不敢說能完全絕跡,來一個抓一個,也是人性的考驗,看公務員想貪敢不敢賭一把不會被抓到
老大,能不能問個「匿名檢舉制度 」問題?

如果檢舉人誣告或廉政公署「查無實證」時
會對檢舉人有所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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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能不能問個「匿名檢舉制度 」問題?

如果檢舉人誣告或廉政公署「查無實證」時
會對檢舉人有所處罰嗎?
這分兩個層次

是否胡亂檢舉誣告,很容易查出來,廉政公署成立後,在電視上打廣告宣導,誣告要負刑責

據友人說,如果檢舉真有其事,只是他們沒法查到足以起訴的證據,但,足以證明檢舉人並非無中生有理論上是不罰

其實,檢舉人不會像我們台灣一樣,案件起訴後要作秘密證人,身分容易曝光或在筆錄內容被辯護律師發現

因為,這是香港廉政公署握有尚方寶劍~"財產不明罪",只要查到公務員有金錢收入異常,事後沒法解釋就能定罪,所以無需要求檢舉人作證人,自然不會出現在筆錄或起訴書內

重點是敢去檢舉,絕不可能是道聽塗說,不是相關當事人,就是看不過眼的下屬和同事,而且,人家的廉政專員訓練有素,第一次與檢舉人會談理論上能判斷是否誣告,會當面提醒檢舉人

兩年前看新聞報導,香港公務員貪污率一直很低,廉署閒置的人手多,他們做了一些替行政機構改革工程,找來不同部以及不同層級"退休公務員",從約談中理解每個單位哪個環節最容易出問題(貪污),然後整理出報告提交行政局

上述的工程有兩個好處,一來廉政人員更了解各層和各部門的公務員如何利用漏洞污錢,將來調查也容易入手,二來, 用作行政局管理階層改善作業流程防止公務員作怪

我想早年成立的一段時間,利用廉署檢舉制度公報私仇來誣告的個案應該不少,直到今天已運作了幾十年相當純熟,加上政府的教育和宣導,誣告的個案只會越來越少,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步能登天,是做與不做的問題,人家也不斷摸索成長,成立之初正是五億探長雷洛的年代,警察無人不貪,辦到警員人人自危差點大罷工,港督出來設個停損點,用特赦方法既往不究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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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分兩個層次

是否胡亂檢舉誣告,很容易查出來,廉政公署成立後,在電視上打廣告宣導,誣告要負刑責

據友人說,如果檢舉真有其事,只是他們沒法查到足以起訴的證據,但,足以證明檢舉人並非無中生有理論上是不罰

其實,檢舉人不會像我們台灣一樣,案件起訴後要作秘密證人,身分容易曝光或在筆錄內容被辯護律師發現

因為,這是香港廉政公署握有尚方寶劍~"財產不明罪",只要查到公務員有金錢收入異常,事後沒法解釋就能定罪,所以無需要求檢舉人作證人,自然不會出現在筆錄或起訴書內

重點是敢去檢舉,絕不可能是道聽塗說,不是相關當事人,就是看不過眼的下屬和同事,而且,人家的廉政專員訓練有素,第一次與檢舉人會談理論上能判斷是否誣告,會當面提醒檢舉人

兩年前看新聞報導,香港公務員貪污率一直很低,廉署閒置的人手多,他們做了一些替行政機構改革工程,找來不同部以及不同層級"退休公務員",從約談中理解每個單位哪個環節最容易出問題(貪污),然後整理出報告提交行政局

上述的工程有兩個好處,一來廉政人員更了解各層和各部門的公務員如何利用漏洞污錢,將來調查也容易入手,二來, 用作行政局管理階層改善作業流程防止公務員作怪

我想早年成立的一段時間,利用廉署檢舉制度公報私仇來誣告的個案應該不少,直到今天已運作了幾十年相當純熟,加上政府的教育和宣導,誣告的個案只會越來越少,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步能登天,是做與不做的問題,人家也不斷摸索成長,成立之初正是五億探長雷洛的年代,警察無人不貪,辦到警員人人自危差點大罷工,港督出來設個停損點,用特赦方法既往不究來解決
我們有一個專門政治分贓、謀自己福利的立法院

講一堆制度跟法規到立院,全都擺在裡面不議。

如果我們的檢調系統跟司法對待民代跟政治人物的態度跟調查基層公務員一樣,不用什麼廉政公署,既有的制度就可以讓人投鼠忌器了。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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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10, 10:43 AM   #10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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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一個專門政治分贓、謀自己福利的立法院

講一堆制度跟法規到立院,全都擺在裡面不議。

如果我們的檢調系統跟司法對待民代跟政治人物的態度跟調查基層公務員一樣,不用什麼廉政公署,既有的制度就可以讓人投鼠忌器了。
沒錯啦 台灣要肅貪真是天方夜譚

最大罪惡集中地就是立法院,關說,利益分贓,怎會讓自己綁手綁腳的法案通過?

說來實在諷刺,香港和新加坡反貪有成的廉政制度都是"不民主時代下的產物",我們在亞洲各國引以為傲的民主制度以及總統普選,其實真如成龍所言,一百年後都是個大笑話,因為,貪得最利害的竟然就是'總統"


追究原因是我們民主走太快,罪魁禍首是兩蔣,他們一心想反攻大陸,最重要的是還有"家天下"的帝皇心態,當然在不民主時代不會認真建立法治制度來規範自己及親人,人治時代能做不做,等到現在民主要做恐怕更難,只要有一票利委存在,再有理想的人當總統為了選舉都會投鼠忌器,最終不是一事無成就乾脆利用制度中種種漏洞自己下海去大貪特貪

此帖於 2011-04-10 11:22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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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分兩個層次

是否胡亂檢舉誣告,很容易查出來,廉政公署成立後,在電視上打廣告宣導,誣告要負刑責

據友人說,如果檢舉真有其事,只是他們沒法查到足以起訴的證據,但,足以證明檢舉人並非無中生有理論上是不罰

其實,檢舉人不會像我們台灣一樣,案件起訴後要作秘密證人,身分容易曝光或在筆錄內容被辯護律師發現

因為,這是香港廉政公署握有尚方寶劍~"財產不明罪",只要查到公務員有金錢收入異常,事後沒法解釋就能定罪,所以無需要求檢舉人作證人,自然不會出現在筆錄或起訴書內

重點是敢去檢舉,絕不可能是道聽塗說,不是相關當事人,就是看不過眼的下屬和同事,而且,人家的廉政專員訓練有素,第一次與檢舉人會談理論上能判斷是否誣告,會當面提醒檢舉人

兩年前看新聞報導,香港公務員貪污率一直很低,廉署閒置的人手多,他們做了一些替行政機構改革工程,找來不同部以及不同層級"退休公務員",從約談中理解每個單位哪個環節最容易出問題(貪污),然後整理出報告提交行政局

上述的工程有兩個好處,一來廉政人員更了解各層和各部門的公務員如何利用漏洞污錢,將來調查也容易入手,二來, 用作行政局管理階層改善作業流程防止公務員作怪

我想早年成立的一段時間,利用廉署檢舉制度公報私仇來誣告的個案應該不少,直到今天已運作了幾十年相當純熟,加上政府的教育和宣導,誣告的個案只會越來越少,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步能登天,是做與不做的問題,人家也不斷摸索成長,成立之初正是五億探長雷洛的年代,警察無人不貪,辦到警員人人自危差點大罷工,港督出來設個停損點,用特赦方法既往不究來解決
感謝老大的詳盡解說
香港的肅貪制度好了不起
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裏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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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裏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在醫院裡工作不可能全是貪婪之輩,總會有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如此龐大的採購弊案涉及的人事也不會只有一兩個,一定有人看不過眼,甚至像1020四大弊案哪位關鍵污點證人負責出納的小姐,他本身是虔誠基督徒,沒有收取任何好處,只不過跟隨1020多年有提拔之恩而已,若不是他供出帳目要定罪恐怕很難

我們在一年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類似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可惜,在立院被利委們左刪右改變成閹割版本,原本還有利委異想天開要求利委不受此法案限制,即他們不算是公務員體系不適用本法,後來輿論壓力下他們也要列入其中

重點是我們的法跟香港及新加坡比,功能完全喪失立了等於沒立一樣,別人是查到公務員官職收入不相稱,又沒法交代金錢的來源,就可以移送法辦

我們的又修成怎樣?...要經檢方以貪污罪名起訴,才需要交代金錢的來源,這就是....開了一條生路,只要檢方有內應,打死也不用貪污起訴,哪怕在被告家搜查到不明大量現金,被告也無需主動交代來源

幾年以前有則香港廉署的真實個案,因為太有趣了,我們的平面媒體有小篇報導,剛好看到,內容大慨是廉署人員查到香港政府某官員動產和不動產比起他收入超額太多

約談後也沒法交代清楚,哪位高官竟然耍無賴說是老婆多年出來"賣"賺回來的,廉署專員也不是省油燈,既然有人要來亂就跟他玩玩,他們找香港最高價位的特種行業小姐查詢行情,一天平均接客量..(已經給足高官太太的面子據報以老婆的長相若真出來賣恐怕比我們萬華區的還不如)

然後再由他老婆當時的年齡往前推,從18年歲開始用最高價計算,再扣除生理期不能賣..廉署用高估的方式計出總數,與高官的收入還是差很大...因此,出來賣之說根本不成立,最後當然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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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內仍有正義之士,也不可能爆料
衛生署窩裡反?不可能啦!要反不用等今天
你可以當作是某些被陰下台的官員反咬,或是沒分到該分的人出來抱不平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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