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fishiii
這是刑事告訴,家屬還另外提告600萬民事,但刑事有罪雖然緩刑不執行,但民事訴訟會因為刑事有罪而讓義工必須賠償。
整個案件綜而言之,癥結在於義工有沒有叫買姓夫婦穿救生衣的過失,最後法官認為因為沒有強烈或者指示要求穿上,所以認為有過失罪..最好是穿了救生衣不會死,最好是風大雨大還可以慢慢來,可以記得每件事、每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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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上,誠如法官最後的結論,義工不支薪救人的情操是何等偉大,有沒有過失的認定又是兩回事
可是,救援任務不是以救到活人為任務的最高指標嗎?
這個案件癥結在於,水災救難的首要重點是確實"穿上救生衣",能存活的機會才大增,日本大地震有人在海上飄浮獲救原因不就是救生衣嗎?有災民被惡水衝走,最後被救也不就是抓著會浮的物件..
即使大風大雨也有大風大雨的教戰手則,開船前能讓他們穿上去多一份安全
如果,他們有穿上還是溺斃或是拒絕穿上,三位義工也不需負任何責任
我常覺得台灣人真正的問題有時是太感情用事,處事太大意或是便宜行事不按照標準作業流程來處理,今天要是有做足不只是保障被救的人也是保障自己免於過失之責
ps:提告之人也真是,人家好歹也救了你一命,即使救不了他父母,告了也告了,何必民事救償六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