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0, 10:27 P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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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搏命救人反被告 3義工判刑4月
更新日期:2011/05/18 21:46 華視新聞追追追,帶您看到奮勇救人,卻反而被告。三年前卡玫基颱風襲台,台南縣救難協會三名義工,救援一對買姓夫妻,但救難被大水打翻,義工獲救,老夫妻卻溺死了。家屬怒告義工沒有讓老夫妻穿上救生衣,法官判決三個人要關4個月,家屬要求600萬賠款,讓這三名義工心都涼了,沒想到真的好心沒好報。 時間回到三年前的七月,卡玫基颱風襲台,當時台南救難隊三名義工,搭著救生艇搶救一對買姓老夫妻,沒想到大水打翻救生艇,5人都被水沖走,其中一名義工拉著香蕉樹葉求救,消防隊員拋出繩槍,好不容易將他救起,沒多久也發現另一名義工,在水裡快要滅頂,救難人員趕快將他拉起,到了早上,最後一名義工,自行脫困上岸,歷劫歸來和弟兄相擁而泣。 但不幸的是,老夫妻最後被發現溺斃,家屬抱在一起痛哭。當時也是被救難義工救出的兒子,氣到一狀告上法院,說是三名義工害死爸媽。如今台南地院一審宣判,三名義工因為業務過失致死,要被判有期徒刑四個月,理由是當時沒讓這對夫妻穿上救生衣,家屬更追加要求民事賠償600萬。面對這樣的結果,華視新聞找到當年其中一名義工鮑國光,他的身上穿著救援制服,這是為了隨時機動救人。但是現在判決確定,他說他救人的熱忱都涼了,他回憶事發當時有勸買姓夫妻穿救生衣,但夫妻不肯,因為義工並沒有強制執行力,加上當時情況危急根本沒時間多考慮,當初他知道自己被起訴後,有整整一年不敢再幫忙救人,好不容易現在重拾信心,但沒想到這個判決又再次打擊。 我們也找到原告買先生的家,不過他們很低調,不願回應。也許失去父母親的痛,讓提告的兒子非常憤怒。但讓我們再看一次當時溪水暴漲的畫面,水勢如此湍急,情況如此危急,唯一能救出老夫婦的方法,就是載上救生艇,儘管翻了船,但義工自己也差點滅頂,如果這樣捨命救人,還要換來判刑賠償,這樣以後誰還敢當救難義工? 新聞轉貼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69/2rrp9.html ======================================================================== 這新聞又是一樁荒誕的恐龍判決~ 家屬不理性,咱們的法官們怎麼也做出這一種~!@#$%判決?而且救人的是義工..義務幫忙??!! 更令人感到灰心的是..提告的兒子也是被義工救出來的,恩將仇報.. 如果他是對的,卻不敢面對媒體說從司法得到公正 也難怪人心冷漠,之前有些新聞報導車禍被撞的受害人倒在路旁,沒有人願意去看或幫忙。 如此判決,以後醫生沒把人救活,地震、火災沒把人救出來..全都是業務過失致死。 補充一下: 判決書查詢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台南地院 判決字號:98年自字第14號 此帖於 2011-05-20 11:07 PM 被 fishiii 編輯.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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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0, 11:25 PM | #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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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判決得太好..太本土味道了!!!
這麼多年了...為何台灣還是有著那麼多蠢蛋呢?? 到底要繼續多久台灣人才會覺悟呢?? 從921地震開始吧 到現在那時捐的款項不知所去 更別再說後來的捐款 這都是公開被質疑過的事情 善心??在台灣只是被玩弄的題目而已 判4個月??太輕了 至少該判個四年...十年的 這樣才不會再有人傻到想去做善事..捐善款 這才是佛心的作為呀!! 只是做了這麼善心的判決 這個法官也是會被人罵到睡覺都會做惡夢 在台灣最重要的就是永遠別去當好人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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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12:00 AM | #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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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貼出相關的判決書
個人有不同意見,法官並非全然是恐龍,稍為看一下裁決書,三位義工會敗訴也許是律師沒有提供好的訴訟技巧 三人在訴訟過程中堅稱沒有過失,法官是全然針對有沒有"過失"的問題,顯然,三位義工救人作供的說詞都是"不清楚"較多,聽到有人叫他們穿...有沒有穿上救生穿衣..不清楚..... 整件案件在一個問題上打轉,有提醒死者穿,而他們不肯穿,或是沒有等他們穿上就開船是兩件不同的事,法官認為是後者,義工沒有按照標準作業流程因而有過失的問題 而提告人刑事告訴會用"自訴"方式,意即跳過檢察官,直接告到法院,顯非泛泛之輩 法官在裁決書最後一段的結語~ 再查被告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3人參與救難協會, 無償支援協助消防、救災任務之進行,於本件且自願於颱風 夜離開溫暖安全家園,甘冒生命危險,前往惡水蔓延之災區 執行勤務,其行為確值尊敬;被告3人雖因未確實執行救難 時應注意事項及程序,致生2人溺水死亡之 結果,並因而須負刑事上責任,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 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 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 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 此帖於 2011-05-21 10:18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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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12:13 AM | #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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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整個案件綜而言之,癥結在於義工有沒有叫買姓夫婦穿救生衣的過失,最後法官認為因為沒有強烈或者指示要求穿上,所以認為有過失罪..最好是穿了救生衣不會死,最好是風大雨大還可以慢慢來,可以記得每件事、每句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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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12:49 AM | #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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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救援任務不是以救到活人為任務的最高指標嗎? 這個案件癥結在於,水災救難的首要重點是確實"穿上救生衣",能存活的機會才大增,日本大地震有人在海上飄浮獲救原因不就是救生衣嗎?有災民被惡水衝走,最後被救也不就是抓著會浮的物件.. 即使大風大雨也有大風大雨的教戰手則,開船前能讓他們穿上去多一份安全 如果,他們有穿上還是溺斃或是拒絕穿上,三位義工也不需負任何責任 我常覺得台灣人真正的問題有時是太感情用事,處事太大意或是便宜行事不按照標準作業流程來處理,今天要是有做足不只是保障被救的人也是保障自己免於過失之責 ps:提告之人也真是,人家好歹也救了你一命,即使救不了他父母,告了也告了,何必民事救償六百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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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01:27 AM | #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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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
很多案件,我們得到的資訊只憑媒體簡短的報導,這次有裁決書字號可查 個人的感想是,有如電影"刺激1997"其中一段的經典,主角被控殺妻罪成立入獄,問獄友們犯了什麼罪進來?大家回應是"這裡沒有人有罪,都是被律師害的..." 裁決書中,被告三人的答辯沒法證明死者不肯穿,但,又引用消防條例..救難人員沒有公權力來強制他們穿上以此脫罪,這個策略明顯錯誤 雖然,我不是學法的,如果我是辯護律師不會引條文來跟法官硬碰硬,技巧是強調天氣惡劣以盡快離開現場為上...勸他們穿上因為大風大雨沒聽到拒絕,認知上應該會穿來不及慢慢等只好先開船一路穿...辯護過程在於有沒有盡最大努力去救人,不是扯有沒有強制穿救生衣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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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06:19 AM | #8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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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救上來之前先問對方是否要穿上救生衣(這是程序正義) 如果對方堅持不穿...那就學醫院那樣... 請他們簽上自願放棄穿救生衣的放棄證明書 如果他們堅持不肯簽或忘了帶放棄證明書 那就自行離開去救下一個受難者吧!!! 最好以後每艘救難艇上都自備行車紀錄器 如果沒有也請善用手機拍下整個過程 否則就準備接受判刑與巨額賠款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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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06:29 AM | #9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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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學法律的肯定是只談法律細節 那三個笨蛋太老實了 才會在法庭上說出對他們不利的辯解 沒有告知對方要穿上救生衣...就是失職 律師企圖以沒強制力來減輕過失 有點政客個性的就知要推說已告知 很肯定的說.....就算說謊也要如此說 可能風大雨大...對方沒聽見或不願穿 如此就可以推掉過失了 只是對有良知的人來說 這將是一輩子的折磨 只有對那種良知泯滅的人才有效啦!! 會肯在大風雨中救人的義工來說 當然是不會說謊的 所以他們只配當義工...不能去當政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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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10:13 AM | #10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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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我們一般認知大風大雨去救人誰能堅持每一個標準作業流程? 這個案例,法官不是沒有考量當時天氣狀態,因為該區受困的不只死者二人,有證人可證當時上船的氣候狀況並不是很緊急 他們會翻船是行到一段路上遇上溪水暴漲急流引致 這裡有一個關鍵,到底當時有多急迫?這個認知上,被告並沒有對這方面有很大的爭辯,下引一小段裁決書的內文 依當時水位,夫婦上船位置水流情形 ,復非急迫到無暇注意該2人是否穿好救生衣即須立刻撤離 之地步,乃疏未注意, 我們有意見的是媒體報導~他說他救人的熱忱都涼了,他回憶事發當時有勸買姓夫妻穿救生衣,但夫妻不肯,因為義工並沒有強制執行力 看完通篇裁決書,三人在法院並沒有說過半句死者不肯穿,應該是律師教他們用含糊之詞帶過,不知道,不清楚....(而事實上是真的不肯穿或真的是沒有注意到我們不得而知),老實?上了法院你就得乖乖的聽律師教你說啥就說啥 也許如你所說,他們不是政治人物,一般人上了法院又是被告多少會膽怯,導致說詞前後不一或反覆,官司會敗訴就很難避免 ps:有位法律人名嘴說過,身為被告上了法院,凡是對自己不利的供詞有三大說項~不知道,不清楚,想不起來,而以想不起來比較圓融,因為很努力回想當時的狀況可惜時間久遠仍然記不起 此帖於 2011-05-21 10:36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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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01:10 PM | #1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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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 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 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查本件 被告3人,均屬民間社團臺南縣救難協會隊員,渠等雖非編制內之消防人員, 惟基於其救難隊員身分,而有反覆執行支援救難勤務之行為,是依前揭說明,被告3人均為執行救難業務之人 並依循應對各種災害之標準作 業流程(stander operating pro- cedure,SOP),參 照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審查。按內政部消防署前開函文所 附之「各消防局(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 域救生注意事項」中,針對實際救生勤務之作業流程, 雖無明確、詳細規範,惟該注意事項第壹點開宗明義指 出其目的係為「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 其後各點且就救生器材、裝備詳予規範,可認救生器材 、裝備之正確使用,乃為執行水域救生任務要點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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