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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ermalink)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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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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