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標記討論區已讀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
#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
一般喝醉酒的女人會被當公田犁,難怪有人會說 HIGH,真是家教優良。在日本一般的女性都很努力的學習與工作,會往藝術界發展的靠的是真正的本事。沒本事的就只能往下游的工業以妓術混口飯吃。她們的這種自我作賤,以後自己的兒子看到她們的歷史記錄或光碟片,孩子們會欣賞還是瞧不起她們?孩子們看到自己的母親在非父親的身下叫床,孩子肯定會有心理偏差,會發展成正常的人格與尊重社會道德才怪﹗日本的光碟上多的是亂倫片,審查單位竟然是倫理部門;這種絕事只有日本才通得過,很多社會輿論都在批判社會價值觀的劇變,使得監滿為患。
|
|
|
送花文章: 71895,
|
|
|
#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
我很好奇吸大麻、持有大麻與販賣大麻在台灣的法律量刑是如何的?
在我出國移民後好像有在時報週刊上看到什麼小X與大X在天母的私人住宅開游泳池party的,當時還覺得很驚訝﹗這個玩意兒只有在台的美國人最興的,因為美國學校的學生曾經提供大麻給我認識的在台北美國學校的台灣學生,尤其是女學生吸食。當時,我在天母一路有開家店,該女學生Vicky經常神智不清的,在我們的店內問你們有沒有大麻?當時只能叫人到大廈的管理員聯絡她的父母來領回。隨後,很輕易的在其意識清醒時問她,她也很大方的說,她在美國學校,白人男生都免費提供大麻給台灣女生,而且還經常開性派對,這就是我覺得悲哀的地方,那麼清秀的女孩,就被.....可惜呀﹗我在移民後還有跟Vicky的父母親通國際電話,他們很懊悔的說,女孩子美國學校畢業後,送到美國後也讀不了書(美國大學),在美國混了一陣子,後來還是回來台灣了(靠父母親的經濟支援,自己無謀生能力),再後來就嫁人了,但是婚姻不是很幸福,因為她的性口味太重了,非尋常人可應付。娶她的人就是我父親朋友的兒子,最後還是離婚了,幸好沒有孩子(結婚近三年沒有孩子,子宮因在婚前與老美濫交,多次墮胎後,再也無法生育),這倒也無後顧之憂,男方後來娶了位老實的鄉下姑娘。不過,養女如此,枉然呀﹗ 現今的台灣好像大麻也很尋常,真是不可想像。不知又要有多少無辜者受害者被陷害了?﹗ . 此帖於 2012-02-06 10:23 PM 被 grc45 編輯. |
|
|
送花文章: 71895,
|
|
|
#9 (permalink) | |
|
註冊會員
![]() |
引用:
毒品可分三大類 一、中樞神經抑制劑: 1.酒精,這可是除了香菸以外,最被廣泛濫用的藥物喲! 2.安眠鎮靜劑:小白板、約會強暴丸(FM2)。 3.巴比鹽類:紅中、青發。 4.鴉片類:速賜康、嗎啡、海洛因。 二、中樞神經興奮劑: 1.咖啡因:嗯,你沒搞錯,就是我們一般人常喝的茶、可樂、咖啡。這也是被廣泛使用的興奮劑呢! 2.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快樂丸(MDMA)、減肥藥。 3.古柯鹼。 三、幻覺劑: 1.大麻。 2.有機溶劑:強力膠。 3.迷幻藥。 刑法第五十六條: 吸打毒品或販賣毒品者,其吸打或販賣行為經常不只一次,得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 販賣或運輸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 自國外輸入毒品者,處無期徒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打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販賣、吸打之用,而持有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1. 非 法 施 打 、 吸 用 者 , 處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3.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 得 併 科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4. 意 圖 營 利 而 非 法 為 人 施 打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二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5. 非 法 輸 入 、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者 ,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五 萬 以 下 罰 金 。 6. 勒 戒 斷 後 再 犯 者 , 加 重 本 刑 至 三 分 之 二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吸打安非他命癮者,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 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 本 條 例 稱 煙 為 鴉 片 、 罌 粟 、 罌 粟 種 子 及 麻 煙或 抵 癮物 品 ; 稱 毒 者 指 嗎 啡 、 高 根 、 海 洛 英 或 合 成 物 品 。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 施 用 煙 毒 成 癮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自 動 至 指定 之 勒戒 處 所 請 勒 戒 並 已 斷 癮 , 經 勒 戒 處 所 通 知 該 管 檢 察 官 調 驗 確 已 戒 絕 者 , 視 同 自 首 , 准用 前 項 規定 , 施 用 煙 毒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向 檢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自 首 者 , 減 輕 或 免 除 其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施 用 毒 品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者 , 處 無 期 徒 刑 或十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
|
|
|
送花文章: 204,
|
|
|
#10 (permalink) | |
|
長老會員
![]() ![]() |
![]() ![]() 引用:
的確刑罰的太輕了;但有一事仍不明白,這些毒蟲、毒犯們,他們可以再於服刑完畢後,申請護照出國旅行嗎?在美國只要有服食或持有大麻的犯罪記錄,就無法入境美國。很諷刺的是,美國的毒品真是無孔不入,到處都有.... 那麼,請教如果是 K 他命的刑罰呢? 再次的感謝您在先﹗ |
|
|
|
送花文章: 71895,
|
|
|
#11 (permalink) | |
|
註冊會員
![]() |
引用:
以下是個人的推測,k他命應該屬第二或三類,因此,可能就是下列的第2項刑責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台灣的法令只要沒有被限制出境,不管有沒有前科都可以申請護照出國,問題是出國的性質為何?如果要到哪個國家求學或移民,需要提出良民證,有前科者自然沒法申請到,倘若是單純的觀光旅遊,也很少聽說有國家要求國外旅客要良民證,不用檢查是否有前科其他國家也不會知道誰曾在台灣吸毒 |
|
|
|
送花文章: 204,
|
|
|
#12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好像是兩年前的事,曾有一票藝人被驗出吸大麻事件演藝工作幾乎停擺,當時人人自危,上述的女藝人在敏感時機突然出國到美國深造半年多以上,真巧合....
他曾與媒體大亨之子交往,據報導大亨極力反對,後來告吹,這個豪門當然進不了,當藝人就算了,誰會喜歡媳婦是夜店咖又愛喝酒?常被狗仔拍到醉醺醺跟其他男生互動的不雅畫面 重點是,他們一家媽媽和姐姐都是他在養,他媽媽曾在節目上說"養了他十五年,以後他養我是天經地義",請問如此放縱女兒,等他人老色衰時沒能力賺錢又嫁不出去,到時誰養他?現在敢娶他等於"買一送二" |
|
|
送花文章: 204,
|